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点提出了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的问题,凸显了稳定增加农民收入对于推动“三农”工作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性。面向新时代新征程,推动农民增收致富,需要结合农村改革发展的具体实践进行探索和创新。
拓展乡村经济发展新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两万元,达到20133元。城乡收入差距持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12年的2.88下降到2022年的2.45。农民的增收致富,在过去主要依靠经济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在未来也不可能仅仅依托乡村这一孤立的空间,而需要在经济发展和新型城镇化的强力推动下来实现。
一方面,经济发展和新型城镇化本身为农民提供了直接的增收致富渠道。2022年,全国农民可支配收入的42%来自工资性收入。事实上,务工收入是过去几十年支撑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收入来源,强劲的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动力依然是推动农民稳定增收致富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农民农业收入的发展愿景,始终绕不开规模经营的发展路径。土地规模的扩大会促进农民经营主体的创新、合作社的发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升,从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民增收。同时,农业的规模经营既依赖城镇化推动农村人地比例的扩大,又离不开经济发展为农业提供持续的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持。因此,要按照《意见》要求,深入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总结地方“小田并大田”等经验,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动,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切实促进农业经营增效和农民增收致富。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的功能正在发生变化,乡村不再仅仅是生产食物和原材料的经济空间。首先,乡村自然生态与社会文化资源的价值日益凸显,这为乡村拓展面向城乡居民新型消费需求新的经济空间提供了条件。尤其是那些临近具有强劲市场需求中心城区的城郊地区,以及气候条件适宜、景色秀丽、有着浓郁文化特色的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在脱贫攻坚战的推动下,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都有了根本性的改善,但上述资源转化为包括旅游、休闲、养老、购物等在内的乡村服务产业的市场价值的潜力,还需要进行充分挖掘。如何在市场经济推动下将城市的发展动能转化为乡村振兴和农民增收致富的动力,是这些地区进一步推动农民增收工作的重要方面。其次,除了自然资源和社会文化资源以外,一些农村地区还存在不少闲置的固定资产。比如,某些废弃的学校、集体生产用房和农户自建后因城镇化的推动或人口的流动而被空置的住房等。如何将这些闲置资产盘活,推动农户提升其闲置资产的收益,也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不可忽视的方面。《意见》提出,要培育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实施乡村休闲旅游精品工程,推动乡村民宿提质升级等具体举措。各地的实践表明,发展乡村旅游需要与盘活乡村集体和村民的闲置资产有机结合,通过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确保农民收益的利益分配机制,激活乡村沉睡的资产,形成农民增收致富的新渠道和新机制。在乡村发展第三产业,不仅能够增加农民收入,而且可以带动一二产业的发展,从而实现三产融合,更好地拓展农民增收致富的渠道,为乡村振兴提供新的动能。
切实注重保障农民利益
在新的经济社会条件下,乡村除了需要承担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功能之外,其发展和振兴的主要任务已经不仅仅是促进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保障农民的生计和实现共同富裕。从这个角度讲,无论是推进农业现代化,还是在乡村拓展新的经济功能,都必须以农民作为利益主体来展开。因此,在农业现代化和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的过程中,建立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十分重要。这些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乡村资源整合与价值实现的市场组织机制。当前,乡村的组织创新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治理、轻发展的问题。乡村有大量自然生态和社会文化资源、政府投入所沉淀的基础设施资源,以及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可经营的资源,如何将这些资源转化为具有市场价值的业态和产业,并使乡村真正获得这些新业态带来的收益,首先需要培育以农民为主的市场主体。乡村各种各样的合作社基本都是以农民为中心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农业规模化经营、乡村新业态建设上发挥重要的作用。推动乡村资源的市场化经营,需要明晰各种资源的产权关系,“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让更多人更好地分享乡村振兴的成果,切实保护好广大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
第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机制。培养农民成为乡村市场主体,只是推动农村资源资产转化和价值实现的基础。即使乡村建立了各种以农民为主体的农民合作社、农民股份公司等,但是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人才、管理及连接市场的能力,一些合作社或者公司实际上很难运转,导致农民收益一定程度的流失。因此,要按照《意见》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人才支持计划,支持培养本土急需紧缺人才。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农村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完善城市专业技术人才定期服务乡村激励机制等。同时,在乡村建立以农民为主体的经营机制的关键在于,有能为农民提供服务的现代职业性经营管理人才。很多地方通过聘用职业经营团队来实现乡村面向市场的经营。这一过程往往采取村两委领导为董事长、乡村职业经理人为总经理的新型乡村经营模式,在推动乡村资源实现市场价值的同时,确保所实现的价值主要留在乡村。
第三,乡村经济利益的连接机制。乡村市场主体组织的建立、经营人才问题的解决,都有助于将乡村资源经营产生的收入更多地留在乡村,从而推动农民增收致富。但要保障农民持续增收致富,还需要相应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在利益分配中保障农民利益。这一过程涉及农民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连接机制,如集体与社会资本的利益如何连接、集体与个体农户的利益如何连接、农户与社会资本的利益如何连接等。在集体经济组织与社会资本合作时,关键是把握乡村经济利益增值的主要部分应留在乡村的原则,促进政府投入乡村振兴的各种资源和乡村集体的资产与农户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并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有效发挥利益相关方的优势,确保农民和村集体利益最大化,这是推动农民总收入增加的重要制度性保障。
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通过推动规模经营提升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农业现代化的任务,也涉及在乡村推动三产融合、发展新业态的工作,还涉及乡村组织的创新以及如何吸引人才和社会资本的进入。总而言之,拓展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应首先注重机制创新。只有围绕以农民作为利益主体的原则在乡村拓展各种渠道,才能真正做到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文科资深讲席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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