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要善于提炼标识性概念,打造易于为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引导国际学术界展开研究和讨论。这项工作要从学科建设做起,每个学科都要构建成体系的学科理论和概念。”与西方国家的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具有原创性、独特性,“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需要加强对新时代法治体系的理论研究。
重视法治体系理论研究前提
法治体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具体体现,是普遍性法治理念与特殊性具体国情相互结合、辩证互发的理论成果。加强新时代法治体系理论研究,就是要全面、系统、深入地研究法治体系的法理,形成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将法治体系概念从独特性概念转化为更具有普遍性、兼容性的概念。
加强法治体系理论研究需要强化研究的问题意识、方法意识和实践意识。一是强化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问题意识。为了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体系建设和发展,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二十大都对法治体系建设作出部署和提出要求,2021年12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进行了集体学习。法治体系是对我国法治历史性展开的实践总结,也是对当前我国正在经历和发生的法治的实践总结,是对将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及法治理论移植我国现况的反思。“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点”,强化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问题意识,就是要注重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强化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方法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当代中国哲学社会科学区别于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根本标志,必须旗帜鲜明加以坚持”。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上,对法治体系的价值、结构和功能展开体系性、系统性研究,确保研究始终是在科学、合理的理论进程中展开。三是强化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实践性。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是理论螺旋发展的一般规律。法治体系是从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但法治体系中所涉及的思想、理论、观点、范畴等能否对法治实践具有指导性,还需要经过法治实践的检验。只有经过法治实践检验的法治理论,才是具有普遍性、兼容性的理论。故而,还应该积极响应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号召,扎实开展田野调查,系统掌握当前法治体系的运作状况及实践逻辑,凝练法治实践中的疑点难点等,来回穿梭于法治体系的法理分析与法治实践之中。
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现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下,在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的原创性、独特性命题,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当前学界已初步对法治体系展开了系统性研究,既有的研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围绕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逻辑展开。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后,法治的重心逐渐从“立法”转向“法的实施”,“法治体系”概念被提出。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正式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022年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发展目标和总抓手”。该进路上的研究侧重于回答为什么要从法律体系过渡至法治体系,可以概括为“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历史进路”。二是围绕法治体系的属性展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法治理论规定和确保了我国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要统筹推进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做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一。法治体系与法律体系、法治理论、法治道路等概念既有关联又有区别,比如,就法治体系与法治道路关系而言,有学者就认为离开法治体系,法治道路会被架空;离开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建设会迷失方向等。该进路上的研究最为核心的问题就是法治体系的内涵、特征、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等,可以概括为“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法理进路”。三是围绕法治体系的效用展开。法治体系的五个构成要素,既相互独立又互为支撑,既是法治体系本体论需要着力阐述的对象,也能够转化相应的研究方法。部门法研究往往更多地是将法治体系转化为相应的研究方法,这类研究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方面是围绕某个具体的部门法展开,另一方面是在要素、手段意义上理解法治体系。该进路上的研究主要从法治体系的构成要素出发审视部门法在法律制度设计及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可以称其为“法治体系理论研究的部门法进路”。
既有对法治体系的研究为深化、全面和系统研究奠定了基础,但也有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比如未能对法治体系中蕴含的一般性法治理论予以提炼、归纳和理论化,未能对“本体的法治体系”与“要素的法治体系”及法治体系五个构成要素间的关系进行价值、结构和功能分析等。
构建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
法治体系是基于当代我国法治实践和法治理论发展而提炼、抽象出来的概念,要成为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的法治概念,还需进一步阐释法治体系中的法理,构建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
结构—功能主义理论认为,社会是由相互联系的各个部分组成的系统,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担负着不同功能以满足系统的基本需求,系统的各个部分都是作为其他机制的功能。法治体系也是一个独特系统,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构成。对法治体系进行结构—功能分析,需要研究系统的价值观、结构关系和功能发挥。一是法治体系的价值论研究。价值论在整个法治体系中发挥着“目标”的功能,为法治体系的发展方向及问题诊断提供了价值依据和判断标准。要充分地意识到“本体的法治体系”价值论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它不是法治体系五个构成要素的价值总和。需要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法治体系的价值展开分析,阐述法治体系整体性、普遍性、系统性、有效性等具体价值。二是法治体系的结构论研究。法治体系作为具有结构的整体,既是由五个要素构成,又不能完全等同于五个要素的组成,要将“本体的法治体系”与“要素的法治体系”予以二分,研究法治体系与各个要素、各个要素相互间的关系。还应该将法治体系的价值论导入结构的研究之中,对法治体系整体、法治体系与各个要素、各个要素间关系正当且有效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三是法治体系的功能论研究。从外部看,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化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手段。从内部看,法治体系具有“适用、目标、整合和维持”四个基本需求,法治体系的五个构成要素相对于法治体系及其他要素来说,分别应该发挥何种功能等,都是值得深究的议题。
总之,随着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对全球治理和国家法治的主张和实践也越来越有分量,这些都离不开法治理论的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正当性的证成,是经由法理论证、法治实践而获得承认。对法治体系概念中的问题进行体系化的法理分析和学理说明,是该概念获得承认的重要途径,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概念从独特性走向普遍性的光明未来。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理体系及实践优化研究”(22BFX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