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劳动法规范体系法典化
2022年12月14日 09:4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2月14日总第2551期 作者:肖秋实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支柱。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回顾过去,我国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包括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资料和要素进行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在形式上能自由地与雇主缔结契约,但在实质上则处于弱势地位。从有效保障劳动者权益和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调整劳动关系并实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成为一种当然的选择。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此后的二十多年时间里,更多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相继公布实施,与《劳动法》一同构成了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体系。 

  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也是劳动关系法治化的过程。我国劳动立法在过往劳动者保护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解决了劳动者“权利法定化”的问题,但劳动执法和司法方面还未能解决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实有化”的问题。而随着共享经济发展、社会人口老龄化加重,以及经济新常态和双循环发展格局的深化,劳动关系愈发复杂,又带来许多新问题。例如,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权益保障、就业年龄与性别歧视以及劳动基准调整困难、集体劳动关系规制缺失等。一方面,为回应新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的新挑战,劳动法律制度有必要进行修改。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制度本身存在基础性法律欠缺、新旧立法冲突、立法风格粗放而分散、规范效力低而执行力弱等问题,因此,仅“打补丁”式修法或单行基本法律的制定已经无法满足需求,且修法难度不亚于编纂一部劳动法典。而以法典化方式健全劳动法律法规才是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满足劳动者权利实有化、完善劳动法律体系的必然选择。 

  以法典化方式健全劳动法规范体系恰逢其时 

  我国民法典的出台开启了我国的法典化时代,掀起了各部门法法典化的热潮,劳动法学界也积极开展关于劳动法法典化的讨论。此前,同行政法、环境法等其他部门法一样,劳动法法典化也面临着“非法典化”理念的质疑,持此观念的学者们给出的理由大同小异:体系庞杂、碎片化、多法律部门交叉,法典化必然伴随着高昂的协调、整合成本。不过,相比起制定法典后调整劳动关系得到的收益,法典化本身的成本不足为惜。而从目前来看,至少学界已就制定劳动法典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在此基础上,劳动法法典化也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一是有丰富的法律材料。我国劳动法规范体系以宪法为根本依据,以《劳动法》为基础,形成了包括劳动法律、劳动法规、劳动规章、劳动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和国际条约的完整的法律渊源体系。二是有成熟的理论研究和劳动法实践。目前,司法裁判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劳动法实践素材,学界理论研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三是有明确的立法主体和成熟的技术条件。我国法典编纂的成功经验证明:我国具有强大的立法机构组织、完善的立法程序和成熟的立法技术,这亦能为劳动法法典化所沿用。 

  以法典化方式健全劳动法规范体系的多元路径 

  目前,以法典化方式健全劳动法律法规面临的挑战集中于法典化本身,包括模式选择、内容体例以及价值理念等方面,带来“如何推动我国劳动法法典化实现”的问题,即劳动法法典化的路径问题。实现劳动法法典化的多元路径包括:首先,可充分借鉴民法典编纂的有益经验,采取“分步走”的方式,待各部分完善之后,再考虑编纂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法典。其次,劳动法典可借鉴域外经验,采取“总分”结构进行体系性编纂,总则编的主要内容是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分则编的主要内容是对劳动权利实有化机制的构建。最后,劳动法典应当在吸收域外立法经验的同时,全面总结和提炼本土劳动法治成果,系统梳理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并与“以和为贵”的传统文化结合,坚持适应中国国情的劳动法典建构逻辑。法典化模式的选择在回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之外,还考验着一国法教义学高度和体系化能力,关乎社会治理模式和权力分配。而劳动法学界的诸多讨论其实都属于劳动法法典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换言之,劳动法学者的学术话语权利是塑造法典内容、促进路径形成、增强理论自足的关键所在。因此,劳动法学界相关研讨越热烈、观点越丰富,其实越有利于法典化路径的发现或说形成。 

  以法典化方式健全劳动法规范体系的双重动力 

  劳动法法典化具有劳动法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两重动力。劳动法领域的已有研究表明,这两个方面决定了以法典方式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具有不竭的内外动力。一方面,从增强劳动法律制度体系性、理论性以及科学性来讲,追求法典(主要是潘德克顿式法典)就是在追求确定的、如数学般精确和代表真理的科学精神。作为法律思维高度抽象的产物,只有劳动法律制度的高度完善和劳动法理论的高度成熟,劳动法才能成为劳动者权利的制度保障,成为推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促进学科本身成熟的最佳手段。由此,对于科学精神、制度保障、最佳手段之终极目标的追求成为劳动法法典化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从国家和社会治理进程来看,劳动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都呈现出螺旋式上升的回应型发展形态。国家、社会与人民对同一法律制度怀有不同的功能期待,在不同时代对于劳动法律也有不同的功能期待,劳动法律制度在与各主体的互动中不断变动和成长,既要契合国家和社会治理要求,更要回应人民的期待。由此,满足功能性、回应性,兼顾稳定性与灵活性要求成为劳动法法典化的外部动力。学界普遍认为,立法改革包括法典化,本来就是塑造劳动领域法治秩序的重要方式。劳动法典一经制定,即可提供极强的可预见性,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相结合形成一种稳定的法典法治秩序。由此,内外动力在“法治秩序”的目标上达成一致,并在其统领下相互交织、不知疲倦地推动着劳动法治建设的完善。由此,以法典化推进劳动法规范体系不断健全成为劳动法治建设进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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