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文化制约社会治理水平
2020年12月21日 09:1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21日第2073期 作者:记者王广禄

  本报扬州12月20日电 (记者王广禄)12月12—13日,第六届区域法治文化发展论坛暨“区域法治文化与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高峰论坛在扬州举行。

  法治文化建设与社会治理相互促进。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夏锦文表示,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包括通过法治文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法治文化具有区域性,区域法治文化是一定区域的人们共同具有的法治文化形态,是影响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因素。区域法治文化对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保障功能研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将区域法治文化与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联系起来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社会治理与法治紧密相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葛洪义认为,社会治理是综合的、系统的,需要多主体参与,在治理路径上,应当将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扬州大学法学院院长蔡宝刚表示,社会治理社会化是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社会化的支撑和保障。在实践中,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还存在重视不够、动力不足、成效不佳等问题,解决问题的重要措施是要通过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推进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认为,现代社会中大量存在通过村规民约传承固有习惯法的现象。因此,必须重视历史传统的当代传承、固有规范的现实效应等问题,这是法治文化研究应当关注的内容。

  重视发挥法治文化的作用。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龚廷泰提出,中国特色法治理论和法治文化的理论源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科学态度,充分借鉴古今中外优秀的法律文化成果。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任国征表示,面对各种复杂的市域治理问题,如何完善监管体制、改进监管方式成为社会治理领域的重要课题。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信任”作为一种预防不确定的先设条件并非“完全理性”。正是由于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市域治理具有“信任不完全性”特征,市域治理中的“制度”建构才显示出高度必要性。

  论坛由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主办,扬州大学法学院、扬州市法学会承办。

责任编辑:崔岑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