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作:定言命令——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的道德法则
2018年07月17日 08: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8年7月17日第1494期 作者:刘作

  从某种意义上说,康德的义务论以其批判哲学对知性和理性的区分为基础。知性是规则的能力,理性是原则的能力。规则运用于经验中的有条件者,比如知性把因果性的规则“一切发生的事情都是有原因的”运用于发生的事情,得出它必定有一个原因。发生的事情处在可能的经验之内,能够被观察到。这种运用先于任何经验就可知它是有原因的,至于这个原因具体是什么,则需要经验的进一步观察。理性不满足于知性对经验中发生的事情的有条件的追问,而要打破砂锅问到底,寻求它的最高根据。由于这种根据只能在经验之外寻求,因而理性的对象是超验的,关于它们的知识无法在经验中得到证实,只是概念游戏。这就导致理性在认识领域中的运用总是陷入混乱和纷争之中,无法获得确定的知识。

  康德与其之前的德国哲学家沃尔夫不同,他严格区分理性的认识的运用和实践的运用。理性在认识领域只具有范导性的运用,在实践领域之中却有建构性的运用。在休谟看来,理性只是激情的奴隶,充当实现感性目的的手段,不能直接规定人的意志。但是,在康德那里,理性自身能够规定人的意志,使得人按照理性的规定去行动。休谟低估了理性的作用,仅仅把它当作工具性的。康德认为,理性不仅向人指出如何实现目的的手段,而且也规定人选取和设定相应的目的。即使人选取感性的目的,理性也具有立法的作用。例如,寻求食物充饥是人的感性的基本需求,然而,很多人为了尊严,不食嗟来之食。

  理性总是试图寻求最高根据,此根据只有在无条件者那里才能获得。当理性规定人的意志时,它所颁布的道德法则就是无条件的。那么,如何理解这种无条件的法则?感官世界中所有的对象都处于时空之中,以其他的经验对象为条件,所以道德法则不能源于经验。康德批判他之前的道德哲学家们把道德的基础放在幸福、道德感等之上,指出这些做法都错误地把道德置于经验性的基础上,使得无条件的法则变为有条件的。如果理性能够直接规定意志,那么它给人的意志颁布的就是不以任何经验性的对象为根据的法则。

  道德法则是形式的,而不是质料的,这是从理性的角度来说的。道德法则对所有的理性存在者都是适用的。假如存在上帝,它的意志也是以道德法则为基础的。如果在地球之外存在其他的理性存在者,亦即如果这些存在者能够不局限于感官的世界,而具有独立思维和行动的能力,那么他们所遵循的必然是与人类相同的法则。康德的这种观点,一方面回答了伦理学著名的“游叙弗伦困境”,即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所遵循的一些规则到底是由上帝所决定的,还是自身就是规范性的。康德的回答是,这些规则的规范性不是源于上帝,而是源于理性。另一方面,这种观点表明人的生存意义并不局限于他所见的世界,而是与其他可能的理性存在者乃至上帝紧密相关。

  然而,人也是一个有限的存在者,这种有限性基于他的感性。在认识领域,人的直观是感性的,认识对象通过刺激人的感官而被给予。所以,人的知性是一种分析的普遍,而不是综合的普遍。人只能逐步地认识对象,而不能一下子完全地认识对象。在实践的领域,人的意志受到感性欲望的影响,其行动的原则经常不符合理性的法则,而仅仅是主观的原则,即准则。在人身上存在准则和法则的区别。例如,虽然不能撒谎是理性的一条法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但是人受到功名利禄的诱惑,在很多时候会违背这条法则而选择撒谎。另外,同样的行动可能对应不同的准则,比如同样是帮助他人的行动,有的人意识到它是理性的要求,有的人出于天然的同情心,有的人则是为了获得更大的荣誉等。动机不同,对应的准则不同。在康德看来,只有第一种行动才是真正道德的。

  由于人的有限性,道德法则于人而言就表现为命令的形式,亦即要使得你的准则成为法则。如果行动者的准则能够是一条法则,能够被每一个人遵守,那么这条准则就是道德的,否则就是非道德的。定言命令一定是道德法则,然而道德法则不一定表现为定言命令的形式。当然,康德并没有直接说出道德法则特有的表达式,毕竟他关注的是人的意志。定言命令没有告诉人具体要做什么,只是要求他的准则能够成为一条法则。从某个方面来说,它是二阶的,其针对的是准则,而不是行动。在它之下,存在着很多具体的无条件的命令,比如不能撒谎。

  定言命令被很多人批评为形式主义,康德也许意识到定言命令会带来的误解,因而从形式、质料和完备规定上对定言命令作了进一步表述。从准则的形式上,自然法则可以类比定言命令,因为二者都具有普遍性的特征,所以设想准则成为自然法则而不自相矛盾,是检验它是否具有普遍性的方式。从准则的质料上,人的有限性使得他总是关注行动所能够达到的目的。在行动之前,人会思考这种行动可否实现预期目的,所以其准则包含着他所要达到的目的。定言命令要求人的行动在任何时候都要把自己和他人的人性作为目的,而不仅仅以之为手段。这种要求的根据在于人是一个理性存在者,具有自由的能力。把自己和他人看作目的自身,就是在维护和促进人的理性能力。这种相互性扩展开来,就得到目的王国的理念。从准则的完备规定来看,人要把自己当作目的王国的成员,以此身份选取自己的准则并以之行动。

  康德在其后期著作《道德形而上学》中,把道德法则具体地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权利和德行领域,提出权利和德行的定言命令。前者以人的外在自由为基础,以保护人的权利为依归;后者以人的内在自由为基础,以实现人的自由为目的。前者只是形式的,不关注行动者的具体目的,只要求他的准则能够与普遍法则共存;后者则要求人把自我的完善和他人的幸福作为行动的目的,质料不仅作为限制性条件,而且被纳入到准则之中。由此,黑格尔等人对康德定言命令空洞性的批判是值得商榷的。这两种定言命令包含丰富的内容,前者对后世的政治哲学产生很大影响,后者开启了义务论与以亚里士多德为源头的德行论之间沟通和对话的可能性。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刘远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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