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作者公平报酬权制度探析
2022年06月06日 10:0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6日总第2420期 作者:包红光

  【核心提示】欧盟作者公平报酬权制度有其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为各成员国确立了一个总体基调和框架,有助于消除欧盟范围内相关法律的差异性,但还需要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落实,其效果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作品是版权的逻辑起点,确保作者获得合理报酬,既是对智力劳动的正当奖赏,也是激励创新的必然要求。实践中,作者一般通过将作品转让或授权给开发商使用来获取经济收益。然而,由于双方存在天然的议价能力不均等以及信息不对称,作者往往只能获得非常有限的报酬,甚至无法从作品的整个开发链中获得任何报酬,大部分利润被处于优势地位的开发商攫取。随着日益增长的数字市场产生新的经济收入的迅速增加,这一“价值鸿沟”持续扩大,版权制度遭遇了正当性危机。为化解这一矛盾,亦是为了建立单一数字市场、刺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自2012年起,欧盟委员会在评估成员国已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开始了欧盟层面作者公平报酬权机制的探索。2019年3月通过的《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确立了合理适当报酬原则,并辅之以透明度义务、合同调整机制、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和撤销权等规则,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对其可能的实施效果和未来走向,学术界亦存在不同认识。

  欧盟公平报酬权制度的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国际版权文书的主要目的是为原籍国以外的作者和表演者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版权合同并非其关注的主题。欧盟立法者也一直对协调版权合同条款持谨慎态度,认为版权合同是成员国的保留法律领域,欧盟对此无法协调也没有立法权限。除少数非常具体的措施外,欧盟法律中并无关于版权合同的一般条款。与此同时,部分欧盟成员国很早就意识到保护作者公平报酬权的必要性,并在国内法中确立了一些处理版权合同问题的规则,这些规则各不相同,适用于不同的领域。部分国家规定了作者公平报酬权原则,以及在作品或表演的开发收入中按比例支付报酬的规则,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允许一次性付酬。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出版合同中,当报酬与作品开发所得不成比例时,作者有权修改约定的报酬,即畅销书条款。有些国家出台了关于披露版权开发和收入信息的详细规则,以及出于各种原因(如缺乏开发)终止版权转让合同的可能性。实践中,由于没有充分的立法方案确保合同的透明度,以及多数作者和表演者不敢挑战开发商,这些初衷良好的规定对作者和表演者整体报酬的影响非常有限。

  2014年,欧盟委员会就欧盟版权规则进行了公众咨询,作者和表演者团体认为他们较弱的市场议价地位经常导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欧盟有必要进行干预。在此前后,多份实证调研亦显示,大多数作者和表演者并没有从版权许可或转让中获得合理报酬。此外,为消除成员国立法差异可能造成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欧盟数字单一市场倡议成为解决问题的完美工具。欧盟最初关注的是缺乏透明度和更有效监控开发收入的问题,因此,2016年9月发布的最初草案中只包含了三个条款:透明度义务、合同调整机制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然而,欧盟议会很快意识到,仅凭这些规定不足以有效保障作者和表演者的公平报酬,2018年9月,议会在一读中引入了合理适当报酬原则和撤销权条款。上述机制也在最终通过的法案中得到确认。

  欧盟公平报酬权制度的具体内容

  《指令》第18条首先确立了合理适当报酬原则,即成员国应(自由使用不同的机制)确保作者和表演者在许可或转让其作品或其他客体的开发利用专有权时获得适当且相称的报酬。“适当且相称”是指报酬应与许可或转让权利的实际或潜在经济价值相称,并考虑作者或表演者对作品或其他客体的贡献。作为一项总领性原则,其事先干预思路可以一定程度上克服合同调整机制、撤销权等事后法律措施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一次性支付/买断是对作者合理报酬权的最大威胁之一,早在2012年,欧盟议会就曾呼吁成员国禁止一次性支付合同,以保证作者和表演者的报酬与对他们作品的开发相称。《指令》序言第73条则认为,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构成相称的报酬,但不应成为惯例,成员国有权基于各领域的特殊性界定一次性支付的具体适用情形。

  《指令》第19条规定了透明度义务,即成员国应在考虑各领域特殊性的情况下,确保作者和表演者能够定期(至少一年一次)从开发商处获得关于其作品及表演开发利用的最新、相关和全面的信息。该条款旨在解决作者和开发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合同调整机制、撤销权等措施得以落实的必要前提。《指令》第20条规定了合同调整机制,即成员国应确保在没有可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提供与本条规定的机制相类似的情况下,当最初约定的报酬被证明显著低于从作品或表演开发利用中产生的所有后续相关收入时,作者和表演者或其代表有权向与其订立开发利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或其继承人主张额外的适当合理报酬。该条款赋予作者或表演者一定条件下的合同变更权,是实现作者公平报酬权的核心规则,也是争议最大的条款。

  《指令》第21条规定了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即成员国应当确保作者和表演者在因第19条和第20条与开发商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其代表组织诉诸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该条款的出台有其实证依据,据报告显示,在规定了合同调整机制的国家,很少发生相关的判例,因为诉诸法庭是一项既昂贵又耗时的过程,还可能破坏作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从而影响其职业前景。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条款可以缓解作者和表演者的弱势地位,为其获得合理报酬提供更加有效而可行的救济途径。

  欧盟公平报酬权制度的学术争鸣

  多数学者支持欧盟公平报酬权制度,茱莉亚·普里奥拉认为其具备坚实的证据基础,符合分配正义的要求,为欧盟版权规则基于功能的现代化树立了一个强有力的榜样,能够对欧盟版权制度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但在该项制度确立前后,也存在不同的声音。契约自由原则的捍卫者尼托·希尔蒂表示,变更权和撤回权制度作为一种版权合同履行阶段的纠正措施,背离了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可能给合同履行的预期带来不确定性,值得商榷。针对契约自由原则适用于版权领域可能出现的问题,朱塞皮纳·达戈斯蒂诺指出,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如诚信原则、公平原则、习惯原则和可预见性原则可以帮助法院解释或修正版权合同中可能不公平的条款,使作者受益,实践中已有先例。

  网络时代的文化市场具有“注意力经济”的特质,版权合同的对价并不必然体现为金钱报酬。塞维琳·杜索利埃据此指出,对多数作者而言,版权合同的基本目的是确保其作品转让的报酬,但报酬不是作者的唯一目标,进入市场和为进入市场做准备,也是作者期望的重要部分,简单以金钱报酬是否公平来评价版权合同的公平性有失公允。此外,作品作为“体验品”,其价值只有在使用后才会显露,这可能使人们难以评估作品的实际价值,从而难以对其转让给予足够的报酬,况且开发商受让作品后亦可能承受开发失败的市场风险。

  拉克尔·哈拉巴德在支持《指令》相关条款的同时,认为版权合同不应承受保障作者和表演者获得合理报酬的全部压力,以往的经验表明,法定的合同规则本身是不够的。集体谈判可以帮助确定和补充法定的合同规则,改善作者和表演者的报酬状况。综上所述,欧盟作者公平报酬权制度有其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为各成员国确立了一个总体基调和框架,有助于消除欧盟范围内相关法律的差异性,但还需要各成员国通过国内立法加以落实,其效果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成果评审委员会课题“区块链技术下数字版权治理研究”(XSP21YBZ02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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