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婚姻家庭法制破解低生育率难题
2022年06月15日 10: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15日总第2427期 作者:何丽新 张人天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我国作为人口大国,人口问题关系整个国家与民族的未来。2021年5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总和生育率仅为1.3,人口增长速度和幅度持续放缓,并向零增长和负增长趋近,我国面临落入“低生育率陷阱”的风险。

  低生育率问题作为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毋庸置疑亟须通过多途径的综合作用与共同努力,其中法律应发挥对人的行为的规范与指引作用。在人口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已相继修订或废止,而婚姻家庭法制同样对破解低生育率具有重要价值。不同于欧美地区,我国的非婚生育比例较低,因此生育与婚姻、家庭关系仍然联系紧密,推迟结婚时间、已婚生育率和结婚率的下降、离婚率的上升是导致生育率不断下降的几大因素。因此,婚姻家庭法制应当着眼于未来我国出生人口规模的决定性因素,发挥其规范性、指引性作用,提高育龄个体的结婚比例以及个体意愿生育水平与意愿生育水平实现程度,继而助力提高新生人口数量,破解低生育率问题。目前,我国已进入到《民法典》时代。其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整合了原《婚姻法》与原《收养法》以及2001年以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与时俱进的革新,是当下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集中体现,发挥其应有法效对破解低生育率具有重要价值。

  调整立法理念

  在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集中反映了其立法理念。人口问题与婚姻家庭法制立法理念具有密切联系。首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删除了原《婚姻法》《收养法》中关于“计划生育”的原则性表述,体现出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立法根据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延续了原《婚姻法》中“男女平等”等基本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对破解低生育率具有多重意义:一方面,“男女平等”原则的实质推进将提升女性配偶的意愿生育水平。我国女性工作—家庭冲突是导致低生育率现象出现的关键因素,家庭内部男女平等进程的推进,如男性配偶将更多精力致力于家务劳动与子女养育,会切实提高女性配偶一方的生育意愿。另一方面,“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将扭转中国民众特殊的男孩偏好,改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使未来育龄女性人数正向增长。我国“重男轻女”的男孩偏好导致鉴定胎儿性别等现象层出不穷,女婴的数量被人为控制而减少,这将直接影响未来育龄女性的数量。再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延续原《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中,妇女作为“人自身的生产”的直接主体,承担着人类繁衍的重要职责。在立法中明确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视妇女在“两个生产”中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推动男女实质平等的实现。最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强调家庭文明建设。婚姻家庭具有伦理属性,婚姻家庭法制应当反映其道德导向与法治精神。家庭制度建设的有效推进,包括夫妻关系文明建设与家庭关系文明建设,有利于恢复和加强家庭养老育幼的核心功能,弘扬中国传承千年的家庭伦理道德,是促进人口长期可持续增长的重要公共政策议题。

  框定自由边界

  在第二章“结婚”中,《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坚持“婚姻自由”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设置结婚的必备条件,对自由的边界进行了框定并予以保障。“自由”将影响受结婚必备条件约束对象的多寡,这将直接影响育龄群体结婚的比例。结婚的必备条件越多越严苛,育龄群体符合结婚必备条件的数量越低,反之亦然。如对法定婚龄的设置,法定婚龄越高,育龄群体结婚比例越低。1950年共和国首部婚姻法将男性法定婚龄规定为20岁,女性18岁;在此基础上,1980年《婚姻法》上调至男22周岁,女性20周岁,上调主要是基于控制人口增长的考虑,以应对人口数量过多、增速过快的“前人口问题”,推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而在目前人口背景下,我国可以下调法定婚龄。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原《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要件进行了实质性修改,缩小了禁止结婚的范围。《民法典》第1048条删除了原《婚姻法》第7条第2款“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性规定,将其规定至第1053条作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从实质上拓宽了“婚姻自由”的范围,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的同时,使育龄群体结婚的比例得到提高。

  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

  在第三章“家庭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与生育率问题有较大联系。当代中国婚姻关系受到“市场主义”的影响,相关司法解释不断强化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造成“婚姻的私有化”,弱化了夫妻财产对家庭稳定性的保护,婚姻稳定性变差,生育率也将随之降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第1062条沿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与我国的传统文化相契合,更有利于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性配偶一方,在为家庭付出时消除其对经济状况的隐忧。随着经济的发展,职业女性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冲突与平衡对其生育意愿产生了重要影响。从经济理性的视角,研究表明女性推迟初育年龄能够收获更多的经济利好。因此,女性进行生育必然以牺牲自己的职业发展以及经济收入为代价。在此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制坚持婚后所得共同制,婚后劳动所得由夫妻共享,使女性配偶一方的生育付出与所得等价,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女性配偶在进行生育行为时对其经济利益可能受损的顾虑。

  设置“离婚冷静期”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四章“离婚”中,离婚的自由程度与离婚的财产分割同样与生育问题相关。首先,离婚的难易程度将影响婚姻的稳定性。《民法典》第1077条增设“离婚冷静期”制度,通过“离婚冷静期”制度以国家公权力对离婚自由进行相对限制。多数研究表明,婚姻稳定性对生育率具有总体正向效应。我国作为全世界综合离婚成本较低的国家,“绝对自由”的离婚观念对家庭稳定造成极大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使民众对婚姻缺乏安全感和信心,“婚姻”应有的保障功能被弱化,女性的生育意愿也自然而然受到影响。“离婚冷静期”制度使当事人充分、冷静思考离婚的后果,减少冲动型离婚,有利于婚姻稳定性的提升,益于生育率的正态发展。其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完善了离婚救济制度,拓宽家事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即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家事劳动渗透人身属性和强烈的感情因素,同时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一方面,“生育劳动”作为“抚育子女”的一部分,是女性独有的家事劳动价值;另一方面,一般而言,女性一方承担更多“抚育子女”的责任,牺牲更多自身发展机会而倾注于家庭。因此,家事劳动补偿制度的拓宽将利于在财产方面更好地保护女性“抚育子女”的利益,进而提高女性的生育意愿。

  综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于其立法特征,延续了相关原则及规定,又通过系列调整与当下低生育率现状相合,我们应最大限度地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法效促进生育率的提高。与此同时,婚姻家庭法制仍存在值得我们思考的修改与完善空间,如法定婚龄的调整、生育权的法治保障以及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以使其更好地发挥引导与调控作用,为破解低生育率问题贡献法制力量。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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