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多类型多层次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格局
2021年09月22日 08: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22日第2255期 作者:卢福营 徐璐

  乡村振兴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建设工程,势必引发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重大变化,进而实现乡村治理条件的重构,推动村庄治理方式创新。这要求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理论指导下,结合农村经济社会的新发展,建设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

  宏观地看,伴随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大量生产要素和社会力量将流向农村,进入村庄,推动农村社会进入一个新的开放发展阶段。在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个时期里,农村社会主要受市场经济推动逐渐走向开放,主要表现为村民外出谋生发展,是一种以“外出”为特征的“流出型开放”。乡村振兴将重构工农、城乡关系,引导一系列外来的城镇、非农要素和社会力量进入村庄,形成以“进入”为特征的“流入型开放”。村庄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新开放将使村庄社会结构更趋开放、利益主体更加多元,要求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具有包容性、开放性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

  在一定意义上说,乡村振兴背景下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是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实现形态,是基于乡村振兴过程的利益关联,通过不同纽带而联结,共同参与村庄管理服务的治理共同体。在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内部,并非完全一体的,而是一个异质性、多样化主体的整合,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力量。如何区分和辨识这些力量是实现共同治理的重要步骤,因此研究者应给予更多关注。鉴于这些力量组织形式多样,尚未有学者做全面讨论,我们暂且借用意义较为接近的“共同体”概念来分析。最为主要的有:

  政治共同体,即介入乡村振兴过程,参与村庄治理的政治组织。这些组织包括地方和基层党组织、地方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共同构成了村庄治理的基本组织架构。这些政治组织既彼此联系,又相对独立,因性质、地位、作用不同而成为不同的政治共同体,在村庄治理中扮演多种角色。地方和基层党组织是村庄治理的领导者,地方政府是村庄治理的主导者,村民自治组织则是受村民群众委托履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等职能的自治者。

  地方共同体,即由户籍村民构成的地方性社会共同体,是传统村落共同体的延续与转换形态。人们世代居住生活在同一地域,建立了较为广泛而密切的关联,形成了共同习俗和价值认同,逐渐地生成为传统的村落社会和治理单元。新中国成立后,又通过户籍制度和行政区划制度将其确定为一个基层社会治理单元,形成地方性共同体。在乡村振兴中,村庄的有效治理离不开村民和村级组织,地方共同体是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基础,在村庄治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经济共同体,即基于共同产权或经济关联而形成的共同体。这主要有两种形式:基于共同产权及其利益联结而成的产权共同体,如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专业经济合作社、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的关联和利益形成的合作性共同体,如生产与销售企业的合作、同行同业之间的联盟、企业主与劳工之间的依存。多种经济共同体在乡村产业振兴过程中同时并存发展,进而成为嵌入村庄治理的新因素,是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重要部分。其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经济合作社具有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部分经济共同体则是在乡村产业振兴中新兴的,或者是新嵌入村庄发展和治理过程的,在村庄治理场域发挥一定作用。在特定条件下,有的经济共同体也有可能在村庄振兴中作出特殊贡献,发挥独特作用,进而成为影响和左右村庄治理的重要力量。

  生活共同体,即基于共同生活,由村域内在地生活的人员组成的共同体。伴随乡村振兴,村庄社会进一步开放化。一些户籍村民受利益驱动外出务工经商,成为不在户籍地生活的外出人员。相反,一些外来人员进入村庄,构成了一个户籍不在村的在地生活人员。生活共同体主要是指居住和生活在村,因共同生活而形成利益联系的团体。他们共同生活于一个村庄内,既接受管理服务,又参与共同生活场域的管理服务。

  权利共同体,指基于某种共同身份及权利而形成的共同体。在乡村振兴中,一些村民因特定身份而拥有某些特殊的权利,进而形成各种各样的权利共同体。比如,老人享有国家规定的老年人权利,并建立了老年协会;妇女根据国家规定享有特殊的权益保护政策,并建有妇联组织。这些特殊群体因身份和权利特殊,形成一个个权利共同体。各种权利共同体时常通过妇联、老年协会等村级配套组织活跃于村庄治理场域,在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内处于特殊地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项目共同体,即基于特定的建设项目或振兴工程而联结,并共同行动的共同体。伴随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和运作,一些原本没有关联的社会组织、企业、村组织等逐渐地聚集在一起,围绕项目任务和目标统筹协调、分工合作、共同行动,基于共同项目及其利益形成了共进共退、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由于项目具有特定的时效,项目共同体会因项目的设立和实施而形成,并随项目的完成而解体。然而,乡村振兴项目时常构成村庄工作的中心或重点,深受相关部门、村级组织和广大村民的关注,进而决定了项目共同体在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中的特殊地位。

  可见,在乡村振兴中的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内具有多样性的共同体,而且因村因时而异。在一定时期的特定村庄治理场域中,各类共同体“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共同参与治理行动,并共享村庄治理和振兴发展成果。在横向结构上,呈现为一种多类型统一的结构。

  从纵向结构分析,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则是由多个层次构成的层级结构。首先,每一个共同体基于自身特点和需要,均会以多种方式实施自我管理和内部整合,并以共同体的形式参与特定的村庄管理服务工作,构成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的基层。其次,在具体的村庄治理实践中,因某些事务、某些项目,需要部分共同体的合作与协同,进而建立诸如领导小组、协调委员会之类合作机构,建构独特的联动和协调机制,形成特定的共同体治理联盟。这些共同体治理联盟构成了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层级结构的中层。再次,在村庄治理场域内,多种类型多种形式的共同体在地方党政的主导下互动博弈、协同整合,最终形成党领导的多元协同的新型村庄治理体系。这个统一整合的共同体整体构成了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层级结构的顶层。如此,建构了由“共同体—共同体联盟—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三个层级构成的纵向结构。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说的村庄治理共同体类型和层次,只是宏观的分析,乡村振兴中具体的村庄治理实践可能会复杂得多。因时间不同、村庄不同、治理事务不同等,形成不同的村庄治理共同体格局,进而呈现出新型村庄治理共同体格局的多样性、复杂性。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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