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中国网络发展十分迅速,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8.29亿,其中手机网民占比达98.6%,互联网普及率达59.6%。但报告中也显示,在过去半年中依旧有50.8%的人遭受网络安全问题的困扰。这表明,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风险也随之甚嚣尘上,互联网安全形势依旧十分严峻,各类信息泄露、网络攻击、电信诈骗等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对网民和企业的数据、信息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给社会造成许多不良的影响。
网络风险行为具有潜在不良后果
网络风险行为是网络行为和风险行为的统一体。风险(risk)是一种潜在的危险,是指人类在社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一些不良后果。贝克(Beck)和龙恩(Loon)较为深入地诠释了风险的概念,认为风险是介于安全与毁灭之间的特定的中间地带,具有本土性和全球性,个体对风险的判断建立在不确定的知识的基础上。当今社会各行各业都存在诸多的风险,如经济风险、文化风险、健康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网络风险等。而风险行为是指具有潜在不良后果或危险的行为。
网络风险行为(online risky behavior)即在线风险行为,也叫风险性网络行为(risky online behaviors)或风险性网络生活方式(risky online lifestyles),是指发生在互联网生活中具有潜在不良后果的行为和活动。网络风险行为既包括网络过激行为、网络欺骗行为、网络色情行为、网络欺负行为、网络侵犯行为和网络盗窃行为等在内的违反社会规范、损害他人利益的网络偏差行为或网络失范行为,也包括一些不违反社会规范、不损害他人利益但会对自身带来潜在威胁或损害的网络使用行为。
跨越时空性、非具身性和去中心化
网络风险行为作为一种网络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具有网络的各种特征,其中最主要的是以下三个特征。
从时空的维度上来说,网络风险行为相对于传统的风险行为最大的特点就是跨越时空性。在网络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可不必依赖于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这就在客观上增加了网络和网络行为的风险性。因为在跨越时空的网络环境中,信息一点即达,隐私泄露、网络受害的可能性增加,潜在的风险也无时不在。
从行为身份上来讲,网络风险行为具有非具身性的特征。非具身性也叫匿名性,指的就是身体不在场,它是人们在网络空间中行为活动的重要特征。在网络空间中,人们是在匿名状态下活动的,可以以“化身”的身份呈现,能够轻松摆脱和超越现实社会身份对行为的制约,其行为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弹性和不确定性。这种极具弹性的网络行为,容易激发个人的表达和表现欲望,使网络社会呈现出极大的风险性。
此外,网络风险行为还表现出去中心化特征。“去中心化”这个概念最初是由美国学者马克·波斯特于2000年提出的,是指对传统中心和边缘的消解,是一种缺乏控制中枢,实现泛化和散播式的资讯覆盖状况。网络风险行为的“去中心化”是指网络风险没有固定的中心,没有固定的目标,人人都可能成为风险的制造者和受害者。如今,网络空间鱼龙混杂,微博、微信、直播、论坛等以“去中心化”为主要特征的网络新媒体已经成为人们获取、呈现并发送信息的主要窗口。由于网络事件和网络风险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一些内容真假难辨,风险行为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体对网络风险行为的把控。因此,在网络生活中,私人信息一旦泄露,线上交易一旦受骗,个体往往力不从心。
网络风险行为的跨越时空性、非具身性和去中心化的特征导致其在研究和管理控制上十分不利,它在监控网络违法罪犯方面缺乏具体的刑事管辖权。也就是说,调查和起诉网络罪犯常常会很困难,因为这些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上而不是在可识别的具体的现实空间。在很多时候,由于没有具体的地点,执法当局和政策制定者很难确定谁是应该被法律惩罚的人,以及这些惩罚应该是什么。卡斯特利斯从理论上将网络社会在时空上的特点概括为“流动空间”(space of flows)和“无时间之时间”(timeless time),他指出互联网彻底转变了人类生活的基本向度:空间与时间。流动空间与无时间之时间乃是新文化的物质基础,超越并包纳了历史传递之再现系统的多种状态。在互联网世界中,人们的网络行为将逐渐不依赖于具体的时空限制,这也就在客观上增加了人们网络行为的风险性。网络风险行为由于其发生在特殊的网络环境中,让人们在控制和减少这类行为的尝试中遭受到巨大的阻力和挑战,也给网络空间治理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从计划行为理论视角分析网络风险行为
计划行为理论是由阿杰恩(Ajzen)在理性行为理论(Theory of Reasoned Action,TRA)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通用的行为理论模型,是一种在解释和预测吸烟、饮酒、锻炼等与健康相关的行为方面非常有效的理论,也是社会心理学中最著名的态度行为关系理论。计划行为理论认为,人们所有的行为都是有计划的,这意味着个人在决定行动之前就考虑到了他们活动的潜在后果。人们在决策的过程中包含对其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等相关因素的评估,对这些因素的评估共同决定了其参与行为的意向,这是行为发生的前提。计划行为理论主要是从行为角度出发,从影响行为的态度、认知和知觉控制来解释网络中的风险行为。
行为态度是计划行为理论的第一个因素,它是指人们对行为所持有的一种信念,如果个体相信某种行为会带来积极的结果,那么他对这种行为就会产生积极的态度。前人的研究支持了这一观点,博尔顿(Boulton)等人对405名大学生进行的研究显示,对欺凌和恶霸行为的态度越消极的大学生,他们参与欺凌和恶霸行为的可能性也就越少。麦希(Mesch)和贝克尔(Beker)的研究也发现,青少年在线发送信息时,他们对于网上分享信息的态度越积极,参与这种行为的可能性就越高。
主观规范是计划行为理论的第二个因素,它是指个体对其重要他人(即家人和朋友)赞同或反对他们采取某种行为的态度的一种信念。也就是说,个体在决定是否采取某项特定行为时,会受到社会压力的影响,这种压力来自于对个体有影响力的个人或团体。以往研究表明,主观规范与风险在线行为存在相关。一方面,青少年的风险行为容易受到其同伴的态度或行为的影响。辛社佳(Hinduja)和帕钦(Patchin)的研究发现,如果青少年周围的朋友经常通过技术手段欺骗他人,那么青少年自身也会受其朋友的影响,更可能产生在线骚扰行为。鲍姆加特纳(Baumgartner)和皮特(Pete)等人的研究也揭示了青少年风险在线行为存在同伴效应,也就是说个体参与风险在线性行为受其同伴赞同或反对的看法所影响。另一方面,父母或老师的态度也会影响青少年的风险行为。辛社佳和帕钦的研究也发现,认为所采取的某种行为会遭到父母或老师惩罚的青少年更不可能参与网络欺凌行为。
知觉行为控制是计划行为理论的第三个因素,它是指个体知觉到参与某一特定行为的难易程度,是一种关于个体控制该行为的能力的信念。在线环境创造了情感距离,减少了人们在面对面交流中可能会出现的顾虑,加上网络的匿名性和难以捕捉性等特点更可能促使个体做出参与在线风险行为的决定。研究表明,知觉行为控制和参与发送信息或短信以及下载视频之间存在正相关。海尔曼(Heirman)和沃雷维(Walrave) 的研究发现,知觉行为控制和网络欺凌行为之间存在正相关。
根据计划行为理论的观点,网络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是决定网络使用者是否采取网络风险行为的主要变量。如果一个人对于网络风险行为的态度越积极、重要他人的支持越大、知觉行为控制越强,那么,他(她)的网络风险行为意向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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