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约是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洋环境治理相关的全球性国际公约主要有: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为代表的综合性公约;《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资源环境保护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各类污染源防治公约。此外,1974年以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制定的“区域海计划”已编制18个区域海项目计划并均签订了国际公约或议定书,如《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OSPAR)公约》《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CCAMLR)公约》等,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提供了基本的区域性法律治理框架。
在国际关系法治化背景下,国际公约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愈发重要,并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多元主体与谈判困境并存。国际法主体中仅国家享有完全缔约能力,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准国家等非主权实体或过渡性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均受到限制。但不同于军事安全等主权权属较高的国际公约,经济与环保领域公约的主权依附性相对较低。因此,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法律制度中国际公约的缔约主体日益多元化,出现了国际组织与非政府组织,如欧盟1998年加入UNCLOS等。与此同时,多元主体的加入导致本就受利益冲突、意识形态等影响而很难达成一致的国际公约谈判更加频繁地陷入停滞困境。20世纪末期,UNCLOS文本的顺利出台得益于非正式会议和一揽子交易等新兴谈判方法。进入21世纪后,海洋环境问题复杂性加剧,一揽子交易导致的制度效力低下、决策机制的缺陷等问题凸显,加之非政府组织等从专业角度提出的针对性问题与建议愈发不可忽视,最终导致当前较多全球海洋治理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谈判或停滞不前或成效甚微。
第二,动态规则与前瞻内容互补。在地球地质变化与人类生产力发展的影响下,海洋环境问题不断发生变化,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国际公约中的规则也在不断更新。如1972年的《防止在东北大西洋和部分北冰洋倾倒废物污染海洋的公约》仅针对船舶倾倒废物入海污染海洋,但在1983年和1989年增加了海上平台和飞机倾倒废物入海。当前随着海洋微塑料等新污染源的出现以及气候变化带来的海平面上升等影响扩大,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国际公约面临着更为迫切的新挑战。但不同于治理初期仅针对已出现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出台或补充对应环保条款,现阶段相关国际公约的谈判与出台均表现出对法律滞后性的克服,从“损害控制原则”发展为“风险预防原则”,提前规制潜在造成海洋环境损害的活动。如生效于2021年6月的《预防中北冰洋不管制公海渔业协定》在北冰洋中部公海区域尚未出现商业捕捞活动时,已规定未来16年内禁止在此区域开展商业捕捞,保护此区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免受任何不可逆的损害。
第三,效力扩张与冲突激化交织。依据国际法中“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公约对其缔约方外第三方不可添加义务或赋予权利。但在国际法实践中该原则积累了如涉及条约保留条款等例外情形,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是当前公约效力扩张的重点领域。主要表现为区域治理对全球治理规则的突破,如依据OSPAR公约与CCAMLR公约在公海区域设立的四个海洋保护区,其养护措施对非缔约方依据UNCLOS在公海享有的自由捕鱼等权利造成较强限制。并且,随着全球海洋治理领域的不断扩大,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愈发明显。规则的多样化与规制范围的扩展导致了以公约为主的全球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不同规则之间出现交叉和冲突,或为同一缔约国签署的不同公约间存在冲突条款,或为规制同一海域的不同公约存在冲突条款,抑或二者皆是。加之缔约主体数量增加、文本用语含糊不清以及对海域底土及其上层空间的拓展规制等综合情况,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国际公约的法律冲突将愈发激烈复杂。
人类只有一片共同且联通的海洋,我们必须团结协作,共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解决全球海洋环境治理中错综复杂问题的根本出路是维护践行多边主义,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深度参与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建设中应结合以上变化趋势,推动并引领当前全球海洋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首先,凝聚共识,促进BBNJ国际协定的出台与落实。BBNJ国际协定是当前国际海洋法领域最重要的立法进程,事关新时代全球海洋秩序调整与利益再分配,也对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与落实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针对其复杂的谈判现状,中国应以第五次政府间会议的准备期为契机,积极倡导以海洋命运共同体为理念指导,以维护全人类共同的海洋利益为目标,促进各方对各种利益的合理平衡达成共识,应对海洋环境与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统筹兼顾具有不同地理特征和经济能力国家的利益和关切,以及各国的共同利益与国际社会和全人类的整体利益与代际利益,以确保权利义务的平衡,促进共同发展,同时均衡推进一揽子协议中的四项主要议题。在此基础上解决谈判争议问题,促进BBNJ国际协定的签署与生效,为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增添至关重要的全球性公约。
其次,加强合作,推动治理中法律制度的建设进程。当以国际公约为主的制度体系在解决全球海洋环境问题时,出现条约冲突加剧、法律效力存疑等困难时,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建设中变得尤为关键。中国可以坚守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话语引领高地,在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建构过程中积极应对欧美国家的现有海洋布局,在促进中国海洋强国建设的同时,打造共商共建共享的蓝色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倡导发达国家按照国际法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继续在国际公约的制定谈判中就全球性环境挑战承担更多责任,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资金技术与能力建设支持;同时,拉动发展中国家合作,如加强南南合作的规则制定与国际条约的达成与落实,由此推进全球海洋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制定进程,建设有效的全球海洋环境治理制度体系。
最后,深度参与,完善中国相关政策支持与能力建设。我国应一方面积极参与UNCLOS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另一方面积极推动国际法律文件的国内法转化,如推进南极立法进程,落实南极条约体系中保护南大洋环境的规定。同时,更应注重科学技术与法律的互动共进,将我国对海洋环保科技成果及装备环保性能的追求转化为政策立场和既有实践及支撑证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新时代海洋强国建设研究专项”(20VHQ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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