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解决执行难的法理辩思
2019年08月14日 09: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14日总第1756期 作者:朴顺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为落实中央决定,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及时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明确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近3年来,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一目标,开展了一系列执行会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彻底解决执行难不是法院一家能够解决的。需要各级党政部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共同解决认识层面上的问题、宪法法律层面上的问题、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诚信体系等诸多问题,解决执行难是一个系统工程。

  执行难问题的误区与再认识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执行难”的说法,至今已有30年。对于执行难的认识,社会各界多有误读。主要是混同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概念。只要生效判决未能执行,一律认为是遇到了执行难问题,社会上也有了“法律白条”的说法。在这一认识下,将所有执行不能的责任压给了法院和政府。在我国出现执行难的说法,主要原因是:分析社会面因素,普遍缺乏诚信意识,未能形成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导致隐匿、逃避债务的问题非常普遍;分析法院执行工作方面的因素,法院执行工作相对落后,消极执行、乱执行和司法腐败问题时常发生;分析立法层面,没有单独的强制执行法,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不够周延等。正因为民事执行领域存在上述问题,放大了实际执行率不高的问题,容易将客观执行不能也视作执行难范畴,一味指责法院执行不力。在这一时期,没有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单纯以提高执结率为目的,各色执行会战此起彼伏。但执行到位率并没有得到显著提升,执行惩戒体系、执行协助体系等基础性工作并未得到有效加强,导致对执行难的质疑愈演愈烈。有些人仅仅因为在国外未听闻执行难问题,在未考证的情况下,想当然地认为国外的执行率要高于我国。有些人则从比较法视角,分析出我国的群众法治意识、社会诚信体系及司法现状落后于西方,从而根本上否定我国的民事执行体制。但截至目前,没有一份公开资料或者研究结论能够支持国外的执行率要高于我国的观点。

  其实,执行难问题不是我国特有的现象,西方国家也存在执行到位率低的问题。如公开资料显示,美国新泽西州,在1987年对辖区11个郡进行的调查表明,已发布的民事执行令状中只有25%得到了全部执行,得到部分执行的则为7%,而其余的68%却完全没有得到执行。德国柏林夏洛登堡法院执行率只有15%—20%。与此同时,英国议会、欧洲议会均讨论过执行到位率低的问题,并出台了相应措施,试图改善这一问题。日本、韩国等国,在制定本国民事执行法时,亦将提高执行率作为立法、修法的重点内容,制定了符合本国国情的强制执行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因此,国外不是不存在执行难问题,而是没有执行难这一说法。但在认识和观念层面上,国外基本容忍执行率不高的现状,认为法院和执行官只是当事人可以利用的程序工具。判决的执行从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上看,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不应是法院包揽的。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我国有40%的执行案件存在客观执行不能的问题。客观执行不能的后果是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的经营风险,不能转嫁到国家。不能通过无限强化执行权,一味满足债权人的需求。一言以蔽之,执行不能的后果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国家只负责提供公开公正、具有一定执行效率的执行程序,不负责执行结果。

  民事执行制度的功能与定位

  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则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意志的本质就是人对于自身行为关系的主观反映。人们的认知趋同,则集体意志更加明晰,相应法律规范亦能更好地得到执行。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各界反映非常强烈的问题,社会大众对执行难问题认知自然会延伸反映到立法及司法层面上。努力提高执行率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这与我国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并无二质。人民群众对民事执行持什么态度和期待,这非常重要。债权人期待通过民事执行,及时全部兑现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债务人期待规范文明执行其债务,并保障其基本生存权。买受人期待交易安全,案外人期待不受执行程序不当侵害。民事执行应满足以上司法需求,兼顾各方利益,建立公平合理的民事执行制度。

  民事执行制度的功能可以概括为:第一,迅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停止执行。第二,依法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依法规范执行。第三,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途径,依法保护案外人不受执行程序不当侵害。第四,保证执行程序公开透明,保护买受人权益善意取得之利益。民事执行程序的四个功能中,保护债权人权益,迅速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首要价值,但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存权是底线,法律不能出现“黄世仁逼杨白劳卖女”的问题。如何认识和处理迅速实现债权人债权的功能与保护债务人和案外人基本生存权和合法权益的功能,是民事执行理论长期探索和争论的问题。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保护债务人的生存权上,存在比例原则。可以认为,迅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依赖于不断强化民事执行措施来保障;保护债务人生存权和案外人合法权益,则需要设定周延的救济程序,限制民事执行权滥用。在两者之间,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以问题为导向,合理适用比例原则,使我国民事执行程序更加科学合理,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民事执行制度中适用比例原则

  首先,比例原则形式侧面。为体现比例原则,立法上各国普遍存在以下规定:第一,执行适度原则。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和生活必需品,这体现了以人为本以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再如抚恤金、抚养金等关系到人身依附性的其他权益不能执行。第二,周延的执行救济制度。如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之诉、分配表之诉等救济制度。

  其次,比例原则的实质侧面。民事执行制度存在比例原则的实质是:国家权力有限干预民事流转原则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前者意味着国家禁止私力救济,对侵害当事人民事权益的,应提供公力救济。但有关风险不能由国家来承担,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后者意味着只有债务人的财产才能作为执行标的,排除了案外人财产和债务人的人身作为执行标的的可能。

  最后,比例原则背后的深层次机理。客观确定执行不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法律上可以规定,客观执行不能的应当从程序上终结执行程序。国家不能动用刑事手段调整民事纠纷,这是基本原则。民事领域情况复杂,财产所有类型多种多样,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况,理论上需要动用刑事手段才能客观查实。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近三年来,全国法院共办理执行案件2000余万件,涉及被执行人上千万人。客观上查实执行不能,首先要大规模扩大民事执行机构和司法警察队伍,而债权人仅仅因怀疑债务人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而申请国家启动刑事侦查程序,在极端的情况下,会使每年有上千万人面临刑事调查的危险。

  综上,彻底解决执行难不是简单的一味提高实际执行率。实际执行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现状。改善法院执行机制,提高法院执行工作质效,并不能无限提高实际执行率。当前,我国的执行措施,特别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方面,已很严厉。对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的打击力度亦是空前。在此背景下,基本解决执行难之后,应当通过执行立法,更加关注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人格权、隐私权,更加关注案外人不受执行行为侵害。因此,要重新审视民事执行制度的功能定位,理性分析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司法需求,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使得民事执行制度中比例原则更好地发挥作用,通过建立长效机制,持续解决执行难问题。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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