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3年01月06日 08:1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6日第2567期 作者:本报记者 吴楠 通讯员 张耀源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教育事业在社会各项事业建设中具有优先地位,起着基础性、奠基性的作用,更加需要制度保障,尤其需要法律提供保障。在东南大学日前举行的江苏省法学会教育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与会专家学者聚焦“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探讨中国式教育法典的方法论、受教育权的新内涵、大学与学位的制度构建等议题。

  明晰教育法学学科定位

  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快建设教育强国作出全面部署,强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等等。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认为,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单独的部分予以阐述,二者的交集是教育法治,凸显了新时代教育法治的重要地位。面对教育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和未来需要,教育法学前景广阔。东南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刚认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关键在于实现教育法治化。而要实现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教育法学研究任务艰巨、使命光荣。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校实践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高校、研究机构的学者关注教育法治实践,深入研究教育法学理论问题,为教育法治实践提供了有力的理论论证和智力支持。在教育法学学科定位方面,过去争论较多的是,教育法学到底是教育学之下的二级学科,还是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更多运用公法原理还是私法原理?是行政法下的部门法,还是独立的部门法?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表示,教育法与行政法关系非常密切,但教育法不等于教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是教育法的重要内容。与其他部门行政法相较,学校是教育行政法中非常特殊的主体。因此,厘清教育法学的学科定位要明确教育法的产生发展规律、教育法与行政法的区别、教育法价值与功能的独立性、教育法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等。

  湛中乐谈道,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是教育或教育关系。教育法学研究中的立法政策论和法律解释学两种研究范式之间,既存在互动关系,又彰显各自张力。作为立法政策论的教育法学,更多关注教育法的规范;而作为法律解释学的教育法学,关注的则是法律规范的应用。教育法解释学研究可以推进教育立法的快速发展,未来应继续探究二者合作的可能性。

  谈到教育法学研究的学科格局,武汉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院长彭宇文认为,教育法学研究呈现一种“散落”状态,需要借助超学科理念打造立体交叉的、多元纵横的学科发展格局。要开发教育法学知识增量,增强教育法学对教育实践的解释力。要借力教育法典编纂,梳理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中的核心问题,运用知识生产模式转型理论中的超学科概念及范式,重构教育法学的学科生长逻辑、核心概念范畴、基础理论体系。

  深化教育法典编纂研究

  教育法典编纂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也是实现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的现实保障和有效路径。教育法典的编纂自2021年被提上日程之后,就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教育法典的出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制定也必然建立在对其体系框架、逻辑关系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任海涛以“教育法典”为主题词进行查询分析,发现教育法典化相关问题研究在2019年以前基本没有,到2021年突然增多,呈井喷式发展。教育法典化问题研究促进了教育法学界的研究聚焦。如今,教育法典化研究逐渐从宏观性研究转向具体化研究。

  谈及教育法典的体系化,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法治与标准研究所副所长马雷军表示,教育法典的编纂应与当前教育领域急需的教育单行立法同步推进;教育法典体系化既要统筹考虑总则和分则,也要分步骤、分阶段实施;教育法典体系化研究,必须和具体制度研究同步推进;要处理好教育法典与其他相关立法的关系,做到体系衔接和内容统一。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提出,教育法典编纂应以学校为核心主体,同时关注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行为。教育法典应以教育为重点,尤其以学校教育行为为核心,同时重点关注学校自主管理、学校设立等行为。

  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宪法为基础,以《教育法》为基本法,同时涵盖《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多部单行法以及大量教育法规、规章的法律体系,但其中的很多基础性问题还存在争议。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李红勃提出,应确立稳健的立法思路,坚持“小教育法典”的编纂思路,按照“先单行,后法典,先分则,后总则”的原则,耐心打造教育法典。应尽快完善单行立法,开展教育政策探索,在政策成熟时再将其上升为法律。

  “我们应当重视地方教育立法及其运行,发挥地方自主性,促进地方治理现代化。”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申素平表示,为有效提升地方教育立法的司法适用效果,应加强地方教育立法质量,通过先行立法积累经验,推动地方性教育法规传播与更新。

  积极回应我国教育法治实践

  教育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在其自身独立成熟的发展过程中,对我国教育法治实践作出了积极回应。在法治现代化时代背景与要求下,教育法学领域仍有不少热点难点问题亟待解决和回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谈道,在立法层面上,坚持立法先行,除持续完善义务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等领域已有立法外,还要聚焦终身教育法的起草和制定、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特殊教育权保障、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律监管等教育民生问题,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开展立法工作,推动我国教育法典编纂进程,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执法层面,持续深化教育领域行政审批改革,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提高教育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化程度,提升教育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在司法层面,重视教育领域中未被法院受案范围涵盖的新兴权利的保障问题,围绕有效化解教育纠纷和监督司法活动开展研究,为推进教育法治化建设作出贡献。在普法层面,注重利用专家优势,区分各阶段师生群体需求,积极开展具有特色的普法活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深入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

  谈到如何以教育法治化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院长周佑勇表示,要始终贯穿法治精神,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不断提高教育法治化水平。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必须全方位加强教育育人功能,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手段解决师德师风突出问题。加快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必须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和法制运行机制给予保障,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要深入推进依法治校,积极推动各类学校管理工作的法治化,构建依法自主办学治校的现代学校制度,不断提升学校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全面推进教育法治化是教育治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将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实现全面依法治教,特别是要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切实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法治意识,不断创新教育法治实践,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全面建设教育强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周佑勇说。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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