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称情立文”说的制度伦理蕴含
2020年03月17日 00:3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17日总第1887期 作者:莫医铭

  “情”是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基本概念,也是荀学研究中不可绕开的议题。以往学者们对荀子之“情”的探讨都是集中在他的乐论部分,但细察之,荀子亦十分重视“情”在礼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中的作用。一方面,荀子提出应“称情而立文”(《荀子·礼论》),制定礼法制度时要参考“情”的属性、特点,权衡实际情况,以适应“养情”的需要;另一方面,荀子主张在执行礼法制度时,要遵循中道原则,做到“情文俱尽”(《荀子·礼论》),既要体现出人文关怀,又要体现出礼法制度的威严,文理与情用并而行之。

  “称情立文”说

  “称情而立文”之言是荀子在谈到丧礼时提到的:

  “三年之丧,何也?曰:称情而立文,因以饰群,别亲疏贵贱之节,而不可损益也。”(《荀子·礼论》)

  “创巨者其日久,痛甚者其愈迟,三年之丧,称情立文,所以为至痛极也。”(《荀子·礼论》)

  在这里,“情”是指人的情感,“称情而立文”则是依据人的情感来制定礼法制度。在第一句话中,“称情而立文”表明依据人的情感而“立文”具有现实效用性。父母生育子女、国君养育万民,人对父母、国君的情感要深于对其他人的情感,因而才要有三年之丧,在其中能够体现出亲疏、贵贱之别。把这种亲疏贵贱之别体现在礼法制度中,作为人类社会的组织原则,使“贫富贵贱皆有所称”(《荀子·礼论》),使群体有分有别,才能建立文明社会。荀子说“贵本之谓文,亲用之谓理,两者合而成文”(《荀子·礼论》),“立文”既应当“贵本”,明辨规范事物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又应当“亲用”,具有实用性和实际可行性,而这样的“立文”是以“情”为基础的。在第二句话中,“称情而立文”表达了“立文”要使“情”有所称之意。也就是说,人的情感应表达在合适的尺度之中,礼法应当使人的情感表达与实际生活需要相协调。荀子认为,子女失去双亲的时候会有极大的悲痛之情,但是这种悲痛之情不应当没完没了以至于“无穷”,因而要立三年之丧,给极其悲痛的感情确立一个最高的界限,“不至于隘慑伤生”(《荀子·礼论》),防止个体沉溺在伤痛中而影响了正常生活。

  再审荀子之“情”

  在此还要对作为“立文”之根据的“情”做进一步的探究,以明晰荀子思想的特点。荀子强调“性恶”,又常将性、情连用,因而人们常把荀子语境下的“情”看作贬义的东西。王国维就曾因此而指出荀子“称情而立文”的命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荀子之礼论至此不得不与其性恶论相矛盾,盖其所谓‘称情而立文’者实预想善良之人情故也”。王国维认为,荀子要讲通“称情而立文”,就要先承认人情是善的,但承认人情是善的,又否认了性恶论,因此这一命题使荀子处于一个两难的困境。

  实际上,在《荀子》中,理解“情”作为人之情感的时候,并不是只有否定的用法,也有着中性和褒义的用法。例如,“新浴者振其衣,新沐者弹其冠,人之情也”(《荀子·不苟》)。人在洗完头洗完澡之后,情不自禁地弹帽子、抖衣服,这是人之常情,无所谓好与坏、道德与非道德,属于中性的情感。再如,“故量食而食之,量要而带之,以相高以毁瘠,是奸人之道,非礼义之文也,非孝子之情也,将以有为者也”(《荀子·礼论》)。这里的“孝子之情”是子女对父母的尊敬爱戴和感激报答之情,无疑是褒义的“情”。如果以褒义的“情”作为“称情而立文”的根据,应当是说得通的,但是荀子又说这种褒义的“情”并非“立文”的根据;相反,这种“孝子之情”是“立文”之后,个体“化性起伪”的结果。《荀子·性恶》中提道:“人情甚不美,又何问焉!妻子具而孝衰于亲,嗜欲得而信衰于友,爵俸盈而忠衰于君。人之情乎!”按照人的性情特点来看,“孝亲”之情并非人生来就有的原初之情,而是礼义教化的产物,人原初的情是“甚不美”的。“故先王案为之立文,尊尊亲亲之义至矣”(《荀子·礼论》),“立文”之后,“亲亲”之义才至,孝亲之情才得以恰当表达出来。

