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奎:古代禅宗寺院依制管理
2017年10月31日 07: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0月31日第1320期 作者:黄奎

  唐宋元禅宗寺院少则数十人,多则数百人,甚至上千人。要使禅寺内部僧众和合有序,对外获得官方好评,与世俗民众和睦相处,存在一个寺政管理的问题。管理的水平高低、效果好坏,将直接决定一座寺院的兴衰成败。寺政管理的具体内容,狭义上涉及寺院内部人、财、物的管理问题,属于寺院“内政”;广义上还涉及对外关系,即与皇帝、地方官吏、施主及一般民众的关系,属于寺院“外交”。

  禅宗寺院对于僧众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寺院内部各级僧职的设置与选任,尤其是住持的选任。禅寺虽有清规作为“法治”基础,但实际情况却仍是“人治”,即住持掌控全局,一人身系寺院兴衰。有鉴于此,丛林语录对于住持问题的探讨也所在多有,不一而足。总结禅宗清规和丛林语录关于住持问题的种种说法,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作为寺院的最高管理者,住持不仅要德才兼备,而且要具备高超的管理艺术,如此才能维持寺院的生存和发展,推动寺院的兴旺发达。明乎此,则我们对禅宗清规中规定选任新住持“须择宗眼明白、德劭年高、行止洁白、堪服众望者”的苦衷当可释然矣。

  寺政管理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违法乱纪”的僧人如何处罚,以期惩前毖后、以儆效尤?这一问题早在佛教传入中国后不久就出现了,当时的解决方案是重犯诉诸官府、轻犯僧团解决的“轻重二分法”。后怀海时代的《敕修百丈清规》继承《古清规》的这一规定,又补充若干内容,总称为“肃众”。其中“除刑名重罪例属有司外,若僧人自相干犯,当以清规律之”的规定将清规的民间法性质彰显无遗,“重则集众捶摈,轻则罚钱、罚香、罚油,而榜示之”的规定更是民间法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是“有理无理并皆出院”的作法似有矫枉过正之嫌。

  禅宗僧团根据清规来惩戒僧人的“犯规”行为实际上是有官方法律依据的。元代有关法律规定:“除刑名词讼、违法事理,有司自有定例外,据僧道不守戒律、违别教法、干犯院门,凡行亵渎,听从住持师长照依教门清规,自相戒谕,所在官司不得非理妄生事端,勾扰不安。”作为与世俗社会主流生存方式有异的亚文化群体,禅宗僧团通过清规将对违规现象的处罚控制于“内政”范围,维持了僧团的统一和可持续发展。

  关于佛教僧团的财务管理活动,早在唐代就有相关的史料记载。宋元禅宗寺院经济的发展,使得财务管理问题更为突出。元代《敕修百丈清规》规定,副寺“掌常住金谷钱帛米麦出入,随时上历收管支用,令库子每日具收支若干,签定飞单呈方丈,谓之日单;或十日一次结算,谓之旬单;一月一结。一年通结有无现管,谓之日黄总簿。外有米麦五味各簿,皆当考算”。日单、旬单、月单和日黄总簿等财务报表是否向僧众公开,不得而知,但至少说明元代禅宗寺院已建立了科学合理且异常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这对于禅宗寺院这样的经济实体的生存和发展,显然是至关重要的。

  按照佛教传统,包括房屋、山田、器具、钱谷等在内的寺院财产为“十方僧众常住之物”,属于僧众公有财产,僧侣个人仅拥有包括衣钵在内的少量私有财产。损公肥私、侵吞常住之物的行为是违反佛教戒律的,因为“佛立禁戒,凡僧蓝钱谷蔬果器具屋庐田山是为十方僧众常住之物,非己可得私用。苟掩以为私,虽四钱以上,则便成为盗罪,终不免沦坠之罪”。

  宋元禅宗寺院对于寺属器物也逐渐形成一套严密而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禅苑清规》“库头”条规定对常住之物进行精心维护与管理,杜绝非法私用,是寺院长盛不衰的物质保证;“尊宿受疏”条规定,现任住持若“荣迁上刹”,则“切不可将院中受用之物衷私随行。如有钱谷交加,须是交割分明。亦不得将院中得力行者移帐前去,亦不得多受本院送路”。可见禅宗寺院对住持离任时的人、财、物交接有严密的控制与管理,而“切不可”云云则似乎在暗示:以往住持离任时可能发生过条规所禁止的不良现象。

  元代《至大清规》“交割什物”条、“头首寮舍交割什物”条的规定更为详细。严格财物管理的倾向在元代禅门得到进一步加强,反映了禅宗僧人行事细密的风格,也透露出禅寺中“六群比丘”所在多有、而“少欲知足、行头陀、乐学戒、知惭愧者”鲜矣的实情,对禅寺中由来已久的阴暗面的揭露发人深省。

  寺院库司设置经“住持知事签定”的诸寮什物“总簿”,诸寮则备有各自的什物“小簿”,新旧僧众进行寮舍什物交接时有案可查,如有毁损也可分清责任,并作相应处理。寺院公共财务管理职责分明,执事僧可谓“守土有责”。具体的管理办法,如“验过封记,用时对众开封”,“每月十四、三十集两序算账,书记报账”,“每年粮税串票呈方丈收藏”等,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以制度管人管物的精神,称得上是农业文明时代一个亚文化组织在管理学方面宝贵的经验积累和制度结晶。建立健全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无疑是寺院公有财产得以永续使用、不致无故灭失的制度保证,这也是寺政管理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佛教讲佛、法、僧三宝,经藏典籍属于法宝。佛教经典、禅宗典籍的足够规模的可持续存在,是佛教禅宗新陈代谢、薪尽火传的重要条件之一。古代社会受技术水平制约,图书保管甚为不易。要使典籍代代相传、不致毁损,不仅需要“夏季风日暄明,晾晒诸经,查理字号,候冷收橱”、“近风日则易裂,太阴闭则易朽”之类的经验积累,而且需要“凡经书以不出山门为限”、“遗失者罚抄赔已出院”之类的制度设计。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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