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中国古代法
2019年07月10日 0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7月10日第1731期 作者:金欣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教授曾在一篇文章里提到,20世纪70年代,正在读研究生的他对中国法律史情有独钟,但是著名汉学家芮沃寿(Arthur F. Wright)却对他的兴趣全然不解,疑惑地问他:“年轻人,你看起来挺聪明,为什么要一心把时间浪费在中国法律史上呢?”安守廉教授说,这是他读研究生时遇到的第一个实质性问题。芮沃寿(1913—1976)是美国人,哈佛大学博士,长期担任耶鲁大学教授,是美国汉学的奠基人之一。少年时,他随父母到中国和日本旅行,爱上了佛教和东方文化,研究生期间曾两度到北京进修,母语英语之外还通中、日、法、德四种语言,对中国古代佛教和儒家思想深有研究。说芮沃寿教授不了解中国历史,恐怕没有人信,但他却如此看待中国法律史,其他学者也就可想而知了。

  一直以来,汉学和中国学在美国十分发达,但是直到20世纪90年代对中国法律史的专门研究却少之又少,许多学者的研究中根本就忽略法律和法律生活在中国历史上的存在,或者把它们放在极为边缘的位置。这是西方人的看法,我们这里也不乐观。晚近以来,知识人常戴着西方的有色眼镜看待中国的传统法律,到如今,我国法学院的师生们大多对中国法律史所知无几,只懂得一些教科书式的教条,认为中国古代是人治,法律“以刑为主”等。皇皇几千年的中国法律史,就被这样三言两语给总结了,实在可惜。中国法律史在他们看来,往往不过是与现代法律和法律理念相比照的反面教材而已。

  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

  鉴于近代以来中国知识人对中国法律传统的批判要么误读了古代法,要么将它们附会为西方的法律类型,《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修订本)对中国的古代法正本清源,还原中国传统法律的本来面目。书中区分了古代法和传统法,中国传统社会法律的真正模样是古代法,是古人的智慧,而后人对古代法的理解和建构则是传统法。可以说古代法是事实(fact),而传统法是研究者的认识、解读(interpretation)和重构,事实只有一个,解读可以因使用的工具或理论的不同而不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对古代法的研究都是在构建传统法。古代法已经随着清末修订新律和立宪运动而终结,传统法则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构建会看到不同的传统法,但近代中国许多学者所构建的“中国传统法是在以西方法为参照物,对古代法的否定多于肯定基础上而形成的”,这种传统法是为了连接西方,而真正有价值的传统法应该是连接中国古代法与现代法的桥梁。该书致力于以严谨的古代法文献和史料为基础,澄清各种对古代法的误读,重新建构中国的传统法,并论述中国传统法的发展和特点,进而如实地展现古代法和法传统的真实状况。

  在该书作者马小红教授看来,中国古代法不仅包括“刑”和“律”,而是存在着“礼”与“法”两种形式,两者并不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共同体。法包括古代各王朝颁布的典、律、令和例等实体的法律,也包括一些乡规民约和家法行规。而礼的范围则更为广泛,从制度层面来说,一方面礼是国家制度性的规则和仪礼,包括朝廷的仪式和不同社会等级的礼仪,比如朝廷的祭祀,不同等级人所应享受不同的吃穿住行规格;另一方面礼是普通人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交往礼节和规则,是匹夫匹妇洒扫应对的基本规范。同时,礼本身还蕴含着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追求,诸如公平、和谐等。礼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来自先贤们的教诲,也是长期以来在中国人的公共生活和私人生活中形成的规范,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连。一个人从出生就不仅受礼的教育和熏陶,还会在生活中不断践行礼的规范。礼本身也被国家认可或默许,所以它和法一起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规范体系。在这种法律多元的情况下,法本身是被精英写在书面上的法律,融天理、人情和国法于一体,主要由国家机关来执行,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规范则是礼。人们之间相互约束,因此绝大部分的民事纠纷不需要国家权力的介入就能解决,如此一来,形成了一种自然的和谐秩序。在这种秩序之下,传统法不仅有强制性,同时它还是体贴入微的日常生活规范,在解决纠纷和维持秩序之外,还能安顿人生与人心。这些是现代法律所缺乏的。

  以传统法智慧安顿中国人的人心与人生

  从明末清初开始,黄宗羲等思想家就开始批判他们构建的传统法,称其为“一家之法”和“非法之法”。晚清时期,随着国家危机的加重,知识人更猛烈地批判传统。到清末修订新律时,参与者们对是否保留传统法的成分产生了激烈的争论,虽然最终双方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妥协,但新法律主要还是以主张法律与道德分离的法律实证主义为指导,以个人主义和契约观念为基础,基本上抛弃了传统法。民国成立后,万象更新,传统社会解体,传统法的统一性和延续性被切断,在军阀们剑拔弩张的同时,社会动荡,道德败坏,时人叹言:民国不如大清。但反传统的基调并没有改变,五四运动时期更有强烈的反传统思潮,林毓生先生称之为“借思想文化解决问题”,也就是把所有中国当时出现的问题归结为中国传统文化。在这样的氛围下,民国《六法全书》中的条条框框写的清晰明了,法官们也大都喝过洋墨水,但是民国的法治状况却并不尽如人意,抛弃法传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

  当时的法律知识是舶来品,并没有本土化,立法者中不少顶着外国的博士帽,说着流利的洋文,对西方的法律理念谙熟于胸,但是对中国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却所知甚少,对中国传统法中与中国经济、政治和社会息息相关的理念极为陌生,而是希望用新的法律去规制和改造普通人的生活,但这些法律中不少部分与普通人生活中的规范毫不相干,人民大众多少年保持的习惯和观念都需要随着法律改变,人们的生活自然乱了套,法律也必然得不到好的效果。所以民国西化法律的根本问题是脱离中国人的人世生活,因此也就不能安顿中国人的人心与人生。

  辛亥革命后,康有为痛感新共和时代的混乱与堕落,言当时“凡旧制之典章服朔,不问是非得失而皆除之,凡法、美之政教风俗,则不较其是非得失而皆从之”,因而中国数千年来的风俗习惯被破坏,导致“纲纪尽破,礼教皆微”。但西方人建立共和国却多保守了传统。令人唏嘘的是曾经的维新变法领袖,这时变成了维护传统法的守旧人士。他深刻地认识到抛弃法传统之后,对社会带来的破坏作用。康有为的看法虽偏颇却令人深思,晚近以来,中国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的法律移植,政制层面暂且不论,立法者想用移植的法律理念来重塑普通人的生活,但西人的良法美意,到了我们这里却南橘北枳,轰轰烈烈闹一场,到头来人是人,法是法,依然各行其是。因为法律根本上是来自社会的规则,社会是在文化和历史积淀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所有的法律都离不开传统这个渊源。如今,我们处在一个古今中西交错的时代,但中国文化传统像基因一样影响着每个中国人,作为中国人生活规范的法律当以中国文化为基础,传统法就是这些文化基因的重要部分。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建设与中亚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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