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新时代文化领域的法学学科体系建设
2023年05月17日 09: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5月17日第2651期 作者:黄虚峰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提出了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战略任务。学科体系建设是“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提出“优化法学学科体系”,其中就包括文化领域的法学学科体系建设问题。该领域法学理论尚待成熟,不过目前至少形成了四个细分学科:艺术法学、文化法学、传播法学、娱乐法学。

  艺术法学

  在我国文化领域法学研究中,艺术法学起步最早。艺术法学旨在研究法律在艺术创作领域、艺术品市场方面的适用。在艺术创作领域,以艺术家为研究对象,探讨艺术创作的自由与限制、艺术家基于创作作品而拥有的权利;在艺术品市场方面,探讨一级市场(画廊和展会)、二级市场(拍卖)、国际艺术品交易中涉及的法律规范和涉法实务。有学者提出:“艺术法是以艺术作品和文化遗产中的特定部分为保护客体的特殊法律部门,是规范特定艺术作品与特定文化遗产之间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普遍拘束力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随着数字化和艺术授权时代的到来,艺术法调整领域也在不断突破。艺术品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艺术品原件的所有权和附着其上的著作权都非常有价值,艺术品原件的所有权交易构成艺术品市场,而数字技术给这个市场带来不少新问题;对于附着其上的著作权开发构成艺术衍生品产业。同时,历史悠久的艺术品与公共领域的文化艺术遗产资源交融,这些特殊性使得艺术法学的研究独树一帜。

  文化法学

  文化法体系化建设从文化行政管理法概念独立出来,需要传统行政思维的转向。有学者提出,“文化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行政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相互关联且自成体系,并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一样以宪法为基石,以宪法确立的文化政策与文化权利作为基础,是国家和地方制定的调控文化行为、调整文化关系和保障文化权利的规范体系”。对于文化法的体系化,另有学者提出,文化法体系由“文化权利保护法、文化遗产保护法、公共文化服务法、文化产业相关法四个部分组成”。

  我国《宪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对于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如何保障实施?《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以宪法为准绳,以“国家保护文化权利、规范文化现象的一切法律规范之总和”为研究内容,文化法学正呈现雏形。文化法以保障文化权利为逻辑起点,明确政府责任为主要线路。无论是管理还是治理,是服务还是促进,都是从政府的视角出发,属于公共管理领域的法治,《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电影产业促进法》都是公法。从这一点讲,狭义文化法也可归于文化行政法之列。

  传播法学

  传播是内容的传递。内容从创作者到受众,中间主要经过“制”和“播”两个层面的运作,传播法的调整对象在“播”的层面,这是传播法的特点。内容传播通过媒介得以实现,传播与媒介骨肉相连,因此,传播法又称传媒法。传播法学以言论自由的保障和限制、权力对大众传播媒介的管制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利为研究对象。中国传播法学的研究大致兴起于20世纪末。国内学者在传播法学领域的著作成果颇丰,涉及公民政治权利、新闻传播、大众传播等几个层面的法律适用。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传播法以公民表达权的自由和限制条款为原点构建法律体系。在新闻内容和资讯广告的传播中,势必会与公共领域的利益发生冲突,形成媒体法律规制;会与私人领域的利益发生冲突,涉及对公民、法人的人格权或著作权的侵犯规制;网络空间是传统空间在网络上的延展,新现象带来新的问题冲击波,随着《民法典》《网络安全法》以及新修订《著作权法》的施行,网络空间的传播法研究呈现新动态和新趋势。

  娱乐法学

  娱乐法学研究者来自学界和业界。当下,各大律所普遍开展娱乐法业务,学界对于娱乐法的研究也欣欣向荣,论文、著述、实务指南、案例教程以及案例评析成果涌现,内容涉及演艺人员经纪、融资模式及合规性法律、跨国贸易、影视制作发行的重难点法律风险、著作权、商标权、人格权等法律方面的研究,涵盖电影产业、电视产业、音乐产业、演唱会与综艺以及游戏产业。

  顾名思义,娱乐法立足娱乐业的特定问题和业务实践,是与娱乐业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制度的集合,这与其原产地美国发达的娱乐业需求分不开。但是在中国,娱乐法接下来需要完成中国化的改造,思考如何更好地适应中国语境,如何回应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时代要求。

  补齐文化领域的法律短板

  文化领域的法学研究各有侧重,但相互关联。艺术法学涉及艺术品的物权,而传播法学、文化法学和娱乐法学都只关注无形的内容;传播法学研究以宪法关于公民表达权的自由和限制条款作为讨论的原点,而艺术法学、娱乐法学和文化法学的研究依据是宪法关于公民的文化权利与限制条款;文化法学研究的文化法构成是公法型法律丛,而艺术法学、传播法学和娱乐法学研究的法律构成都是公私混合型;娱乐法学研究的娱乐法是基于文化娱乐行业人、财、物的特殊性而构建的行业法,这一点与艺术法学有些重合,但区别于传播法学和文化法学。同时,艺术品市场和艺术衍生品行业是文化娱乐业的分支,共同构成中国的文化产业,这是艺术法学和娱乐法学的关联;娱乐业需要文化加持,这是娱乐法学和文化法学的关联;盘活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需要集合政府和企业的力量,这是艺术法学、文化法学和娱乐法学的关联;内容产品和服务无论走文化事业线还是文化产业线,都需要传播的推动。总之,文化领域的各法学学科共同植根于文化,使得它们具有共同的精神属性、价值追求和使命担当。文化领域的法律建设一直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短板,亟须补短板、强弱项,以文化为底,推动既有分支学科从各自成丛到建设面向新时代的文化法学学科体系迈进。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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