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耀怀:同意理论的历史价值与当代命运
2019年04月16日 08: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4月16日第1674期 作者:吕耀怀

  同意(consent)既是日常生活中使用较为频繁的一个词语,又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理论概念(尤其在政治学领域或政治哲学中)。David Johnston认为:“同意概念的应用主要有两种方式。在第一种方式中,同意概念被用于个体之间——或更准确地说,个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语境中,人们普遍认为同意行为确认了授权、生成了义务并将风险与责任从这一方转移至另一方。”除此之外,“在对政府与其所统治的全体对象之关系的讨论中,也运用到同意概念。如果人民想要问他们的政府是否合法(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部分)回应中最著名的观点之一,就是认为政府是因全体被统治者的同意而获得合法性的”。这就是所谓政治权威或政治权力的合法性问题。此外,被统治者的政治义务,也是由他们的相关同意所决定的。后一种同意概念的用法,使其成为了一种具有学术或理论意义的重要观念,并最终在政治哲学或政治学领域发展出一种叫作同意理论的思想形态。

  同意观念的提出及复兴

  纵观整个西方思想史,具有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意义的同意观念,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柏拉图在其早期著作《克里托篇》中,描述了苏格拉底关于政治义务问题的思考。苏格拉底对其在雅典的生活进行反思之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通过自愿地生活于此地,他就与这个城邦达成了一个服从它的法律的原初协议;而且,通过他在这里持续生活超过70年的自愿行为,他使得这个协议每天都得以更新。苏格拉底的这一结论,实际上提出了源于同意的政治合法性问题,是成熟的同意观念的雏形。

  欧洲中世纪的思想界主要由基督教主宰,而奥古斯丁是基督教思想的第一个著名阐释者。在奥古斯丁看来,政治统治是“在某种尘世和平的限度内对坏人的控制”,其产生是由于抑制我们的罪孽的需要。授予国家以控制权的,既不是个体公民的意志,也不是公民集体的意志,而是神圣智慧。奥古斯丁之后,直到8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仍然认为,具备合法性的政府有其神圣来源,而不是源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然而,在大约1100年到1350年之间,一些中世纪哲学家、神学家和教规律师关于政府及其合法性的观念有了一个重要变化。例如,大约在1300年,Duns Scotus指出,政治权威应来自“公众同意和共同体的选举”。Scotus在其构思的理论中,设想由一群陌生人一起组成的一个城市。在这个城市中,由于没有自然的父系权威作为服从的对象,因此,他认为他们普遍可能通过同意而将自己交给一个统治者或每个人都将自己交给共同体的权威。由此可见,在衰落若干世纪后,关于政治合法性的同意观念在彼时有了复兴的迹象。

  启蒙思想家以同意理论否定神权统治

  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与逐渐成熟,其政治上的诉求也越来越强烈。为了求得政治上的地位以保护和维护其经济利益,方兴未艾的资产阶级显然迫切需要一种理论来对抗、否定中世纪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君权神授理论,在这种社会背景下,基于同意观念的同意理论就应运而生了。

  托马斯·霍布斯将同意观念纳入其激进的君主论思想之中,他认为至高无上的权力源自以每个个体的同意为基础的协定。不过,他建议将君主制视为那样的协定的最好结果。虽然霍布斯为否定神权统治而重新彰显了同意观念,但其理论内在的局限性(为君主制辩护),却使得其单一的同意观念最终并未能发展为一种具有更强说服力、足以产生更大影响的理论。而后来的洛克则循此观念继续推进,终于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同意理论。洛克的《政府论》下篇被认为是“阐述同意理论最经典的文献”。洛克说:“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洛克在政治领域中旗帜鲜明地坚持并阐发同意原则,由此而形成经典的同意理论。在这种经典的同意理论看来,任何政治权威要获得合法性,任何政治义务要具备正当性,唯一的途径就是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然而,鉴于实际生活中给出明确同意的人是如此之少,故为了对同意原则的普遍性予以充分的论证,洛克在肯定明示同意(express consent, 即明确给出的同意)的基础上,又进一步提出所谓的默示同意(tacit consent,一译隐然同意)概念。洛克认为,只要一个人占有或享用了任何政府的领土的任何部分,他就因此而给出了自己的默示同意,从而在他与属于那个政府的任何人一样享用的期间,他都有义务服从那个政府的法律。洛克提出的默示同意概念,似乎解决了大多数公民并没有明确地对国家表示过同意这一可能令理论家感到尴尬的问题,从而为政治生活中的同意原则给出了一种机智的辩护。

