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共同富裕进程中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发展
2022年06月15日 10: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15日总第2427期 作者:杨柳

  

  ■在乡村振兴中推动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离不开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发展。图为浙江省温岭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果农给阳光玫瑰葡萄套袋,通过套袋技术提高葡萄品质。

  图片来源:中国新闻图片网

  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聚焦农村,强调要在乡村振兴中推动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上述目标的达成离不开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发展,这一方面是因为拥有技术与资金优势的农业规模经营组织能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对于留守农村的农民而言,能在地就业便意味着家庭增收,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因采取雇工经营而为留守农民提供了增收致富的机会。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在高质量发展与共同富裕中的功能,决定了政府需要引导和促进其发展。然而在实际的发展中,采取不同经营模式的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在经营效益上存在较大差异。在影响其发展的多重因素中,由农业生产特性所决定的雇佣劳动力的监督和管理尤为关键。

  中国社会转型与农业发展的演变

  当前中国农业发展的一个结构性特征便是农业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正逐步降低,且与发达国家的比例结构日益靠近。但中国农业从业者的收入不仅与发达国家农业从业者的收入有一定差距,且与国内非农产业从业者的收入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在这一结构下,农业从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抑制,甚至部分地区的农村开始出现土地抛荒或季节性抛荒现象。

  之前,由于外出务工就业机会有限,农民只能囿于土地与农业经营。当农民将过剩的劳力投入到农地上时,农业因精耕细作而获得了产出的最大化,但这种“过密化”发展是以农民边际收益的下降为代价的。换言之,中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结构使得单位土地的产出效率与单位劳动力的产出效率之间呈现出一个“反相位运行”的特征。但是,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的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它使得家庭中农业生产的必要劳动力开始出现短缺。这一转型直接影响到中国农业的发展,尤其是影响了家庭与农业服务体系间的关系。在家庭劳动力充分的情况下,农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主要是以产前与产后为重心,产中的生产则留给了家庭;在家庭农业劳动力短缺时,农业服务体系则由产前和产后拓展至产中,形成对产前、产中和产后的全覆盖。全国各地农村不断涌现的农业机械化服务、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等本质上都是由市场化主体承担了此前家庭劳动力所承担的产中服务。

  需要看到的是,城镇化与工业化的推进导致农村劳动力呈现出非农化的趋势,亟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同时,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小农户的家庭经营也不容忽视,其仍是当前农业经营的主体,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发展既不能替代小农户,也无法撇开村庄社会,二者分别构成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发展的组织基础和社会基础。

  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经营管理及其困境

  与小农户集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于一体,且主要依靠家庭内的承包地和劳动力不同,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生产主要以雇工劳动力为主,且以资本积累为导向,倾向于扩大再生产,他们主要靠流转一定规模土地并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由于能依据工作量的多寡来雇佣或裁撤劳动力,故能消除长期困扰中国农业发展的“过密化”问题,虽其土地产出率有所下降,却令劳动生产率得到了提升。

  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在流转入土地后,或是将土地发包给“代管”,通过提供产前和产后服务,来实现“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或是以“横向一体化”的方式来统一生产。如果农业规模经营组织是采取“纵向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将土地发包给“代管”,那么在经营管理层面其仍然类似于小农的家庭劳动力经营,所不同的是小农所经营管理的是自己的承包地,而“代管”经营管理的是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租地。如果农业规模经营组织是采取“横向一体化”的经营方式,那么它将直接介入农业的生产过程,并对所雇佣的劳动力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后者则直接影响着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经营绩效。

  对于外来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经营与管理,经济学和管理学从要素投入与经营效率的角度展开过深入的分析,而社会学的研究则更多侧重经营主体与乡土社会的嵌入性分析,关注组织经营的社会属性。从社会学视角分析,经营主体与雇工之间的雇佣关系并不是简单、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或“剥削—被剥削”关系,而是一种具有行动伦理意涵的劳动合作关系。这一路径分析自然需要将其雇佣关系置放于市场结构与村庄社会结构的双重结构之中,考察市场逻辑与行动伦理如何共同形塑组织中的雇佣关系。

  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经营活动所具有的双重嵌入性特点,即同时嵌入在劳动力市场结构与村庄社会结构之中,对其内部治理产生了复杂的影响。一方面,它会使具有资金、技术与市场优势的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因掌握地方社会稀缺的就业资源,而在劳动力选择与雇佣上拥有主动权,形成对雇工的“支配”。但另一方面,占据“地主”优势的当地雇工则可能借助地方社会的结构而同资方进行博弈。正是由于经营主体与雇工分别在劳动力市场结构与村庄结构中占据优势,故在缺乏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时,双方都易基于自身优势进行机会主义行为,进而导致双方利益受损。对于一个谙熟于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资方而言,若要取得经营的成功,则一定知道要“扎根”村庄,并利用农民的行动伦理与地方权威来改进组织经营。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的资方会依据自身经营作物的属性(机械可替代性、劳动密集性程度等)来分配组织内部的控制权,将组织中的任务确定权、激励设置权与检查验收权在自己、“代理人”、雇工“工头”与普通雇工间进行最优化的配置。

  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中劳资双方的共同富裕

  在农业规模经营发展中推动共同富裕并不是要雇佣双方“均财富”,而是要促进雇佣双方共赢发展,尤其是要促进处于弱势的农民增收,使其共享改革与发展的红利。由于留守农村的劳动力就业空间有限,在地就业意味着家庭增收,因此雇工劳动使农业规模经营组织中的经营主体与雇工形成了一种共生的关系,有序的雇佣关系能使雇佣双方互惠共赢,实现共同富裕。但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农业规模经营组织经营具有双重嵌入性的特点,经营主体与雇工因在互动博弈中各占有局部优势,因此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导致双方陷入“互害”的恶性互动困境之中。为了避免这种困境的发生,则有必要以雇佣双方的共生利益为基础,一方面在组织管理层面探讨内部治理机制的优化路径,通过完善组织内部的控制权分配机制和激励监督机制、雇佣双方的利益表达与利益协调机制,规避雇佣双方的机会主义和利益冲突,促进雇佣双方共赢发展目标的达成;另一方面则是在组织外部治理层面思考如何通过优化惠农政策体系、推进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促进政府、市场(经营主体)与村庄/村民三方配合,既防止资本对小农户可能产生的“挤压”,又着力解决组织经营面临的劳动力高效生产难题,提升农业规模经营组织带领致富的能力。

  (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乡村振兴背景下家庭农场的经营行为研究”(21Q03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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