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7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第5起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事业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坚持儿童优先发展、提升未成年人关爱服务水平是“十四五”规划的基本要求,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也是《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引入的基本原则。该原则的引入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婚姻家庭立法的重要进步,但判断标准及具体实施尚待完善。
某妇联诉胡某、姜某某抚养纠纷案
该案是关于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义务的典型案例。2003年出生的胡某某是胡某和姜某某的非婚生女儿,因胡某和姜某某解除恋爱关系,胡某父母负责抚养和教育胡某某,胡某和姜某某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2016年,经医院诊断,胡某某患有抑郁症、分离转换性障碍,且胡某父母年老多病,无力照顾胡某某,多次向当地村委会反映。该地妇联了解情况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胡某、姜某某履行对胡某某的抚养义务。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的经济条件、婚姻状况以及胡某某本人的生活习惯和意愿,判决胡某某由胡某直接抚养,姜某某需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胡某某独立生活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两者共同承担。
该案是典型的父母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案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该案由妇联组织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履行抚养义务,以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问题。该案所涉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未成年人的父母虽未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但怠于履行抚养职责会导致未成年人缺乏充分的经济保障、情感支撑和家庭教育,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该典型案例的代表性意义,一方面体现为通过妇联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机构直接作为原告代未成年人提起诉讼的模式,是解决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问题的有效探索;另一方面,该案为解决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现实问题,综合考量了各项因素以作出直接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并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用等义务作出明确规范,从而形成了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判决。
抚养纠纷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引入
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和第1068条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不能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确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因此,该案中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怠于履行抚养职责,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范,未成年子女有获得抚养费的权利,并且应通过裁判明确规范未成年人的父母应承担的责任。同时,该案综合考虑了两被告的经济条件、婚姻状况和未成年人本人的生活习惯和意愿,判决其由父亲一方直接抚养,该抚养权的判决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衡量。除怠于履行抚养义务情形外,离婚案件往往也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问题,这使得抚养纠纷中未成年人的利益维护问题备受关注。在《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成为该类纠纷解决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2020年10月,《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法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同时,第4条增加了“应当符合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三项新要求,与“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共同构成了处理未成年人相关事项时应当符合的要求。该原则构成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四梁八柱”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未成年人保护体系顶层设计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在第1084条离婚后抚养权等规定中亦引入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民法典》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引入,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判断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与《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一致。该公约第3条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一方面,该公约赋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以条约法的效力,为解决儿童权利保护和相关冲突提供了一定合理的解说;另一方面,该规定确立了所有涉及儿童的行为均应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原则的理念,并将其作为儿童的一项权利宣布。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于2013年5月公布第14号一般性意见书,规定了儿童最大利益的评判要素:第一,儿童的意见;第二,儿童的身份;第三,维护家庭环境与保持关系;第四,儿童的照料、保护和安全;第五,弱势境况;第六,儿童的健康权;第七,儿童的受教育权。除列举儿童最大利益的评判要素外,儿童权利委员会还指出了要素评判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即最大利益的评判应是在对每项要素依据与其他要素权衡后作出的总体评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通过6项具体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判断标准作出了规范,尤其是新增的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给予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等,为有关机关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提供了指引。该要求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判断标准作出解释,但缺乏更具内在联系和逻辑性的标准设定。《民法典》虽然在第1088条等规定中引入了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但未作出细化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列举了子女抚养问题判断的具体规则,但未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出明确解释。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具体判断标准或要素的构建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判断标准可从体系解释角度提供一定借鉴。同时,一方面可以将我国以往家事司法实践中对“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衡量要素进行提取,另一方面需更加强化对儿童需求、安全和意见的关注。
在抚养问题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判断可考虑儿童需求、亲子关系与育儿能力、抚养安排的具体设计、其他家庭成员的支持力量和其他影响因素五个方面。其一,未成年人的需求和意愿,如未成年人成长所需的环境和身体、情感和教育需求,未成年人的意见、观点和倾向,未成年人的安全和福祉等。其二,亲子关系和育儿能力,这包括父母的身心健康状况、教养风格和方式、人生阅历、抚养经历等。其三,各方的抚养安排和计划。其四,支持力量,如未成年人与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其五,其他影响因素,如文化、精神教养等因素。其中,未成年人的意愿或观点是判断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重要因素。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和观点往往反映了其利益和需求,因而该要素成为判断儿童最大利益的直接要素甚至首要要素。同时,在《民法典》实施和深化家事审判改革中,应制定保障儿童意见表达相关的程序制度,并推进程序代理人或诉讼监护人制度的发展,保障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的参与,以促进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有效适用。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