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时代私法文化价值流失及防控
2020年03月11日 02:5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11日总第1883期 作者:王春梅

  纵观人类历史,任何一次科学技术领域的重大变革,不仅对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更冲击和影响了人类的社会秩序、社会制度以及文化价值理念。较之既往科技革命,当下正在发生的这场信息技术革命更将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生产生活方式,颠覆私法文化价值观念,甚而对人类主体性带来根本性挑战,从而提出了防控私法文化价值流失,维护人类价值主体性之时代命题。

  科技革命与人类文化价值观念的流变

  农业革命引发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第一次变革,人类得以从迁徙生活转向定居生活。但是,自然生存仍然受限于自然条件和人类自身条件,必然臣服于自然权威,形成自然崇拜,更多地乞求和依赖于上天赐予和自然庇佑。从而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显现为自然主义文化,在认知层面则显现为原始人文型的农业文化。孔子和庄子所言“治其内,而不治其外”“无物累”是这种文化价值观的代表,即“求德不求物”。

  近代两次工业革命带来了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第二次变革,科学技术第一次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引发了人类生产力的爆炸性发展,使人类完成了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重要转向,商品生产和交换成为社会的主题,技术不仅与劳动者的身体相分离独立,而且成为人类的行为方式、创造方式和生存方式。人类从自然生存转向技术生存,机器成为崇拜对象,技术主义文化得以生成,并与科学文化发展结合为工业社会的主导文化——科技文化,但仍具有人文文化之底蕴,只是此时两种文化已经开始显现出非均衡式发展。

  当下正在发生的信息技术革命将带来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第三次变革,将彻底消除物理世界与虚拟世界之屏障,人类得以无缝对接地转换于虚拟/现实的双重空间;物理世界的孤立物得以无限延展进入虚拟世界形成万物互联;算法核心、海量信息和数据资源,创生出人机共生、智慧互动的社会新样态。虚拟生存成为人类生存的新样态,人类大脑的局限性被超越。但是,人类亦可能从技术的主体转化为技术的对象,人的生命与身体双双面临着被技术化。伴随人类进化历程始终的既定经验与认知沉淀面临着颠覆性挑战,迫使人类开始重新审视和认知自己,思考正义、自由、平等之新内涵。

  民事主体性的丧失

  私法文化以人文关怀为底蕴,以自由、平等为核心价值,以公平正义和秩序和谐为理念担当,但当下却面临着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颠覆性破坏与影响。从某种意义上看,这种破坏与影响实质上是对人类自身的影响乃至毁灭性破坏。

  首先,“双层空间”架构和人机共生将使民事主体遭致本性和主体性的双重丧失。在物理/数字世界、现实/虚拟生活、物理/电子空间的双重构架下,数据成为世界中心,人的一切均可被大数据和算法分析量化,人被塑造为“数据人”,成为被人利用的装置和工具,并终将可能丧失最根本的人性;人机协同、人机共生将使私法关系发展为人—机关系、机—机关系,智能机器具有发展为主体的极大可能,不仅主客界分遭遇挑战,“自然人”作为人身关系主体的格局亦将被彻底打破;发达的现代人体技术既可能制造出“后生物人”,又可能使少数精英升级为超人类。形成人类在物种上的不平等,多数智人将丧失存在感和自我价值感,沦落为寻求感官上刺激与快乐的“物化”人格,最终丧失人类之主体性。

  其次,算法崇拜和数据霸权将使私法自由价值遭受致命打击。伴随全新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发展,算法和数据成为资源的同时也成为崇拜的对象,甚至发展出数据霸权,代替人类成为掌控一切的新权威。而大数据与万物互联,自然人不仅将成为无所遁形的“透明人”,人类的自由意志亦被算法表示所取代,人对物的绝对、完全控制转向相对与部分控制,私法自由将遭受全面打击。

  最后,大数据决策和算法黑箱将使主体遭遇普遍歧视与不公平。对算法愈加依赖的智慧时代,数据决策取代人类决策,算法平等取代形式平等,在谋求科学决策与结果公平的同时,亦可能因算法黑箱、程序内置的价值偏差,以及智能机器的深度学习而使主体遭遇到个体性或群体性、永久性的偏见与歧视,给特定群体带来社会荣誉的困惑和自我实现的预言,甚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滋生算法腐败,从而使私法公平、正义理念遭受根本性的挑战与叛离。

  实现科技与人文的新融合

  为有效防控私法文化价值之流失,必须从观念、制度与规则层面引导高技术发展,实现人类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实现社会有序和谐发展就成为智慧社会发展的重要主题。

  首先,在文化价值观念层面秉持和倡导技术人本主义,以伦理善引导高技术发展应用,构建科学人文主义,实现科学技术与人文的新融合。技术应用的负面效应归根结底在于人的认识与道德,防控私法文化价值流失,必须首先从人的认识与伦理道德入手,以人的逻辑和全面发展矫正单纯物的逻辑,积极塑造充满人文关怀和理性精神的机器人技术文化,培养社会主体的人文主义精神,实现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新融合。

  其次,在价值理念和基本原则层面引入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消除数据霸权与歧视,实现自由与平等的复归。智慧社会的正义价值“家族”中必须添加数据正义观、代码正义观和算法正义观,规范数据流转利用、代码编写及算法决策,消除数据霸权和算法黑箱,并为民事主体提供新的社会价值选择与价值指引,设定新的行为尺度,使大数据和算法在更加深刻了解和洞悉人类本性的同时,以更加智能的手段满足人类多样和高层次需求,复归私法之自由、平等核心价值。

  最后,在制度与规则层面重塑主体、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配置规则,顺应智慧社会的发展与挑战。为顺应智慧社会之发展,必须重新进行规则设计与制度配给,重塑私法主体制度,承认或者有限承认智能机器人的私法主体地位,消除人机共生带来的主客混乱;变革法律行为制度,对民事主体线上线下行为、人机协同行为进行一体融合规范,消除私法秩序和谐之隐患;更新法权观念,合理界定与配置数据、信息的法律属性及归属利用,强化数据、信息和隐私保护;重建民事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与因果关系认定,合理分配人机行为协同和智能机器单独行为引发的责任风险,完善损害填补制度。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的主体性及其私法规制研究”(18BFX113)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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