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应用与制度保障
2020年12月02日 09:1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2日总第2060期 作者:陈林林

  司法如何面对伦理道德或价值信仰,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难点和焦点问题。20世纪末以来的中国司法改革措施增进了司法系统回应社会转型问题的能力,也重新定位了中国法院的角色,但越来越多的“轰动性”案件以及由此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对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究其症结之一,就是操持道德话语的社会公众对司法的角色期望,与运用法律话语的司法系统在自身角色扮演之间的巨大落差。面对这种落差,学者主张将道德话语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以道德论证弥补法律之确定性的裂缝,并落实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事实上,司法过程的一个核心主题,就是价值判断与逻辑推论的“二重奏”。为了走出“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各种背离或冲突,同时维护司法活动的专业性,理论界从“实践法律观”、法律方法等角度进一步丰富了处理价值性难题的裁判理论:以规则适用实现法律规则中的价值判断或道德要求(寓实质于形式之中的司法推理理论),以原则裁判宣谕法律体系中的价值指示或道德内涵(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理论),以客观和平衡的司法方法遵循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司法的社会科学理论),以确认和规制良心司法体现司法官道德准则(美德裁判理论)。这些观点运用了现代理论并结合了中国问题,对司法如何践行社会道德或伦理价值观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和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司法政策,也为道德规范和实体价值观参与司法裁判提供了制度性通道。在依法治国语境中,“法律效果”是裁判正当性的最重要保证,追求“法律效果”的规则型裁判,也是司法官最大的“避风港”。偏离法律体系的价值判断和后果权衡容易触发“风险裁判”,即将职权、能力和资源有限的司法系统推向社会冲突的风口浪尖,将立法过程中利益分配失衡而引发的众多矛盾引向法院,并导致裁判正当性的丧失和司法者中立形象的破坏。依通行看法,在当今中国的司法语境中,社会效果始终只应当起到拾漏补遗的辅助作用,只应当在特殊类型案件中、在法律体系框架之内发挥作用。不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我们必须跨越西方法治话语的二元对立思维所建构起来的法律与道德的鸿沟,在中国“和合”的思维语境里沟通起法律与道德的逻辑叙事,完成法律与道德的话语整合,建构中国人特有的一种公共生活。进而言之:一方面,司法必须依法裁判、坚持法治;另一方面,司法也必须要弘扬各种价值观,通过案件的审理活动,把基本道德理念准则引入司法活动之中,筑牢社会的道德基础,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修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的提出,为探讨司法领域的道德判断和价值取向问题提供了新的遵循。核心价值观从理念和制度两个方面为法治建设提供了价值主线和思想引领,但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律运行过程中,要警惕“法律万能”,避免把核心价值观的全部内容都法律化,因为这样可能会违背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或初心。公正司法被公认为是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要保障,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及与之伴随的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统一的现象,说明先行解决影响司法不公的体制和机制问题,才是核心价值观贯彻到司法过程的一个重要前提。鉴于“法治”成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可以被视为法治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实践系统中地位的极大提高,意味着法律运行和司法活动对权力话语、道德话语的抑制,以及对法律话语、权利话语的弘扬。

  核心价值观对司法审判无疑具有现实的指导作用,但总体而言,这种指导首先是宏观的、间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司法活动的作用,一般是通过唤醒司法者的价值意识、对其进行人格塑造,从而影响到司法行为和裁判结果。因此,司法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还涉及司法官职业伦理和法院文化建设。理论界对司法公正、法律与道德、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既有研究,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过程提供了前期理论支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个三层次体系,在形式上也尚未全面入法入规,故而并不等同于法律体系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或法律原则,也有异于传统法学理论、裁判理论中的法律价值判断。

  就司法如何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重大主题而言,尚有很多重要问题需要进行拓展研究。一个关键性的前置课题是:如何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探索一门有层次的“司法价值学”学科?在常规案件中严格依法裁判,是司法的基本功能;在疑难或争议性案件中,从法律条文、法律体系、法律实践中提炼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和主流道德观念的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判断,则体现了司法的核心能力。但法律体系所蕴含的价值是多元的,例如尊严、自由、秩序、平等、效率、安全等等,它们是各国法律体系共同肯定的基本法律价值,却又经常发生冲突。这种价值多元和价值冲突局势体现在相互竞争的各种法律和司法理论之中,也出现在不同国家司法官的司法推理和判决理由之中,德国宪法法院和美国法院的判决异议制度即为典型。

  尽管问题非常复杂、棘手,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确立及其内容,终究能够指导、助力司法者在价值多元和价值冲突的场景中更稳妥、更有效地评估事态、做出选择或决断。例如,“法治”作为一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进一步增强严格依法办案的司法纪律;参酌“法治”这一核心价值观,另一项核心价值观“公正”在很多场景中就首先应当理解为一视同仁的“形式公正”,而不是就事论事的“实质公正”。依此方法,就有可能超越价值多元带来的无序状态,推导、论证一个有相对位序的司法价值序列,进而形成一门有内在层次结构的“司法价值学”。作为一种关于司法的价值理论,司法价值学站在司法者立场上审视、分析各种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价值观或价值判断,此所谓“内部视角”,它能够检视法律与道德、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领域中不同理论观点的可适用性或正确性。这一视角必然有别于社会公众的立场,也有别于伦理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外部学科的分析视角。这种“内部视角”和“外部视角”的区分,尽管不一定能消解法律(话语)与道德(话语)、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冲突,但有助于分析一些争论的起因和要害所在,从而澄清一些无谓争吵,深化相关问题的研究。

  司法者参照主流道德、核心价值观来解释、选择或适用法律,实际也是司法裁量权的一种运作形态。作为核心价值观的一种载体,司法裁量既存在技术性的一面,也存在主观性的一面。从经验层面看,裁量行为存在于一切疑难案件中,并且可以区分为“强裁量—弱裁量”的模式。但是,对裁量权运用的类型、场所、对象,尤其是司法裁量与法治的关系,尚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而这显然会影响到裁量行为的可预测性和客观性。以核心价值观在裁量过程中的功用为主线研究上述问题,还有助于建构一种新的司法裁量理论。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司法裁量活动,可以类型化为类比推理、原则裁判、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或裁判技术,需要明确司法者在运用上述裁判方法时,援引核心价值观的条件、准则和判决说理义务,并配置相应的多元制度保障,包括争议性案件的审前裁判风险评估制度,将价值判断合理化、正当化、公开化的裁判说理制度,典型性裁判文书的选编和发布制度,以及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旋律的司法官职业培训和法院文化建设制度等等。因为从形式上看,核心价值观是通过法律的“开放结构”进入司法过程,但实际是通过司法者的价值判断、裁量权行使发挥司法作用的,因此司法主体的价值观起着关键性的桥梁作用。事实上,司法官的价值观对司法公正起着“双向协调效应”:正协调效应和负协调效应。由此,司法裁量或个案判决的统一性、公正性,实际依附于司法职业群体所持价值观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因此,必须重点研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法律职业培训和法院文化建设机制。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岗聘教授、法治浙江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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