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北朝隋唐《地令》或《田令》只是土地法规,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并不决定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北朝《地令》既有授田与土地还受条款,又有不触动各户原有土地,进行户内调整,实际上无还无受条款。这是执政者土地国有理想与土地私有现实矛盾冲突的结果,是情势所必然。实施《地令》时,北魏、北齐都是双轨制:对代北鲜卑拓跋族聚居区来说确实是普遍授田制。对汉族为主聚居区,则只是限田制,同时也是一种户籍登记制度。隋唐时期,因为鲜卑族已经不再是统治民族,因而对鲜卑族也就不再实行特殊的土地政策。隋唐未见按《田令》规定给吏民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相反,可直接反映未曾实际授田与土地还受的实例却很多。唐《田令》废止于唐宋之际,而不是建中元年(780)。
关键词:北朝隋唐 土地法规 土地制度 帐面调整 无还无受
作者杨际平,厦门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厦门 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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