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同构:《周礼》法体系
2020年12月16日 13:4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16日第2070期 作者:吕川

  周秦之际,尚法成为理论思想界与现实改革派的新潮流。《周礼》体现战国儒家对尚法潮流的理论因应,建构出一套既保有儒家礼乐刑政的治理传统又充分考虑到天下一统的时代愿景的新治道。《周礼》亦名《周官》,以职官权责分配为内容安排治理秩序。全书反复强调“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通过设官分职的方式为民众确定规则法度。这样一套类似于行政法的规范就是《周礼》确立的法体系,经过对大小职官加以巨细无遗的规定,天下被安排到一个整体的法秩序之中。该法体系体现了多维同构的特色,多维是指《周礼》既认同天道自然法,又吸收了传统治理规范,如礼、刑等规范,还立足于现实统合了王命、政令、程式及习俗等政治与社会规范。同构则意味着,多维规范非但不散乱,还有机统一于“法”这一新的大规范体系之中。

  多维规范

  《周礼》以天道自然法作为基本规范。这是因为其独特的六官体系以天地四时为序排列,而各属官职权皆效法天地四时。万物统于天,故天官冢宰为六官统帅。地厚德载物,故以司徒教化天下。四时则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故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四官与四时特性相类。《周礼》独特的法体系合乎天道自然,这也表明天道自然法则是《周礼》法体系的最重要一维。

  《周礼》高扬礼与刑两类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孔子建立以仁为本的礼学后,礼治主张得以推进。到了战国晚期,《周礼》的作者构想出系统化的礼法思想。春官宗伯主司邦之礼,主管吉凶军宾嘉五礼的施行。此外尚有官吏负有纠察失礼之行为,如小宗伯“掌五礼之禁令与其用等。辨庙祧之昭穆。辨吉凶之五服、车旗、宫室之禁”。经礼与曲礼在《周礼》法秩序内得以职权化、制度化运行,故小史职称具有客观化和可执行的礼为礼法。刑罚规范与礼相对,所谓出于礼而入于刑,儒家强调哀矜慎刑以实现刑中、彰显德政。问题在于,儒家以往的决刑治狱理论过于强调决刑者的同情心,缺乏制度上的设计以保障达致刑罚中道。《周礼》将刑罚论改造为刑法论,即以一整套完善的刑事法体系确保刑的适当。具体来说,包括刑事预防方面的读法制度、刑事司法方面的审判制度以及刑事惩罚方面的罚则体系。展现出重视诉讼者心理、重视官方证据以及根据案由规定决刑者的专业化等特点。可以说,先秦儒家刑治思想至《周礼》方蔚为大观。

  除传统礼、刑规范外,《周礼》展现出对官僚行政体制的接纳,并由此分离出命与令两类性质不同的规范。《周礼》中“王”的地位被虚置,仅具有“惟王建国”法理上政治逻辑起点的地位,他是政权与政道的代表。文本中“命”的用法比较单一,多用于关于王的礼仪性的“作大事”行为中,特别强调专属于王的赐命(恩德),此专权不得拱手让人。比如,司徒“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赒万民之艰厄,以王命施惠”强调了“唯辟作福”(《尚书·洪范》)的政权权威。令则与命相对,在《周礼》中往往以“政令”的形式出现,它专指官僚体系内部的行政命令。这是因为中央六官体系与王相对应,掌握着治理天下的实权,其中冢宰又是六官之首,是治权与治道的代表。王与冢宰的关系即政权与治权的关系。理论上讲,治权应听命于政权,故在冢宰职权中规定应在正岁命令百官“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但实际上,《周礼》赋予治权官僚机构自主权,甚至很多下级职权部门长官皆有自主发布政令的权限,比如医师“掌医之政令”,酒正“掌酒之政令”。

  《周礼》吸纳了大量关于 “式”的规范。它既包含一定的程序性内容,又包含了实质性内容。比如冢宰“以九式均节财用”,具体包括祭祀、宾客、丧荒、羞服、工事等,“式”意味着用财的程序和节度。式的规范由于切近官僚制度日常行政程式而比较具体,《周礼》亦称之为“式法”。如宰夫“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职岁“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典妇功“掌妇式之法,以授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周礼》的治理体系积极吸纳地方良善风俗,并且利用这类习惯,承担着辅助教化的角色,地官司徒“以俗教安,则民不愉”。具体来说,要“以本俗六安万民:一曰媺宫室,二曰族坟墓,三曰联兄弟,四曰联师儒,五曰联朋友,六曰同衣服”。要充分发挥血缘宗亲、师徒朋友等的联系功能,彼此困难相扶、守望相助,利用良善习惯对地方治理而言具有重要作用。

  法的同构

  法是具有规范性的秩序。《周礼》之规范虽多样,但都统一于法秩序之内,此即多维规范的法体系同构。唯其特色在于,《周礼》之法实为官僚之法,以官僚秩序为法秩序,将多维的规范通过不同职权的职官编织到大一统的天下法秩序中。

  首先,法的同构以职权分立为基础,进而实现统一的法秩序。《周易·系辞》言“天下同归而殊途”,职权的法定化为恪守职分提供了制度支持,有利于遏制权力寻租行为。只有各个职官务本尽职,公天下的法秩序方能实现。比如,宗伯及其属官主管礼法,司寇及其属官主管刑法。礼与刑俱不可偏废,它们共同构成新治道的规范基石。

  其次,《周礼》还充分认识到事物的复杂性,往往不同的官员须共同处理某一事物,这就需要贯彻“官联之法”,要对规范加以重整同构。比较典型者为刑事法中的司法审判制度。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周礼》规定由大小司寇以及群士作为审判者。从规范的角度讲,一件死刑案件的审判首先需要成文刑法即刑典为参考标准,这是司刑的职权。如果诉讼两造涉及命夫命妇,则可以免去他们亲自参与诉讼的要求,这实际上涉及的是王家礼法。若符合“八议”的规定,小司寇还需适用相应的礼法规范。此外,司刺掌握三宥之法,判决死刑后尚需王命三次赦宥而不得,故亦涉及王命规范。由此可见,一件刑事案件的处理须对礼、命、典诸规范加以同构,最终得出合于中道的结论。

  最后,《周礼》规范同构具有清晰的目标指向,确定以“中”作为同构之法的价值。不过,“中”的价值理念在具体规范上表现为“均”“安”“平”等更为具象化的追求。比如,主管王家与政府财用的天官职权,要求量入为出,达到财政税赋上的均衡;夏官司马要做到均守平则,按照诸侯爵位设定其邦国的大小;秋官规定的刑事法体系改变了特别强调审判者中正德性的自由心证式裁判,而从刑事预防、刑事审判和刑事惩罚三个环节分别入手,在每个具体的环节中皆务求中道,最终建构出来的刑事法体系合于“中”的法价值。一言以蔽之,《周礼》中的多维规范同构以职官分掌为基础,以官联协作为运用,并最终统一到以“中”为价值导向的法体系之内。

  在由诸侯分立的战国走向政、治合一的大一统天下过程中,人们认识到,不仅政治权威应当统一,而且此前多来源、多权威的规范亦应“定于一”(《孟子·梁惠王上》)。部分儒家学者尝试建构以官僚权责为中心的法秩序,以官僚之法同构多维规范。通过精心设计、配置官僚权责体系,不同类型的规范由不同官吏职司,并在具体治理上协同合作,以此实现法秩序之“中”的价值目标。《周礼》构想的官僚法治为解决统一时代规范的“一”和“多”的问题提供了富有意义的思路,影响了秦汉以后法秩序建构。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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