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性在有限公司中的终结
2023年01月03日 12:0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梁上上

  摘要我国公司法受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通说认为人合性是有限公司的根本属性。体现人合性的典型场合为股权转让中的人合性维护,也是目前困扰最大的场合。根据人合性理论,公司法将股权转让区分为内部转让与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因不涉及人合性可以自由转让,外部转让因涉及人合性而受到严格限制。区分模式遵循的是一种静态的人合性观念,没有考虑到股权结构、时间之矢等因素对人合性的影响,难以适应人合性的动态化事实,导致人合性规制的体系矛盾。人合性的本质是人际关系,不应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加以规制,我国《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是失败的。人合性价值的位阶为:股权流通性优先于人合性;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应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人合性因素可以成为限制股权转让的一种约定事由,但不是法定事由。随着人合性与股权转让的法律上强制性关系的剥离,作为有限公司根本属性的人合性将终结。 

  关键词:人合性  股权转让  流通性  法定主义  意定主义 

  作者梁上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084)。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