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这是针对我国发展现状和国情特征作出的重大论断,体现出对我国发展瓶颈因素的深刻把握。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味着我国“三农”工作的重心发生了历史性转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成为新征程我国“三农”工作的主题主线和重点任务,乡村振兴成为在所有农村地区、农村诸多领域、涉农各个层次展开的战略部署和生动实践。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涉及的地区、领域、层次具有广泛性,它是一个具有系统性、立体性、长期性特征的重大变革。
城镇化与农村发展
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其着眼点是推动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领域的持续发展,由此解决城乡不平衡发展和农村不充分发展问题。然而,农村发展不能仅仅依靠农村而实现,乡村振兴必须跳出乡村这个范畴,在城镇化、城乡功能互补和要素互动的背景下进行思考。对我国而言,乡村振兴和城镇化是彼此嵌套、相互促进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迈向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双重动能。
城乡之间存在因社会分工而形成的频繁交往,城镇化是一国走向现代化的普遍现象。伴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城镇人口对农村食品、生态、文化等产品的需求在持续提高,城镇产业为农村劳动力等要素再配置提供了更多选项,城镇化推动的经济增长也为政府财政能力增强、向农村的转移支付增加创造了条件。1978年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流向城镇非农产业,促使农村劳动力配置效率提高和农民可支配收入提高,就是城镇化带动农村发展的一个例证。我国必须把握城镇化和农村发展的相辅相成关系,将在城镇化进程中推进乡村振兴视为城乡结构转化的重要规律,进一步完善城乡市场扩展、要素流动和公共产品供给的体制机制,在城乡协同的大框架下推进乡村发展行稳致远。
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
乡村振兴是一个包含农村各个领域的系统概念,“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是乡村振兴的总要求,乡村振兴涉及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概言之,我国乡村振兴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由此延伸开来,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关系是乡村振兴实践必须直面的重要课题。
从逻辑上说,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各有侧重又相互关联,前者是指农村产业具有高生产率和强竞争力,侧重于产业或经济维度;后者是指农村居民生活具有高水平、高品质特征,侧重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等维度。前者能够为后者提供生产力条件,后者可以为前者创造有利环境。但在我国实践中,这两者之间还存在不平衡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现代化都取得了显著进展,但农村社会治理也面临诸多新情况,这意味着农业现代化并不直接等于也并不必然导致农村现代化。由此,我国必须关注这两种现代化之间的复杂关系,既强调两者之间的双向发力、相互促进,又要关注两者之间事实上的差异,通过多措并举来弥补两者之间的结构失衡。
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
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地理范围涉及所有农村,具体内容涉及各个领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乡村振兴强调地理和内容的“全覆盖”,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行性。然而,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必须将系统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既要着眼于地理和内容的全覆盖来谋划乡村发展,又要立足于农业农村的结构特征来进行重点突破,进而形成由点到面、由面到体的乡村振兴实现路径。
我国乡村振兴涉及所有农村,但不同村庄的发展程度存在差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将我国农村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即是这种差异性的一个体现。我国推进乡村振兴必须使涉农政策和基本公共产品供给具有地区一致性,同时要关注人口流动和产业集聚趋向,突出县域内中心镇、中心村的辐射带动作用,将具有显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特征的公共产品配置到人口集聚的地区,以实现公共产品配置均等性和经济性的较好权衡。此外,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涉及经济和非经济等领域,从培育壮大农村内生发展动力的角度看,必须将提高农民收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作为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即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缩小城乡收入绝对数差距应是重中之重。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集中阐述的“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即是对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回应。
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
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进行的,而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国乡村振兴也必须准确把握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的关系,依靠“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组合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将乡村振兴建立在单纯依靠政府资源投放或市场自发调节的基础上,都是不正确的。
事实上,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既与城乡要素市场化相对迟缓有关,也与城乡公共产品配置长期失衡有关。据此,我国必须进一步推进城乡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市场化改革,特别是要进一步消除劳动力进城就业落户面临的制度障碍,加快农村土地的“三权分置”改革,通过放活耕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来提高农地配置效率,降低工商资本进入农村从事涉农产业的体制约束,加快数字技术对农村要素和产业的整合塑造功能。在这些方面,必须使市场机制能更准确地反映要素的稀缺程度和流动速度。同时,我国必须更好地发挥政府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特别是立足于粮食安全的“国之大者”属性,通过完善补贴政策等提高农民的农产品供给能力。立足于基本公共产品的普惠特征,将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重点放在“三农”领域,提高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教育等获取能力,加快缩减城乡基本公共产品的配置落差。
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国家的整体布局,也是各地的具体实践。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乡村振兴战略在中国发展史甚至人类发展史上都没有先例,涉及的领域、推进的难度也前所未有。作为一个具有超大规模特征的国家,我国推进乡村振兴既要有中央层面的通盘部署、长远擘画和统一协调,也要有地区层面的因地制宜、因时而动和多元创新。将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有机结合起来,是我国乡村振兴持续推进的重要制度保障。
就顶层设计而言,我国乡村振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必须体现新发展理念,必须以实现城乡共同富裕为指向,必须体现“五位一体”建设特征,必须从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等维度来测度,必须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为抓手等。这些理念、准则和部署都是全国性的,各地都必须贯彻落实。就实践探索而言,我国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存在着落差,城市近郊和远郊的禀赋条件、产业形态、居民生活等也很不同。据此,不同地区应根据各地条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乡村振兴道路。例如,特大城市周边农村依据城市需求推动三次产业融合,中西部远郊农村依靠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化经营等,这些都为乡村振兴提供了宝贵经验。应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方式,为各地探索行之有效的乡村振兴道路提供强大支持。
普遍规律与中国特色
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关联着城乡结构转化。从国际视角看,特定国家在城乡结构转化中往往呈现出多个普遍规律。例如,城市化率快速提高、城市化驱动农业发展、农业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农业技术创新程度提高、农村产业融合程度加深、城乡公共产品供给趋同等。我国的农业农村现代化与其他国家存在相通之处,因此必须重视和借鉴这些国际经验,遵循普遍规律来制定我国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然而,我国的乡村振兴不是对国际经验的“直接复制”,在将普遍规律引入中国时,必须依据本土化特征进行转化,从而将借鉴国际经验和体现中国特色结合起来。这是因为,中国的乡村振兴是一个立足本土背景、迈向自身目标的实践命题,中国是一个具有超大规模特征、各地农村发展存在差异的国家,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以实现共同富裕为指向的国家,是一个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的国家等,这些国情特征与其他经济体存在着差异。我国推进乡村振兴在理念、方式、路径和目标等方面具有自身特色。例如,我国农地是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前提下通过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细分和再配置而展开的,这与那些强调土地私有制的国家迥然不同。
基于此,我国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立足于本土化实践来提出方案、选择路径、检验成效,必须将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具有中国特色的乡村振兴道路来回应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这样才能更具针对性地完善涉农制度和政策体系,并促使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持续稳步推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新型城乡关系研究”(17ZDA066)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