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显“人民城市”的人民属性
2021年08月04日 10: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4日第2222期 作者:李培欢

  作为现代文明的标志性成果,城市推动了人类文明的持续进步,城市治理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超过60%,城市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引擎,是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践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五大改革任务的主战场。如何有效地治理城市,突显“人民城市”的人民属性,考量着城市治理决策者的智慧和能力。

  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人民城市”治理的价值选择。“城,所以盛民也。”以人民为中心的城市治理,确立了城市治理的核心价值,即以人为本。城市治理涉及许多领域,如形成秩序,防止冲突与暴力;对经济和社会行为进行引导,促进公平和效率;促进城市全面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等。但归根结底,城市治理的核心在于以开放、透明、负责任、平等、高效并能满足人民需求的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各种风险,实现城市繁荣和可持续发展,最终确保人民群众各种权益的实现。因此,“人民城市”治理应充分保障人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让城市成为“诗意栖居”的空间,营造城市归属感,塑造人的“地方感”。同时,强化城市发展中的底线意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促进城市发展的公平正义,让城市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城市高质量发展带来的红利。

  第二,强化公众参与,是“人民城市”治理的制度选择。公众参与城市治理和规划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公共事业可能受到企业力量的影响,开发政策制定的过程中市场力量左右政府的决策、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要杜绝此类问题,保障社会公平,就必须强化社会公众的参与,努力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共同参与城市治理和规划建设,尊重市民对城市空间发展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治理和建设。同时,也应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定国情,科学制定城市规划,通过制度、程序确保市民在规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环节有足够的话语权,用制度保障“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

  第三,创新治理模式,是“人民城市”治理的机制选择。面对日益复杂、动态和多元的环境,人民城市治理必须变革体制机制、创新治理模式。在城市治理过程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的力量各有优势,城市治理是三方互动管理的过程,主要是通过合作、协商确立共同目标,以共治方式实现对城市公共事务的管理。因此,要从传统的政府单独管理模式转向政府和社会共同治理的模式。政府要与民众、企业共同配置各种资源,共同管理公共事务,共同解决城市发展面临的问题。政府在城市治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基础性公共服务、稳定经济和收入再分配、应对重大灾难、防范和应对外部性风险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能力。因此,政府必须展现充分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足够的回应力和责任心,创造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环境、有利于市场主体作用发挥的环境。

  第四,遵循发展规律,是“人民城市”治理的理念选择。文化是城市发展的灵魂,是城市发展的“地方基因”“地方之根”,而城市之魂的塑造在于城市历史文化肌理的传承和保护上。正如法国哲学家保罗·利科在《历史与真理》中所说:“我们正面临着一个关键问题:为了走向现代化,是否必须抛弃使这个民族得以存在的古老文化传统?” 城市治理和规划要充分尊重城市自身发展的历史规律,要在过去、现在、未来的发展基因中探寻自己的地方性模式,打造自己的城市文化精神,塑造城市发展形象,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城市历史文脉,尤其是那些能够彰显“地方基因”的资源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街区肌理、历史遗迹等。

  第五,转变绩效观念,是“人民城市”治理的认知选择。传统上,财富以及经济绩效一直被人们视为衡量一个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但过度追求财富,可能削弱文化价值,破坏人际交往和谐,降低人们的幸福感。因此,衡量城市治理的绩效标准应更注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所谓市民获得感指城市居民能够真正从城市发展中获得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所谓幸福感是普通市民如何看待其生活、生活环境以及生活品质的主观感受,它是一种感性认知和社会评估的结合;所谓满意度,是城市治理的目标、过程和产出结果满足市民合理期待的程度。城市治理绩效的最终评判者是城市居民,要以人民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作为评价城市治理成果的标准。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

责任编辑: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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