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是灵魂,旅游是载体。近年来,文旅产业作为一种全新的产业生态与人文体验,已经成为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新亮点。作为一个融合文化、旅游、技术等资源要素的朝阳产业,文旅产业不仅为经济结构调整、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充足动能,而且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现全面协调发展提供了重要途径。因此,文旅产业的发展前景及法律规制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当前,国外文旅产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基本分为市场主导型、国家推动型、联合互助型、多元复合型四种模式。
形成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作为全球文旅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美国文旅产业法律规范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美国政府一般不直接介入文旅产业的服务供给,而是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采用立法、税收、财政等手段对文旅产业的服务供给进行隐性调节,以便给文旅产业发展留出更多空间,最大限度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美国政府对文旅产业的健康发展作出了多项法律规制,如《宪法》《版权法》《反托拉斯法》等法律都直接规定了保护文旅产业自由竞争,限制垄断,为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创造外部条件。
尽管美国没有以文旅产业命名的法律规范,但美国政府建立了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早期,美国政府制定《专利法》等法律将“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产权理念写入宪法。随后,美国政府不断对《专利法》进行调整修订以适应文旅产业发展的需要。据不完全统计,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美国政府对《专利法》进行了百余次修正、调整,制定了文旅产业的发展方向、财税政策、金融保障等诸多有利措施和文旅产业开发、利用、修复、保护等若干细则。21世纪以来,美国相继颁布了《防止数字化侵权及强化版权补偿法》《家庭娱乐和版权法案》等法律。这些法律内容完整、覆盖广泛、准确细致,确保美国文旅产业知识产权的权威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美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体系。文旅产业法律规范不仅加强了美国对文旅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保护,而且极大地提高了美国文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市场主导型文旅产业发展模式。
基础法与专门法相互补充
国家推动型法律规范是对文旅产业的显性调节,即国家在文旅产业发展中扮演着领导者、管理者角色。国家将社会资源重点投向文旅领域,集中力量实现文化立国与旅游发展。日本和韩国均是通过“文化立国”战略与系统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来推动文旅产业发展的典型代表。1996年,日本政府公布实施《21世纪文化立国方案》,确立了“文化立国”战略。21世纪之初,日本国会通过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作为21世纪日本实现“文化立国”的根本性法律。该法规定了日本在艺术媒体、传统技能、生活文化、大众娱乐、出版唱片、文化遗产等文旅产业的概念、内容、任务、战略以及政府责任、保障措施等内容。之后,日本政府颁布了《日本文化产业促进法》,标志着日本正式形成了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基础性法律。该法明确规定了日本“观光立国”的基本内涵、战略目标,为日本发展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社会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日本相继颁布了《著作权法》《日本信托业法》等专门性法律,以应对文旅产业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日本政府制定的文旅产业法律模式,体现了日本采取“推动型”立法方式,引导、鼓励、规范本国的文旅活动。
韩国政府同样将“文化立国”作为国策,并制定《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战略,明确21世纪韩国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文旅产业的发展。随后,韩国政府相继出台了《文化产业促进法》《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等多部法典,为文旅产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从2002年开始,韩国先后颁布了《网络数字内容产业发展法》《电影振兴法》等促进文旅产业发展的法律,用不同领域的单行法来调整和规制文旅产业。总体来看,日韩两国文旅产业法律规范的模式是以《文化产业促进法》为基础法,由规范文旅产业不同领域的特别法、专门法等单行法构成的法律体系。双方互相支持、互相补充,从而形成独具特色的国家推动型文旅产业发展模式。
柔性立法与契约管理相结合
文旅产业的法律规范具有“规制”与“培育”的双重属性。因此,文旅产业的法律规范既要突出强制性,又需强调引导性。英国文旅产业法律规范是将两者完美融合的典型代表。早在工业革命后期,英国社会各阶层普遍拥有一种融进取和保守于一体的文化心态。这种心态连接着英国现代化的城市与悠然化的乡村,后逐渐成为英国现代文旅产业兴起的绅士情结。因而,英国文旅产业法律规范并不直接规定英国政府的领导角色,而是由英国政府牵头,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协作形成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同时,由民间机构全权负责文旅企业的鉴定、审核、培育等方面。
21世纪以来,英国政府相继拟定了《英国旅游业发展战略》《旅游行动方案》等法律,规定了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在文旅产业管理上采取联合互助的模式。英国政府颁布的《保护准则、政策与实践》法规更直接指明了“文化遗产是一种共享资源,欲使历史文化得以延续,就需要每个人参与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英国文旅产业的投融资机制,采取“公私合伙制”的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模式,即英国政府起到引导作用,积极帮助中小型文化企业融资,动员和挖掘社会各方力量投入文旅产业,并促成文旅产业资产朝着证券化方向发展。总之,英国具有完备的文旅产业立法体系,注重以柔性立法与契约管理相结合等方式使文旅产业的发展保持正确的方向,辅之以各种单行法共同确立对内保护民族文化和引进外来文化。英国文旅产业联合互助型法律规范模式的优势在于不断创新、开发文化资源的同时,也在无声中彰显国家形象、培养国民素养。
制定一系列成文法保障文旅产业发展
加拿大并没有一部涵盖整个文化领域的基本法,但在具体领域有一系列成文法。加拿大在文旅领域现行的主要法案共有16部,涉及文化遗产、图书出版、广播电视、新闻传播、艺术教育等各个文旅产业,体现着多元复合的文旅政策。
加拿大多元复合型文旅产业法律模式来源于1971年加拿大政府实施的多元文化政策,并于1985年起草了《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法》,1988年经国会批准并实施。该法规定了通过各项法律条款促进加拿大多种族文化的建设,尊重并振兴每个种族文化的多样性,从而以法律形式保障多元文化在国家的政治地位。随后,加拿大在教育、文化、旅游、出版等领域制定了包容性法律。例如,加拿大在《所得税法》《加拿大投资法案》《隐私权法》《官方语言法案》等法律规范中,对文化抵税金额、文化财产认定、国外文化投资、文化信息保密、文艺作品语言要求等涉及文化条款的立法进行了细致的规定。总之,加拿大文旅产业法律规范体系具有较强的多元性和包容性。此外,澳大利亚、瑞典等国效仿加拿大多元复合型的法律规范模式,在确保各国能够享受自己文旅产品的同时,也可以广泛接触到世界范围内的各种文旅资源,以此来保持本国文化样态的多样性。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学院旅游与文化产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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