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少捕慎诉慎押
2023年02月08日 09:3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2月8日总第2585期  作者:宋高初 劳启昕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早在2021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明确将“少捕慎诉慎押” 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慎刑”思想一脉相承,主张对绝大多数轻罪案件从宽处理,慎重逮捕、追诉和羁押。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宽仁恤刑”

  “宽仁恤刑”是“慎刑”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宽仁”起源于儒家的“仁爱”思想,主张用轻缓的法律来约束民众的行为,反对施行严刑峻法。“恤刑”承继“宽仁”思想,要求不滥用刑罚,在量刑时要对老幼废疾等弱者有悯恤之意。《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的规定,即对年老、年幼、精神有障碍的人采取宽宥政策,体现了矜老恤幼的传统美德。此外,在北魏孝文帝时期创制“存留养亲”制度,对于被判处重罪,而家中有年老、废疾或者身患重病的长辈需要照料者,可以让他们暂留在家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刑罚。“宽仁恤刑”的思想影响深远,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缓解社会矛盾,对于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实践中,不少司法工作人员“重打击轻保护”的司法理念仍然没有发生转变,尤其针对各类新型犯罪,例如电信网络诈骗等,司法机关不断开展专项斗争,持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少捕慎诉慎押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尽快转变陈旧、僵化的司法理念,领悟“宽仁恤刑”思想的内涵和精神,使之融入司法工作之中,对于进一步推动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实施就变得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开展“严打”的专项斗争时,既要做到严惩犯罪,也要做到保障人权。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法律意识淡薄或者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犯罪分子,应当坚持以教育为主、用刑为辅,通过有关机构和人员帮助他们增强法律意识,提供给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援法断罪”

  “援法断罪”是指判断罪行的有无、轻重以及对罪行的处罚应当依据法律进行,它是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援法断罪的思想可以追溯到秦朝“事皆决于法”的立法原则。《晋书·刑法志》:“律法断罪,皆当以法律令正文,若无正文,依附名例断之,其正文名例所不及,皆勿论。”《唐律疏议·断狱》:“诸断罪皆须具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唐律疏议·职制》:“诸称律、令、式,不便于事者,皆须申尚书省议定奏闻;若不申议,辄奏该行者,徒二年。”“援法断罪”正是“慎刑”思想的体现,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有效地推动了法律的实施,增强了民众对于法律的认同感。

  目前,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过程中,没有认真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往往作出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类推解释,以及利用空白罪状扩大犯罪圈,将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进而逮捕、起诉和羁押犯罪嫌疑人。针对上述问题,首先,应当通过批评教育、处分等多种问责方式纠正司法工作人员的错误观念,向其传达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引导司法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刑事司法理念。其次,完善现有的司法工作人员考核机制,优化考核方式,将“少捕慎诉慎押”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指标。最后,优化不捕不诉案件办理程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办案质效。

  “据证定罪”

  “据证定罪”是指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收集和运用证据。在证据种类方面,包括物证、书证、口供、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等证据形态。中国古代尤其重视口供证据,“据供辞定罪”是刑事证据的首要规则。《清史稿·刑法志》:“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即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检验与鉴定也是当时查验证据的重要手段,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了一起争牛案,通过检查牛的牙齿、判断牛的年岁,作为定案的依据。此外,司法官会运用多种方法审查判断证据,例如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根据行为人的语言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反应、听觉反应、视觉反应来判断其陈述之真假。当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行为人有罪时,应推定其无罪或者从轻处罚。《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可见,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重视证据的,部分内容对于现代证据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社会危险性”是司法机关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重要参考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第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同时移送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因此,必须坚决贯彻“据证定罪”理念。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危险性”的内涵,细化“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帮助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作出判断;另一方面,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要一并提交犯罪嫌疑人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检察机关要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审查证据。对于证据不足的,应当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必要时询问被害人、证人。发现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排除,同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取证。

  “以和为贵”

  “以和为贵”是儒家倡导的社会伦理原则。在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中,“调处息争,无讼是求”完美地诠释了“以和为贵”的思想理念。“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古人认为,面对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应当尽可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巩固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在明朝初期,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虽然申明庭制度在后期出现种种弊端,但是其中蕴含的“以和为贵,调解优先”的理念仍然值得我们传承。

  目前,我国正在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非诉手段的作用。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过程中,尽管司法机关慎重行使逮捕权和起诉权,但被害人有时会认为这是在放纵犯罪,只有将犯罪分子逮捕和起诉才能够做到有力惩罚。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尽快与被害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向被害人传递“以和为贵”的思想理念,向被害人详细阐明不逮捕或者不起诉的理由,安抚被害人的情绪,进一步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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