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金融服务法律监管有待改善
2019年08月26日 09:2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8月26日第1764期 作者:

  本报综合外媒报道 8月19日,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官网发表该校法学院副教授安德鲁·古德温(Andrew Godwin)的文章表示,澳大利亚制定的金融服务业监管法律不够清晰,导致该行业出现一些不当行为和丑闻,降低了公众对金融服务部门的信心。在许多情况下,本应由法律维护的原则,却存在一些难以解释和运用的例外或限制条件,这导致监管机构在执行这些规则时,难度进一步加大。

  古德温举例说明,根据澳大利亚法律,金融顾问在提供建议时,有责任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最初,这被作为一条广泛的原则。但之后出现了一项被称为“安全港”的条款。在金融顾问因未能维护客户的“最佳利益”而遭到索赔时,该条款能够为金融顾问提供部分辩护理由。该条款规定,只要金融顾问完成了确定客户目标、财务状况和需求等特定步骤,就意味着金融顾问已经履行职责。古德温认为,该条款将专业判断这一必要原则排除在外,进而影响了客户的真正利益。

  在谈到如何简化金融服务行业的法律框架时,古德温表示,澳大利亚需要构建以原则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的监管框架。此外,还要认识到金融服务体系的核心目标及其监管政策的关键是关注消费者的金融状况。这种新的框架能够鼓励金融服务行业的参与者相互合作,共同创造金融财富。它具有适应性和灵活性,可适应技术和创新带来的快速变化,其中的规则和条例更容易得到修改和更新。简而言之,澳大利亚金融服务业法律法规的形成,必须以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福利为宗旨。

  (王俊美/编译)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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