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知识研究助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2023年03月01日 10:0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3月1日总第2600期 作者:陆玲玲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是在新时期社会背景下对我国社会治理经验的总结,既体现了社会治理的理念,也为乡村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由基层政府、下乡企业、基层社会组织、村内组织和村民等多元主体构成,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合作是影响乡村治理绩效的主要问题。“地方性知识”的识别、共享与运用对于促进多元主体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共享共治格局尤为重要。

  多路径识别地方性知识

  20世纪60年代,文化人类学家格尔茨在其《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中提出“地方性知识”(Local Knowledge)的概念。这是在全球化与地方性发生冲突的背景下对西方中心主义价值观的反思,倡导用“文化持有者的眼光”去解释研究对象的文化。格尔茨强调 “地方性不仅指地方、时间、阶级与种种问题而言,并且指情调而言——事情发生经过只有地方特性并与当地人对事物之想象能力相联系”。可见,地方性知识具有地域性、情境性、系统性,相较于普遍知识而言具有特殊性、多元性。

  乡村的地方性知识体系含括居民在同一地域长期共同生活所共享的经济、文化、社会、治理、心理等方面的知识,其中直接涉及乡村社会治理的地方性知识包括宗族、仪式、惯例、规范等。在各治理主体中,当地居民和组织天然拥有地方性知识,而基层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就不具备这些地方性知识。只有各主体之间共享地方性知识,才能实现有效的治理,这就需要充分识别与理解地方性知识。

  地方性知识包括了当地居民持有的可言说的知识和默会的知识,外在旁观者不能直接识别与理解这些知识,而当地居民往往不能意识到这些知识的特殊性以及他人理解的困难。这就需要一些组织与研究者深入挖掘乡村社会治理中的地方性知识。通过观察、访谈、文献查找等方法,挖掘地方性知识的不同类型、历史脉络、机制作用,以及地方性知识持有者之间的关系,探索地方性知识与乡村外部的治理政策、制度相适应的地方性情境。对地方性知识的挖掘,其最终目标是超越其地方性,获得一般性知识,也即将那些当地居民可言说与默会的知识在尽量保持原汁原味、避免曲解和误解的情况下,转换成一般性语言,从而变成所有参与主体可识别、可言说的知识。

  地方性知识内含治理智慧

  地方性知识对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意义在于:有助于理解乡村社会治理的地方性事实,并有效动员地方性治理资源,从而推动普遍性的政府正式政策制度在特殊的地方情境下更好落地实施。

  首先,只有运用地方性知识才能理解乡村社会治理的地方性事实。费孝通早在《乡土中国》中就提出,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在许多方面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不同,特别是二者维持秩序的力量与规范不同。现代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国家制定的法律,具有规范性、强制性;乡村社会秩序的维持主要依靠乡村传统的规则,具有地方性、非强制性。只有基于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知识,才能贴切地认识乡村社会的地方性事实,也才能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乡村治理的情境,发现和创新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体制机制。因此,“地方性知识”是实现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共治、共享的基础。

  其次,只有运用地方性知识才能有效动员地方性治理资源。地方性治理资源包括村规民约、人际关系、“长老”权威、地方组织等,在乡村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解功能,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乡村中的个体是地方性知识的持有者,动员村庄的个人与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能充分发挥地方性治理资源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最后,地方性知识是乡村社会治理的韧性所在。在乡村社会治理实践中,政府的正式制度面对复杂多元的乡村社会治理情境。政府的正式制度具有普遍性特征,而其面对的乡村社会治理情境则具有多元性。如果忽略乡村社会治理情境的多元性特征,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容易产生“一刀切”的现象,导致制度难以在乡村落地实施。运用地方性知识促进乡村治理多元主体间的对话,共享治理目标、治理知识,能够调适具有普遍性的政府正式制度与乡村具有特殊性的地方性情境之间的关系,促进政府的制度与政策在乡村落地实施,获得较好的治理成效。

  拓展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路径

  借助地方性知识,可有效推动参与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积极促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多元主体共享地方性知识,形成关于乡村社会治理目标与行动路径的共识。基于此,各治理主体能够明确关系地位,各司其职,实现协同有效治理。关键在于,要坚持基层党组织的引领地位,同时也要赋能拥有丰富地方性知识的乡村社会组织,激活传统组织力量参与乡村社会治理。

  首先,积极促进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多元主体共享地方性知识。当地居民与组织往往是地方性知识的持有者,往往会秉持地方社会的治理逻辑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等主要掌握着有别于地方性知识的一般性知识,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秉持着科层逻辑、市场逻辑与专业逻辑。要实现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共享共治,各治理主体需要共享乡村的地方性知识,熟知地方性知识持有者的治理逻辑。只有通过文化持有者的视角,才能将多元主体秉持的不同治理逻辑,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整合为共治的逻辑,形成多元主体治理的合力,有效发挥多元主体的治理优势。

  其次,准确理解地方性知识的内涵与作用,明确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定位。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实践中,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定位影响治理目标。如果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政府一般性知识高度嵌入治理实践,容易导致治理目标行政化,乡村社会过度依赖政府,难以发挥地方性知识,削弱乡村治理自治能力;如果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过度依赖地方性知识,容易导致治理目标的偏离,影响国家制度的落地实施,削弱对乡村社会的宏观治理。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应有效结合社会治理的普遍知识与乡村社会治理的地方性知识,多元治理主体间加强沟通、合作,实现协同有效治理。

  再次,坚持基层党组织在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引领地位,保障乡村社会治理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基层党组织是政治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拥有社会治理的普遍知识;同时基层党组织的成员来源于乡村,拥有社会治理的地方性知识。基层党组织是地方性知识与普遍知识、村庄内部治理主体与村庄外部治理主体、非正式关系与正式关系之间沟通与合作的纽带。通过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升组织管理能力,能够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权威,推进乡村社会治理的组织振兴。

  最后,动员与培育拥有丰富地方性知识的乡村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社会治理。政府与企业参与乡村治理,往往考虑如何实现政策目标与绩效目标,从而减少了对乡村社会治理需求的关注。乡村社会组织的成员来自地方社会,他们熟知乡村社会的治理需求,能够整合国家社会治理的目标与乡村治理的目标,从而使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地方社会具有目标合法性。同时,乡村社会组织在组织行动中,熟知乡村社会的组织形式、组织制度、组织惯例,容易获得行动的合法性,减少组织实践过程中的沟通成本。乡村社会拥有传统的组织力量,如老年组织、文化娱乐组织,他们是持有乡村社会地方性知识的主体。通过赋能地方性知识的持有者,能激活组织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提高乡村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绩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德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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