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背后的逻辑是什么?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思考从未停歇,并形成了不同的学说流派。
以格劳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为代表,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人的理性和权利,主张依据自然法制定法典。以胡果、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认为法律并非“理性”的产物,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以边沁、奥斯丁为主要代表的分析法学派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以庞德为代表的社会法学派注重法律的社会目的和效果,强调不同社会利益的整合。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科斯、卡拉布雷西、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派开始在美国兴起,侧重用经济学的概念、思维来理解和分析法律,对立法、司法和法学研究产生深远影响。
不同学派对于法律本质的理解和追问,目的都是希望良法善治,但立论的根基有本质不同。古典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立基于抽象的观念、宏观的历史和复杂的整体,分析法学派和法律经济学派侧重具体的规范和可比较的现实。但分析法学派并不关注法律应当是什么,而法律经济学派则更侧重于比较和选择。
立足现实,法律人关注的不仅是抽象的理论学说,更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法律背后是道德哲学的正义理念,还是经济逻辑的成本收益分析?本文试举两例进行说明。
例证一,诉讼时效制度。民法上,规定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的制度,被称为诉讼时效制度。从公平正义的视角来看,仅因时间经过就要剥夺权利,未免过于残酷。但现实中,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为各国民法通例。对此,王泽鉴给出四条理由:一是保护债务人,避免因时日久远,举证困难,致遭受不利益;二是尊重现存秩序,维护法律平和;三是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四是简化法律关系,减轻法院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一言以蔽之,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和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衡量。
例证二,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由于单一个体的社会阅历、认知能力不同,最为公平正义的法律规定应该是通过心理测试,单个测量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社会认知程度,在此基础上认定个案中的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但现实中,各国立法都以年龄作为判断依据。这种简约规定必然会牺牲个案正义,但是简单易行,无须额外的认定成本。
以上两例,法律规定都难谓公平正义。立法者的选择背后,潜在的成本收益考量呼之欲出,这种考量即是经济的逻辑。
信念与事实
为什么法律背后是经济的逻辑,而不是公平正义?首要原因是:公平正义是信念(belief),而非事实(fact)。信念是一种规范式思维,要先提出一些原则、理念或价值,再以此为基础作进一步推论。因此,这些原则、理念或价值可以看作预设的前提。人们期望这种前提是简而自明、一致赞同的,但现实中往往无法做到。
基于事实的思维,则是一种实证式思维。它没有预设的前提或立场,而是以实际情况、已经发生的事、出现的现象为材料,由此归纳出某些“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普遍成立,就可以用来解释类似或其他社会现象。法律作为人类生活共同的社会规范,需要基于事实的共识,而非基于观念的对立。而成本收益分析,就是一种基于事实的结果式思维,是可验证的。
取舍与度量
古罗马法谚云:“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但在具体的情境中,当两造的立场不同,往往对正义有着截然相反的结论。哪一方的正义更“正义”呢?波斯纳的观点是“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能无视于代价”。正义不可度量,但代价可以度量。代价本身就是一种成本收益分析。
例如,表见代理制度使无权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对于被代理人而言是非正义的。善意取得制度损害了真正的所有权人的利益,似乎也是非正义的。但法律为何做此制度安排?经典的民法学论著都会揭示其背后的原理是维护交易安全。但在道德哲学的语境下,交易安全和公平正义哪个更重要?显然是公平正义。而法律却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交易安全,是在价值冲突中做出了取舍:将交易安全作为更高位阶的价值。这就体现了成本收益分析的经济逻辑,而非道德哲学的逻辑。
概念与工具
法律人坚持公平正义的信念,似乎比经济学家侧重成本收益更崇高。但从宏观来看,无论是公平正义还是成本收益,都是用来描述现实世界的工具。
