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着力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体系。要根据需要制定地方层面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其他法规制度,将近年来地方在“放管服”改革实践中好的做法和形成的成熟经验予以固化。加快社会信用立法,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建立具体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及运用。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也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陆续出台一系列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对优化民营经济营商法治环境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2019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又对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提出具体举措。当前,我国民营企业正处在疫后恢复、转型升级和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后疫情时代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投资兴业信心的有效手段。
2019年,《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颁布,这是我国为增强微观主体活力、持续深化改革、巩固改革成果而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专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我国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凸显我国持续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决心。但是当前,我国民营企业仍然面临营商法治环境方面的一些困难,如歧视性限制和隐性障碍,在执法实践中被区别对待,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落实,以及部分惠及民营经济的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等。针对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持续优化民营经济营商法治环境。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着力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律制度体系。一是完善与《条例》相匹配的法规制度。《条例》涉及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等多个方面,与相关领域现行的法规文件密切相关,应及时做好相关法规制度的立、改、废、释,确保与《条例》保持一致,形成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二是地方政府应尽快研究制定《条例》实施细则。《条例》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和指向性,但部分条款偏宏观、不够具体化,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对标企业需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和界限,推动《条例》落实、落地;同时,要根据需要制定地方层面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其他法规制度,将近年来地方在“放管服”改革实践中好的做法和形成的成熟经验予以固化。三是加快社会信用立法。信用信息是营商法治环境的重要构成要素,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依据。发挥社会信用立法功能,推进社会信用法治化建设,须建立具体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保存及运用。四是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过程中,要更大范围、更多渠道地听取企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保障相关各方在制度健全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加强司法保障
为民营经济建设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有力的司法服务作保障。一是坚持依法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权益。切实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合法权利和正当利益、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各类权益的全面保护;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改革创新,注重区分违法与违规边界,依法妥善处理;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的审查力度;废除不平等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依法包容审慎办理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案件,营造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浓厚氛围。二是加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产权保护。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进一步加大涉民营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力度,健全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三是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健全完善商会调解制度和机制,发挥司法在商会化解纠纷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衔接的纠纷化解体系,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快速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和公共法律服务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提升执法水平,是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必要途径,也是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法治营商环境的有效方式。一是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对涉企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建立权责清单,并及时动态调整,明确涉企执法事项和相应流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透明化。二是坚持公平公正执法。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执行统一执法标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在融资、资质许可、政府采购、资金扶持、参与招投标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真正实现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享受同等法律待遇;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杜绝随意改变行政执法的种类、幅度和程序,摒弃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市场监管,着力解决“任性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三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畅通民营企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渠道,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问题及时查处,依法问责;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级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行为。
优质的涉企公共法律服务是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一方面,构建民营企业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中心(站),通过线下培训、法律咨询等方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更便捷、有效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线上服务平台作用,广泛接受民营企业在线咨询,解答企业法律咨询。另一方面,组织引导法律服务团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服务。针对新出台的涉及企业经营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向企业提供涉企法律法规业务集中培训服务;为大中型民营企业产业结构升级、股改上市挂牌、资产重组和民间融资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向处在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包,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注册、发展过程中各阶段面临的法律事务问题。
(本文系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大涉企舆论管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HBSKZD202000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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