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练法理的多重维度
2020年05月13日 08:5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13日第1924期 作者:侯学宾

  近年来,法学界围绕“中国法理学的死亡和未来”展开了激烈争论,进而催生出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和核心主题的重大理论难题。张文显教授在《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一文中提出,法理学应是“法理”之学,“法理”应当成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倡导法理学和部门法学者共同关注和研究“法理”。“法理”概念的提出对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和意义。一方面,法理学研究对象和中心问题的“法理”化,将使得中国法理学的基本范畴体系进一步转型升级,并由此重新审视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内容、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另一方面,部门法学研究的“法理”化,将优化部门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推进部门法学研究范围的新突破,进而拓展和丰富“法理”体系。

  法理概念的提出吸引了众多学者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对于如何提炼或凝练法理的研究并不多,个中原因在于“法理”作为一个新提出的概念,面临的首要任务是证成和分析“法理”概念的性质和内涵,而且如何凝练法理也需要建立在对“法理”概念的清晰认识和界定基础上。“法理”概念可以从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维度进行分析和界定,而作为研究对象的“法理”概念更多属于一种本体意义上的“法理”。张文显教授提出,“法理”作为词语和概念,是“法律或法律体系背后恒定不变、超越时空、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属于法的规律性、本质性因素,是法这一客观事物的内在机理和规律”,从而“体现了人们对法的规律性、终极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认知”。因此在本体意义上,“法理”概念的核心在于人们对法律、法治与法学中根本性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是由一系列判断和命题构成的理论体系。

  提炼或凝练“法理”的维度与“法理”自身的性质以及呈现的特性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和核心主题的“法理”概念,具有广泛性、实践性、规律性和体系性的特性。“法理”具有存在形态上的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明“法理”内容的丰富性,呈现出一种“法理泛在”的形态,比如丰霏教授将呈现“法理”的载体分为有关法理的词语、概念、谚语、格言、命题、论述、判例、案例、故事、法条等典型形式。“法理”具有导向意义上的实践性。这种实践性表明“法理”的内容来源于实践,在实践中凝练,在实践中运用,在实践中发展。因此,张文显教授提出以“法理”为中心主题的法理学将以实践哲学为导向,更加关注法治实践和法律生活,更加关注部门法学。“法理”具有本质属性上的规律性。这种规律性表明“法理”是人们研究法律及其实践运行后获得的 “规律”或 “道理”,因此凝练法理的过程就是通过逻辑化的方式揭示法律及其实践的“规律”,阐释其所包含的“道理”的一种思想活动。“法理”具有逻辑结构上的体系性。这种体系性表明“法理”的内容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具有逻辑上的层次性、严密性、完整性和融贯性,避免不同“法理”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凝练法理的时间维度。任何法律及其实践都自始至终在“时间”的框定规约中定格,也在“时间”之中生成、存在、运行和发展,而从中凝练“法理”的过程也必然不可忽视时间的维度。这种时间维度在凝练法理的研究中呈现不同的样态和要求。一方面,从“法理”的渊源来看,我国的法律及其实践处于一种历时性问题共时性解决的特定时期,法律及其实践都面临着来自历史时间和当下时间的双重冲击,这种糅合着继承、移植和发展的法律实践同样也蕴含着丰富的和新生的“法理”。另一方面,作为“法理”研究者也需要而且不得不在历史与当下交汇的时间维度中凝练具有中国特色的法理体系,不仅要承袭“既定”和“现在”的知识体系,也需要面向“当下”和“未来”的法律实践并凝练具有知识增量的“法理”。

  凝练法理的空间维度。空间对于人及其生活的全面塑造和深刻影响,也自然而然地扩展到作为人的生活方式的法治及其实践,使得抽象出的“法理”也不可避免地打上空间的烙印。法律及其实践的空间不仅影响着“法理”的性质和内容,也影响着“法理”存在的条件,因此空间维度在两个方面影响着“法理”的凝练。一方面,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空间会演化出不同的法律及其实践,也蕴含着不同性质和类型的“法理”,有关国家治理规模的研究将空间维度纳入从而得出不同的“法理”样态就是典型的例证。另一方面,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内部,空间因素也影响着“法理”的存在和适用条件,甚至会因此衍生出具有新意的“法理”,比如在我国的城市与乡村、中原与边疆、东部沿海与西北地区等,这也要求法理的凝练过程不可忽视空间和区位因素,否则将会提炼出伪“法理”。

  凝练法理的方法维度。凝练法理的过程就是将历史与现实中各种法律及其实践本身所蕴含的客观属性以及这些属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机制,通过认识、理解、归纳、提炼和阐释的方式以“法理”的形式呈现出来。尽管凝练法理的方法多种多样,但是大体上展现出两种主要的方法。一种是演绎的方法,强调在法理体系中“自上而下”地阐释,从基本法理演绎出一般法理和具体法理。这种方法侧重从已经形成的共识性基本法理中根据不同的法律及实践推导出符合特定条件的具体性法理,因为基本法理的抽象性性质蕴含了多种解释的可能性,而且也因应了不同和新的法律及其实践的发展。另外一种是归纳的方法,强调在法理体系中“自下而上”地提炼,注重从法律实践中归纳出具体法理,再从具体和一般法理逐步上升到基本法理。这种方法注重对实践中新兴法律实践的观察、理解和提炼,形成新的法理内容,不断更新和完善整个法理体系。这两种方法之间并非非此即彼,而是根据法律及其实践的发展各有侧重,互相配合,保持法理体系的动态性和开放性。

  凝练法理的文化维度。“法理”是一个独具特色的中国本土性概念,这也意味着“法理”概念的规律性或普遍性植根于法律及其实践的文化性,这种文化性表征着“法理”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差异和特殊。一方面,“法理”概念本身承载着中国人对存在于传统和当代法律实践的规律性判断和认识。因此,在凝练法理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当代中国法律实践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源自社会主义制度在传统制度/文化和西方制度/文化的相互碰撞冲击下呈现的独特样貌,也会催生出具有中国立场的法律文化和“法理”体系,也构成了中国法理学展现自身贡献的本源动力。另一方面,文化维度并不是让凝练法理的过程变成自说自话,而是要在意识到每一种法理自身蕴含的规律或事理都呈现着普遍性或共通性的同时,提升“法理”的跨文化解释力,逐步形成具有普遍意义并获得世界认同的普遍性法理,形成具有竞争力和解释力的中国法理话语体系。

  凝练法理的逻辑维度。张文显教授提出,“法理”不仅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要素和广泛论域范围的概念,而且还由不同层面的法理构成,由此形成了一个复杂融贯的“法理体系”。凝练法理的逻辑维度主要体现在概念化和体系性两个方面。一方面,法理的凝练是从法律及其实践出发,在发现、归纳、概括、抽象和演绎的基础上形成相应的概念,并通过概念获得逻辑上完备的观点和理论。因此,注重理论前提的可靠性和逻辑推理的严密性就成为必然要求。另一方面,凝练法理的过程不只关注单个法理,更要关注不同法理之间的层次和逻辑关系。因此,整个“法理”体系可以区分为基本法理、一般法理与具体法理,也可区分为公理、通理和殊理等,尽管分类标准不同,但都需要在更高的思想和理论层次上整合不同层次的“法理”,形成一种“法理”体系。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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