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的微观与宏观治理
2020年04月08日 05: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4月8日总第1902期 作者:杨彤丹

  2020年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

  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到微观的角度即控制生物因子或生物活性物质,这些生物因子可能因自然发生的原因或蓄意制造或意外泄露造成生物安全风险。简言之,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就是对生物因子“从生到死”进行全链条的风险因素监管,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生物因子的保藏。《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了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并且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我国还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公约,同时也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责任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

  第二,生物因子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这里主要涉及生物技术规范,为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划定边界,明确哪些主体可以从事哪些行为或禁止从事哪些行为。我国《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等文件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却无法适应新兴生物技术的发展。此外,生物因子的耐药性问题、生物技术的双重用途风险可能引发的生物恐怖袭击和生物武器威胁、实验室环境安全等都值得重视。

  第三,生物因子的迁移。这里迁移不仅包括物种内迁移,还包括跨物种迁移和跨境迁移。物种内迁移和跨物种迁移容易导致各种动植物疫情和人类疫病,需要在《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基础上完善我国新发突发传染病治理能力。跨境迁移方面,《国际卫生条例》也对预防疾病的国际蔓延作出了安排。另外,《生物多样性公约》明确了成员国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也明确规定了改性活生物体越境转移问题。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对外来物种入侵作了基本规定,但仍需扩大检验检疫范围。

  第四,生物因子的灭失。这里的灭失包括销毁和灭绝。我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而生物因子的灭绝则主要涉及生物多样性丧失和部分物种灭绝的法律保护问题,一些国家还规定了对已经灭失的某些特定病毒或菌种不得进行再造。

  在宏观战略上,我国需要从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系统考虑这些风险因素的合理防控布局,全盘规划编织一张生物安全防御网,控制生物因子可能造成的一系列风险,保护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

  第一,加强组织机构保障,建立我国生物安全防御指导委员会,加强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哨点系统建设,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确保信息能够快速传递、共享。由国务院领导全面负责国家生物防御体系战略部署,协调各部委开展工作,持续评估和监督国家生物安全防御体系执行情况。生物安全风险监测并不局限于卫生部门,科技部门、农业部门等都可能发现生物安全风险,因此需要全面布置风险监测哨点,维护和增强公共卫生、医疗、动植物、实验室监测系统,有效指挥各部门形成联动机制,使监测信息能够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间共享,强化国际间生物安全信息合作。

  第二,确保生物安全防御部门有能力预防控制生物事件。首先,完善传染病防治措施。使用多学科方法,提高医疗、公共卫生、动物卫生和植物健康水平,强化疫苗接种和其他健康干预活动。控制耐药性病原体的出现和传播,限制病原体跨境传播,加强动物疾病的检测和预防能力,加强植物病害防治能力。加强水利部门的抵御能力,提高检测饮用水中生物危害因子的能力。其次,加强全球卫生安全合作,提升共同抗击疫情的能力,努力消除国际间分享样品和疾病研究成果的障碍。再次,保持并持续改进实验室和其他设施的生物安全,加强生物实验室建设,支持生物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促进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企业的负责任行为和道德意识。

  第三,确保生物安全防御部门为减轻生物事件影响做好充分的准备。首先,夯实国家科学技术基础和科研创新平台,加强国家生物科技的竞争力,确保拥有较高的生物技术水平和大数据处理分析能力,助力生物安全风险控制。其次,完善全国公共卫生和兽医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并维持一支高技能水平的公共卫生和兽医卫生队伍,确保核心的公共卫生和兽医卫生实验室可以使用现代和前沿的诊断测试方法、设备和技术。再次,加强医疗战略物资储备,确保供应链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持快速开发、生产检测试剂的能力,甚至事先开展预防性研究工作,提前做好药物和疫苗开发准备工作。最后,完善应急机制,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针对所需应对的不同生物事件类型以及发展阶段,定期进行模拟演练,确保紧急人力物力资金援助机制顺利开展。

  第四,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采取措施限制生物事件的影响。首先,能够及时汇总和共享生物威胁和生物事件信息。酌情利用所有数据源,包括社交媒体信息、情报、电子病历、健康信息以及人工智能等新的数据分析技术,提高对生物事件的认识。其次,高效开展联合行动,由生物安全防御指导委员会牵头协调监督,获取必要的资金预算,部署和实施医疗对策和社区管理政策,快速识别可能暴露的人群,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进行实时研究,迅速确定并推广相关准则和临床方法,评估有前途的医疗对策手段,并确定潜在的新型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疫苗。设置合理有效的程序,加快诊疗方案开发、临床位点识别以及机构审查和法规审查。再次,及时开展事件调查,追究相关肇事者责任。不管是何种原因引起的生物事件,对未按规定履行职权的行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对意外泄露引起的生物事件,视情形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对可疑和已确认的蓄意生物威胁或生物事件进行犯罪流行病学调查,快速评估生物武器或设备中包含的生物禁用材料,将其销毁并封存,防止进一步散布,并按照刑法或《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追究法律责任。最后,及时传递公共信息获得公众理解,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向公众提供及时、准确、协调一致的风险提示,包括有关应急程序以及个人防护措施信息。建立风险沟通机制以及信息公开常态化机制,能够迅速回应公众的不确定性和恐惧感,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并获得反馈。

  第五,事件发生后,社会经济和环境能够快速恢复正常。首先,采取行动,快速恢复关键性基础设施服务,确保各级各类部门认真负责协调恢复工作。其次,提供暴露后评估和医学监测,开展对应急人员、医务人员和公众的事后健康监测和检查。支持受影响群体,必要时提供长期医疗和健康服务。再次,建立受影响企业纾困机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政策条件,增强各类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和弱势群体适应能力。最后,减少国际生物事件对全球经济、健康和安全的影响,减轻次生灾害影响,恢复国家正常运行,必要时对风险脆弱型国家开展国际援助。

  根据《全球威胁评估报告》,易于在人与人之间传播的新型病毒性微生物仍然是今后全世界面临的主要威胁。我们唯有未雨绸缪,从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两个层次全面构建生物安全防御战略体系,才能最大限度降低生物安全风险。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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