  应当说,洛克的同意理论在历史上曾经起到过十分革命的作用。在同意理论得以确立之前,关于政治义务与政治权威之合法性的标准解释是君权神授论。君权神授论认为,人们之所以有义务服从统治者,是由于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于上帝。而同意理论赋予了人作为一切权利与义务来源的地位,并不认为人一生下来就背负着种种枷锁。相反,它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因此,一切束缚都必须为自己找到正当的理由,而唯一正当的理由就在于个人的自愿行为。显然,这种解释符合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和客观需要,顺应了推翻旧的统治政权、建立新的政治秩序的历史趋势。

  同意理论遭受质疑和反对

  然而,由洛克奠基的这种经典同意理论,自其创立以来,就一直受到多方面的质疑和反对。明示同意存在的问题自不待言,在洛克本人那里就对其有了初步认识,而后的一些西方学者又进一步强调了这方面的问题。例如,Edward A. Harris认为:“明示同意的问题在于,对政治义务的解释被严格地限制在仅仅涉及实际作出这种同意表征的极少数人的范围内。”再如,在George Klosko看来,“只有很少的个体有过对其政府的明示同意。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体生来就处于特定社会之中,对这个社会的政府,他们有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一个人才会有自愿承担政治义务所必需的行为。这里有一个根本性的困难:同意理论关于政治关系之自愿性的假设显然与这些事实相矛盾”。George Klosko认为,正是为了避免明示同意的这些问题,同意理论家就诉诸所谓“默示同意”。这样,许多年来,“同意理论”就一直都是“默示同意理论”。但默示同意由洛克提出之后不久,就遭到休谟的批评。针对洛克将居住视为默示同意之表示的观点,休谟指出:“对于一个贫困的、不懂外语和外国风俗、靠着自己所得的微薄工资度日的农民或工匠,我们能够认真地说他对于是否离开自己的国家具有选择的自由吗?如果能够这样说的话,那么,对于一个睡梦中被人搬到船上、若要离船则只有跳海淹死的人,我们也可以同样宣称他继续留在船上就表示他自愿地同意接受船主的统治。”

  同意理论颓势明显

  尽管政治学或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同意理论受到休谟等人的强烈质疑,但理论家们还是继续在传统的洛克式理解及洛克显然并没有考虑的意义上使用同意这个概念。直到1981年,John Simmons出版《道德原则与政治义务》这一影响广泛的著作,才形成了对政治领域之同意理论的颠覆性批判。John Simmons用如何“实现经同意的政府”向同意理论家提出质疑,以此作为他对同意理论之讨论的结论。可以认为,这之后的西方政治学或政治哲学研究中,同意理论的地位逐渐降低乃至为一些重要的学者所完全否定。对此,Edward A. Harris 在1992年发表的论文中有这样的总结:“近些年来,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继续利用社会契约作为理论工具,但用假设协议概念取代了明示同意和默示同意”;“当代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在政治义务问题上推行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将社会契约用作理论工具,为了解释社会正义原则而以假设协定概念取代同意原则。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家利用同意原则来解释国家的合法权威及服从其法律的义务。在从明示和默示同意转到假设协定的过程中,当代社会契约理论家不再寄希望于对政治义务给予充分说明的任务”。而“自由主义政治理论的第二种主张是从基于社会同意的解释之失败中得出这样的结论:政治义务概念不能得到证明,而且放弃这个概念不会造成任何损失。这种主张将人们引到哲学无政府主义的阵营。虽然这两种主张彼此有区别,但它们都认为,基于默示同意的社会契约理论难以提供对政治义务的充分解释”。

  这里所谓当代西方政治理论在政治义务问题上推出的两种主张,其共同点都是对于同意理论的放弃或否定:第一种主张之诉诸假设协定,其前提是认为同意理论无效;第二种主张之放弃政治义务概念,归根结底是由于同意理论对政治义务之解释的失败,因其失败故而弃用。由此看来,作为西方政治学或政治哲学之基础的同意理论,至少在20世纪下半叶即已呈现出颓势,过去的风光不再,没落的趋势明显。正如有的学者所明确指出的:“20世纪后期以来,主流政治哲学研究中出现了一股拒绝同意理论的趋势,无论在国内政治还是国际政治层面上,学者们都不再承认同意作为政治义务来源与共同行动前提的地位。”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同意观念从政治学向伦理学的迁移及其正当性研究”(17BZX019)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杭州师范大学“钱塘学者”特聘教授)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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