  贬义的“情”是自然原初之情放纵的表现,“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于争夺,合于犯分乱理,而归于暴”(《荀子·性恶》)。这种“情”是不能作为“立文”根据的。而褒义的“情”是“立文”之后的结果,因此褒义的情也不能作为立文的根据。“称情而立文”之“情”应指中性之“情”。回到“三年之丧”的语境中,“称情而立文”之“情”应当是人自然而有的、未经修饰的原初的“情”,“凡生天地之间者,有血气之属必有知,有知之属莫不爱其类”(《荀子·礼论》)。子女亲爱依恋父母,是一种自然常情的流露,这是一种中性的情感,最初并没有好坏之别。但是,这种原初之“情”若不能被予以加持,那么顺势发展下去,则有可能被其他的欲念所破坏,如有了妻子儿女对父母的情感就会减弱,因而要“立文”,使礼在“养生”与“送死”中都能发挥作用,使最初的情感演化为“孝子之情”,使亲亲尊尊之义得以体现,并在社会中推广。与情感减弱相对的,就是这种爱亲的情感被过度扩大,失去父母的悲痛情感不被节制,那么就会伤害其正常的生活,因而要“立文”对原初的“情”加以节制,使人的情感能够得到正常的发挥和表达。以此观之,“称情而立文”之“情”当是中性的“情”,依据此“情”而“立文”,就是要通过制定礼法制度,使原初的“情”向好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养情”的效果。由于上述“有知者莫不爱其类”的自然感情并不局限于亲子之情,礼法所涵养而成的“情”也不止于孝子亲情,而是包含了忠信、爱敬、辞让等多种蕴含在内的综合道德情感。礼法制度观照“人之情”,以“养情”作为基本目标,这是礼法制度具有合理性的重要根据之一。

  制度与人协调发展

  在礼法制度的执行中,荀子主张坚持中道原则,做到“情文俱尽”,既要体现出人文关怀,又要体现出礼法制度的威严。“凡礼,始乎棁,成乎文,终乎悦校。”在这里,“情”是人文情怀的体现,“文”则是种种律仪规范的体现。在礼法的实际应用上,荀子主张“教而诛”,强调先教后诛的司法立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厉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险而百姓不一。”(《荀子·富国》)荀子反对“不教而诛”,这是对儒家一贯教化思想的继承。荀子还在“不教而诛”的基础上指出了“教而不诛”的危害,以往儒家在教与刑之间,更突出“教”的重要性,荀子则强调了一定条件下“诛”的必要性,无法教化的奸民只能用惩罚的手段来管理,对于大奸大恶的“元恶”之徒,甚至可以“不待教而诛”(《荀子·王制》)。在论及“教”与“诛”的关系之余,荀子还说了“诛而不赏”“诛赏而不类”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中,荀子表明了赏罚分明、用贤罢废、诛恶化民等都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要依据具体民情来对人们进行赏罚。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荀子有关“情文俱尽”的思想也揭示出情文关系历史性动态统一的过程。“凡礼,始乎棁,成乎文,终乎悦校。故至备,情文俱尽;其次,情文代胜;其下复情以归大一也。”(《荀子·礼论》)最初的阶段应是“其下复情以归大一”,如梁启雄所释:“复情以归太一,谓反本修古不忘其初者也。”这个阶段只有质朴的感情,没有礼义法度的范导,处于最原始的自然状态。第二个阶段是“情文代胜”,礼法已经产生,或者礼法胜于人情,或者人情胜于礼法,两者是参差有偏的状态。从发展的眼光来看,这种看似矛盾状态的存在实际上是具有现实合理性的,是礼法制度实施中所要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荀子说“长迁而不反其初”(《荀子·不苟》),不认同庄子的“反其性情而复其初”(《庄子·缮性》),他主张修古而不返古,始终坚持认为人性情的安顿需要礼法的出场。第三个阶段是“情文俱尽”,即荀子所认为的情、文经过发展达到的完满状态。在此,我们可以对“情”作一个广义的理解,“情”不只是人之喜怒哀乐的情感,也可以指人的性情、人的客观情况,“情文俱尽”就是以制度与人的协调,促进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