正义的概念极其宽泛,又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在无法就抽象概念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需要用更为具体和坚实的事实来充实其内涵。比如,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的不同个体如何赔偿的问题上,从来就有“同命同价”和“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人生而平等”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观念,但因为地域、贫富、文化、环境的差异,“人生而不平等”是一种具体可见的事实。基于生而平等的理念做出“同命同价”的赔偿,必然造成对逝者家属回归从前生活补偿程度的不平等。基于生而不平等的事实做出的差异化补偿,则会遭到“同命不同价”的抨击。问题的本质在于:死亡赔偿的功能是以金钱购买生命,还是让逝者的家人回归从前的生活。对“正义”不同内涵的填充,会导致不同的结论。显然,用金钱购买生命无法令人信服,而立足于对逝者家人的补偿和帮助,经济逻辑可为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替代性工具。
对于诸多公平正义理念无法衡量的价值,都可尝试从成本收益逻辑寻求答案。比如,单一底版、极具个人纪念意义的结婚照被摄影公司不慎损毁,如何赔偿?这涉及纪念性物品的价值计量,在公平正义理念下是无解的。但从风险预防和风险负担角度,以“最小防范成本原则”来确定风险承担主体和责任,则提供了可操作的法律解决方案。
个体与整体
法律是社会公众共同遵守的社会规范。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也是一种制度选择。比如,相邻的两块地上,左边种小麦,右边养牛,可能会发生牛越界吃草的情形,法律是否应当阻止右边地的主人养牛?工厂生产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法律是否应当禁止工厂生产?站在不同的立场上,得到的结论会截然相反。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而禁止养牛,或者基于人的生存安定保障的理念而禁止开厂,都是可选的立法方案。
非此即彼的选择,固然可使一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但从社会整体利益考量,却并非最优制度安排。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法律经济学创始人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通过界定产权,进行交易成本的协商,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换句话说,外部成本内部化的策略超越了个体的公平正义观念,可能是一种更优的资源配置方案。
立法与司法
法律规范的语言表达通常是高度抽象的,这样才能保持对现实生活的普适性。但这种抽象表达带来的现实问题,就是对文本解释的多样性。换句话说,立法者在法律规范中用抽象概念画的一个点,在法官面对社会现实时,可能会变为一个圈。面对新类型的案件,可能存在法律漏洞、立法空白,有多种解释的可能。在个案裁判中,面对两造争议,何种解释更能体现立法原意?法官选择哪种解释,是更优的裁判导向和制度安排?法律解释的尽头是价值判断。道德哲学、公平正义理念固然可为价值判断提供论证,但却难以让所有人认可和信服,而经济分析是可选的工具之一。
例如,网约车的面世冲击了传统出租车行业,导致出租车牌照价值贬损。当既有法律和判例中均无答案时,应支持网约车参与竞争,还是保护出租车行业和司机的利益呢?2016年在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审判的“伊利诺伊运输贸易协会与网约车公司案”中,出租车公司认为同样的服务、不同监管标准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侵害了其财产权利。审理该案的正是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他在判决中指出,“财产”并不能豁免竞争。当新技术或新模式诞生,通常会影响和冲击旧技术或旧模式。如果旧技术或者旧模式以宪法权利为由,排除新事物,可能导致经济发展停滞。因此,出租车牌照的贬值部分并不是宪法上保护的财产权,而是市场竞争的结果。这一判决并非依据单纯、空洞的正义观念,而是通过“向前看”的视角做出了利益选择,其背后无疑是经济的逻辑。
批评与回应
比起“公平正义”的高尚神圣,“财富最大化”似乎充满铜臭,因此不少法律人对经济思维、经济逻辑常有本能的排斥。经济学方法的数学化,也成为诸多法律人对经济分析的知识屏障。此外,“经济学帝国主义”这一概念即隐含了经济学对法学、法律的侵蚀。对法律的经济分析更为直接的批评是:法律所维护的人的生命和尊严,能用金钱来衡量吗?
但这些对法律经济学的批评,本身源于对经济学的误解,有必要予以澄清。第一,经济学是探讨人类行为选择的学科,而不是“赚钱”的学科。选择的本质是实现对有限资源的更优利用,这一目的不仅适用于法律所追求的价值,而且适用于更多的人类行为。第二,经济学的评价标准并非“财富最大化”而是“效用最大化”,所以金钱和财富并非经济分析的价值取向,“效用”才是。例如,“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这背后体现的就是经济逻辑:将生命、爱情、自由三者的效用进行排序,在排序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并非是“为了金钱,而舍弃生命、爱情和自由”。第三,经济分析不等于数学。数学是经济学的论证工具之一,但不是经济分析的本质。科斯在其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社会成本问题》中,最多只用了小学算术来举例说明,仍然能深入浅出地阐明法律和制度安排背后的深层逻辑。
也许有人会说,千百年来,没有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也可以自行运作,法学也积累了丰硕成果。但1960年之后,法律经济学的兴起,无疑为法学的发展带来新的养分、注入新的血液,让这个古老的传统学科内涵更为丰富。比如,我们现在可以假设地球是平的,吃喝玩乐、衣食住行、盖摩天大楼都可以照旧。但如果我们有更为广阔的视角,知道地球是圆的,我们对世界的理解将更为完整。
因此,法律的经济分析能让我们对法律有更深刻的理解,也为法律实施提供了一项有效工具。经济分析不等于高等数学,其本质是基于成本收益分析和效用比较,做出更优的行为选择和制度安排。经济分析的工具可用、能用并可验证。法律背后是经济的逻辑!
(作者系山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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