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环境和近岸海域综合治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河湖长制”即是贯彻这一治理思想的制度。它不仅涉及河湖流域中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内容,还关系到流域中的多元主体利益,更强调各主体力量形成合力、有序参与治理,因此它也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河湖长制”缘起于2007年的“太湖蓝藻事件”。无锡市政府为高效治理太湖蓝藻污染,推行了“河长制”,问题很快得以解决。随后,浙江、辽宁、甘肃等地不断实践创新,该制度逐渐完善,并最终成为国家生态治理层面的顶层设计。“河湖长制”在实践上的成功与其背后的深厚学理基础是分不开的。
首先,从生态学角度来看,“河湖长制”是一种河湖全域治理方式,符合生态学原理。生态是一个复杂系统,水不断流动,河湖不能切割,必须进行全域治理和保护。在“河湖长制”实施之前,各地以行政区划各管一摊,一条河或一个湖归属几个行政单位管理,这导致任何一个环节没有管好都会影响整个河流湖泊的治理效果。
其次,从政府经济学角度来看,“河湖长制”有效避免了“公用地悲剧”。江河湖海都是公共资源,容易产生“外部性”问题,造成“公用地悲剧”。为此,国际通行做法是政府等公共部门主导,社会各类主体参与,齐抓共管,一体化协同解决问题。
最后,从新公共管理角度来看,“河湖长制”保障了多元主体参与对组织协调高效性的要求。河湖治理既要集中统一指挥,又要多中心高效协同,所以不仅要建立这项制度,还要完善运行机制,构建现代流域治理体系。“河湖长制”是制度、运行机制、流域治理体系的统一体。只有让制度运行起来,才能保障多元主体参与的效率。
多元主体参与不仅可优化“河湖长制”,也可提升流域内社会治理水平。河湖不仅为流域中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等提供基本保障,也往往与地方文化特色、精神气质等紧密相关,所以多元主体参与河湖治理也是流域内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
在治理架构设计上,“河湖长制”建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机制。从政府方面看,在横向上,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总河(湖)长,其他领导分别担任具体河湖的第一责任人,将涉及的职能部门纳入领导体系的组织架构中,形成协同高效的运行机制;在纵向上,各级党政机构相应建立“河湖长制”,形成层层负责、上下贯通的领导机制。
从多元社会主体方面看,流域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等与流域治理息息相关,必须将他们动员起来,组织起来,才能形成合力,从源头治理入手,不断推进污染物减量化、提升排放达标率;需要社会监督,实现流域监管常态化。政府自身加强统筹,改变了过去条块分割、部门各司其职各管一摊的“九龙治水”格局;同时,社会主体参与改变了过去主要由政府搭台唱独角戏的局面,形成协同治理的新治理结构。实践证明,政府统筹协调顺畅,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地方,治理效果相对要好一些,人民群众满意度也相对较高,生态总体明显改善。比如,海口美舍河治理、甘肃石羊河流域治理等,都是经典案例。
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形式很多,有些地方面向全社会聘请河湖环境监督员,广泛动员党员、青年等对河湖管理保护进行监督和评价。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围绕新治水渠道的开拓、治水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新治水技术的应用等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论证,协助政府制定及完善问题解决方案,打通科学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通过共享实时信息,构建“河湖长发现问题—志愿者补充细节—社区或群团组织收集民意—专家提出建议—共研解决方案”的闭环管理模式,等等。
在地方各级政府持续治理下,到2020 年,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3.4%,河湖基本消除黑臭脏现象,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是,该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流域内未实现治理的全覆盖、社会工作本身还存在短板等。这就要求,在河湖治理过程中,要将其视为流域内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将其嵌入在社会治理更为广阔的视野中。这更加要求有强有力的领导核心、流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以及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
一是树立“大生态”理念,鼓励更多社会主体参与。例如,水与土是不分家的,土壤是水的载体,水是土壤的生命之源;唯有土壤、固体废弃物和污水一体化治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源头治理问题。这就要求推动包括国土部门、固废处理部门、污水处理企业、河道管理部门以及流域内的社会组织、企业、居民等参与其中。
二是加强治理平台建设,让更多主体有序参与其中。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搭建以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的现代治理平台,以信息化、数字化引领生态治理体系不断升级完善,构建政府统一指挥、社会各类主体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治理体系。
三是持续加强和改进社会工作,凝聚“齐抓共管”的合力。社会工作是推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的重要抓手,关系到社会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科学的社会工作,是有效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这需要不断提升社会工作的科学性、时效性,做好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真正深入企业、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动员更多社会主体和人民群众积极投身生态保护事业之中。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