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当具备贯穿始终的理论问题意识,从法律实践中的问题转向符合社会科学标准的论题,进而形成具有中国本土特性的理论命题和学术标识。作为刑事诉讼法学的专家,我们应当避免“有论域,无论题”研究误区,尽可能实现对刑事诉讼法学基本问题进行跨学科、科学的研究分析,逐步建构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诉讼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第一,明确刑事诉讼法学是社会科学。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门法学二级学科,是社会科学,也是科学,而不是人文学科。具有人文学科性质的、“高举”想象力的价值考量和文学描述,可能已经远远超出了科学问题本身。例如,在法理学界讨论较多的“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争论中,可以看到法学的社会科学本质属性和理论研究中的跨学科问题意识。这也就决定了未来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根本特点,实现的路径在于以实证法学为代表的社科法学在刑事诉讼研究中的应用、反思和超越。
第二,既然是科学,就需要具备基本的科学化研究路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现事实,二是研究关系。这在经济学和社会学中有着鲜明的体现。例如,刑事诉讼中的证据问题,需要遵循发现案件事实真相的认识论,并且在证据与事实、证据与证据、证据与法律之间形成具有逻辑性和规范性的关系域。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需要关涉公平与正义——价值观——自感“社会责任重大”,而且需要向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学习,从假设—解决问题出发,构建一种科学化的研究思路与研究范式。
第三,怎么去发现事实?即“通过逻辑和推理”。例如,在计量经济学研究和统计学研究中,很多事实都隐藏在现象后面,因此需要逻辑推理去发现事实,“透过现象看本质”。与此同时,需要通过(法律)方法和方法论解释事实,这是科学家(法学家)的基本任务。这是因为,“所有的科学,都是实证的——只讲事实,不含价值判断”。进而,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规范性问题和经验性问题,需要强调逻辑实证研究。这种逻辑具有双重含义,即用逻辑把事实串联起来,并且采用逻辑推断未来的事情。例如,在刑事诉讼的侦查程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各种信息和线索,需要通过回溯推理和逻辑分析对案件事实进行发现,而这种案件事实的演绎和推断则需要现有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判。因此,“只有逻辑是真的/靠得住的”,需要通过“一系列因果链”证实,同时,需要注意规避在个人感官和价值判断上的“事实不完整性”。
第四,什么是科学理论?即“系统地讲道理”。例如,在经济学中,通过假定—推论—演绎—推理来解释事实。也就是说,通过理由和原因(因果链、逻辑链)讲道理,避免思维逻辑的跳跃性。“存在是有理由的,但不一定是合理的”,我们需要在科学研究中系统地追求事实后面的道理,而这种道理即是本文所强调的科学理论。在刑事诉讼审判过程中,法官作出裁决,不仅需要严格适用法律和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还需要公开和演示作出裁决的基本原理和推理过程,通过判决书“摆事实、讲道理”。因此,判决书的撰写和论证,即可以被视为法官依据法律、经验和事实作出的科学理论。
第五,什么是研究论域?作为科学研究的刑事诉讼法学论域,必须是可以回答的问题,必须是一个科学命题,即波普尔所强调的“可证伪的问题”。例如,前面论述的法官判决书,即是一种科学理论或科学论域。它需要在证明与反驳之间有所推进。在证明层面,通过前述科学理论发现事实和关系,对现有的研究主题和内容有所推进,进而证明了“差异制造事实”的逻辑;而在反驳层面,通过科学理论可以推导出现有研究的不足和缺陷,进而使得科学理论在事实和逻辑上是可以验证和反证的,并通过一定的判断标准来进行检验,体现为是否超过人们日常的经验和知识范围,是否符合推理的条理性和逻辑的融贯性,以及证明或者反驳过程中的抽象总结是否与描述叙事一致等。这种纯科学理论范式,往往是以因果关系或者自然演进为逻辑起点的事实发现。而在刑事诉讼研究中,则主要体现为(社会)关系维度的规范价值和行为(经验事实)指引。这种可以证伪的问题或者论域必须予以贯彻和持续推进,进而形成科学研究的脊梁和主线。刑事诉讼研究中证实与证伪的标准,必须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特性相互结合。这种标准体现为法学家们所强调的法律规范符合性、证据材料真实性和程序正当性要求。
第六,什么是研究命题?即具有逻辑性、推进性、可以验证的判断。这种判断不是简单而肆意的,而是通过逻辑与推理形成科学论域,在论域中达成事实发现和关系揭示,解释可以证伪的问题。例如,在经济学论文中一般可以“得出一个可验证的结论”,这是一个可以验证的命题,即“问题是可以回答的”。并且,它具有推进性、具有学术价值,能够在确定的解释变量中,推导出事实体系中的各种因素和关系域中解释事实的各种载体。因此,刑事诉讼研究中的命题,需要讲“故事”:案件的历史—事实审视和逻辑—关系构造体系。然后,进行从解释变量到被解释变量的转换,对研究问题进行理论论域转换。进而,需要遵循以下基本思路:从故事出发思考过程,形成“完整的一个判断”并形成理论(假说、假设)。
第七,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需要形成科学研究的标准:新的发现,新的解释。在这一科学化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刑事诉讼研究中的“问题意识”。针对理论中的问题意识,可能都是研究对象,而非问题。这是因为,可能没有将问题纳入学术文献研究中,刑事诉讼研究的科学价值,必须在事实与关系相互交织的理论中有所推进。例如,刑事诉讼中的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理论工具和理性人的价值衡量解决刑事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进而可能存在新的发现与新的解释。当然,作为科学研究的刑事诉讼法学,还需要关注科学哲学,重视对方法论的跨学科讨论,更需要达到社会科学的标准,尤其是方法论的自觉意识。因此,需要更多学界同仁去探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体系的科学化与现代化。
(本文系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大数据时代刑事印证模式转型及规则完善”(21SFB404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环境犯罪治理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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