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四平:新诗叙事研究的动态演进
2017年04月10日 08:4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4月10日第1182期 作者:杨四平

  长久以来,国内外学界将“诗”等同于“抒情诗”,并将“诗抒情”与“诗叙事”进行价值等级区隔,制造了“抒情诗神话”,使得传统文类意义上的叙事诗,尤其是艺术形态层面上的其他诗歌叙事,长期处于晦暗不明的状态。

  传统文类意义的划分

  新中国成立前,朱湘、茅盾、张秀中、朱光潜、闻一多等一批现代诗家,已经开始关注新诗的叙事问题,但他们谈论的主要是以中国现代叙事诗为主体的诗歌叙事。

  朱湘很早就说过:“新诗将以叙事体来作人性的综合描写。”他盛赞冯至于“叙事诗堪称独步”。20世纪30年代,蒲风认为,“在现今”“该当开发长篇叙事诗、故事诗、史诗一类的东西”。他从风格类型方面论述了叙事性诗歌产生的时代必然性。

  茅盾也十分重视现代叙事诗,并把现代叙事诗的问题提到了新诗发展方向的高度。他认为,抗战以来,在时代强烈节奏的鼓动下,“从抒情到叙事,从短到长”是新诗发展“新的倾向”。他欣赏“艾青体”长诗,盛赞其“雍容的风度,浩荡的气势”及其诗意的氛围。

  朱自清说:“诗的民间化还有两个现象:一是复沓多,二是铺叙多。”他把新诗民间化与新诗叙事和抒情因素的增多综合起来考察,并说明了“铺叙”在抗战时期越来越多的原因。以上这些关于中国现代叙事诗的种种主张反映的是时代的新要求、现代歌谣体的风行、诗歌大众化与现实主义诗风的勃兴。

  对此,也有人持异议。张秀中说:“诗是吟咏的,不是描写的,是发现的,不是记述的。”人们脑海里已然形成了某种关于抒情诗、叙事诗、史诗和纯诗等诸如此类的诗歌观念,仿佛还能确凿无误地找到相应的诗歌范本。

  针对这种情况,诗歌理论家努力调解诗歌分类与诗人创作自由之间的龃龉。早在1920年,田汉就把叙事诗分为“叙事的叙事诗”和“抒情的叙事诗”。朱光潜在30年代初径直提出“抒情叙事诗”名称,并认为,诗性叙事中的事“也通过情感的放大镜的,它决不叙完全客观的干枯的事”。

  此外,有些现代诗家能够摆脱传统叙事诗研究的思维定势,不再简单地把新诗叙事完全等同于现代叙事诗,而是在诗歌现代性的意义上谈论诗歌叙事。卞之琳提出要“更多借景抒情,借物抒情、借人抒情、借事抒情”。40年代,闻一多倡导“把诗作得不像诗”,“说得更准确点,不像诗,而像小说戏剧,至少让它多像点小说戏剧,少像点诗”。文学体裁之间边际的交杂,不同文学体裁的跨界与融合,恰好是文学现代性的一个重要表征。与卞、闻形成呼应的是,袁可嘉提出的“有机综合论”、“新诗戏剧化”和“诗剧”等现代诗学观念,切中了新诗叙事的深层次问题。

  约言之,新诗叙事研究,绝大部分是围绕传统文类意义上的叙事诗展开的,较少有人从其他的诗歌叙事形态方面去研究现代抒情诗的叙事、现实主义诗歌中的叙事、浪漫主义诗歌中的叙事和现代主义诗歌中的叙事等。就是从20年代开始译介外国诗歌叙事理论时,也没有走出偏好译介西方叙事诗及其诗论的怪圈。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诗歌资源、诗歌视界和诗歌观念的时代门限。当时,人们还不可能全面深入地认识新诗叙事,或者说,他们把叙事诗视为诗歌叙事的全部。

  跨文类的叙事学分析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新时期以来,虽然总体上人们对新诗叙事的认识仍未能走出单一的现代叙事诗的阈限,但同以往的状况相比,新诗叙事研究还是取得了不少值得称道的成绩:有学者从新诗本体论出发,论述新诗叙事的诸种可能。如视意象为新诗叙事的元素与构造,把由意象叙事而形成的新诗看作“现代意象诗”;从现代语言学里的横组合和纵聚合的关系,从现代诗歌审美符号的结构机制和形态特征的维度,区分叙事诗与抒情诗在现代符号学意义上的差异;等等。

  此外,许多学者将其研究聚焦于中国现代叙事诗和中国现代讽刺诗,对单个诗人的单篇作品或整体创作进行叙事学意义上的解读和研究,或者以一种总体性的研究视角,从文学史的角度进行勾勒,事与史熔铸,局部与整体互动,显示了史家眼光和理性维度。

  从已有的研究成果中,我们明显看到现代中国学人对叙事学的大胆借鉴。他们开始尝试叙事学的理论与分析方法应用于新诗的研究领域,不但用叙事学的方法研究中国现代叙事诗,而且从“叙事层”的角度,将新诗叙事置于跨文类的叙事学和“对话理论”研究畛域,同时,还能从诗歌叙事话语入手对某些新诗经典文本进行结构剖析。不过,与新诗叙事丰富的美学经验和诗学传统相比,这些既有的研究在广度、深度、力度和精度上,均有待进一步拓展和深入。

  首先,大多数研究者仍然受制于“诗言志”和“诗缘情”的抒情主义一统“诗天下”的固有认识,没有摆脱新诗抒情传统优胜于新诗叙事传统的思维惯性,造成厚此薄彼的偏识格局,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对待新诗的叙事传统,无法认识到它的价值。

  其次,许多研究既不能很好地以新诗叙事的实践与理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又不能踏实地借鉴古代汉诗叙事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而把新诗中的叙事与西方叙事学中的叙事简单对应,生硬地用后者“套解”前者,终因不能“对症下药”而显得不伦不类,尽显削足适履的窘态。

  最后,对丰富多样的诗歌叙事形态与传统单一的文类认识不清,没有厘清不同新诗叙事形态之间的区别,致使现有的研究出现“两极化”倾向:要么把复杂问题进行简化处理,要么仅仅止步于阐释某一局部现象而无法提升至理论高度,均对新诗叙事的丰富性进行了有意或无意的遮蔽。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打破“诗唯情”的思维定势,区分“诗叙事”、“诗歌叙事类型”和“叙事诗”等概念。对于现代诗的研究,应该依据新诗叙事的实践与理论,归纳新诗叙事的不同形态,总结符合新诗叙事实际的叙事规律,为全面萃取新诗传统提供一种新视野。此外,还应反思其利弊,进而思考如何进一步创新和推进当前的诗歌叙事。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新诗的叙事形态研究”(15BZW1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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