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法治国的核心问题是法治。法治意味着法的理念与现实的辩证统一。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法治的理解,以唯物史观为基础,以马克思的法哲学批判为指导,依循法律之理念与现实的内在二元结构,并结合现代法治发展的实际历史过程,探讨三个有关法治的理论问题:第一,法治的社会物质关系基础是市场经济,法治本身是经济关系变革与法律关系变革相互作用的产物,具体来说,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财产关系抽象化催生了近代法律,并造就了由自由与公平、权利与义务诸原则体现的法律之形式正义。第二,马克思基于唯物史观对法律之形式正义的有限性和本质缺陷进行的批判,为现代法治揭示出更高的目标和理念,这就是“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其具体内容是消除资产阶级财产权的压迫性,实现无产阶级的社会解放,从而实现作为法治最高目标的公共福祉。第三,马克思法哲学批判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的理论效应,表现为后者对现代法治发展的理解,很大程度上是沿着马克思揭示的理论方向,超越西方法治传统的形式正义教条,强调作为实质正义的社会正义在法治中的地位和意义,使法律的形式正义尽可能内在地蕴含在实质正义之中。
关键词:马克思 唯物史观 法治 实质主义
作者张盾,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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