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部流域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作为黄河流域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专门法律,《黄河保护法》将为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黄河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加快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有助于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
顺应流域特性。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辩证统一,不可割裂。黄河流域的高质量发展不是高污染、高消耗、高排放的发展,而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方式来实现绿色和可持续发展。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顺应了流域特性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虽有涉及,但是针对性不强,制度间衔接不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流域法来增强黄河流域保护和治理的系统性。《黄河保护法》在制度上首次确立了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并规定流域内的省、自治区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省级协调机制和组织。这从制度上形成了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流域机构统管、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的流域治理新机制,顺应了黄河流域的生态环境禀赋和经济发展特性。
健全协同机制。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有助于进一步加强黄河流域各地区、各部门的协同治理。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首先,从地区治理来看,新机制坚持全流域一盘棋,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则,依法编制黄河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等,对节约、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详细部署。此外,在生态保护、城乡供水、防洪减淤、水力发电、水沙调度等方面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建立综合调度体系,保障流域水安全,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其次,协同治理还体现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黄河保护法》指出,“建立省际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河湖长负责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从而促进了联动治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涉河管理等职能部门,通过加强沟通、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专业咨询、会商研判、应急预警、办案辅助、同步介入、上下联动、一体办案等形式,能够形成流域内生态环境常态化保护模式,促进流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地区、行业优势和发展阶段,通过城乡融合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科技创新等制度措施,有利于增强流域高质量发展内生动力,携手推进流域高质量发展。
强化制度执行。徒法不足以自行。《黄河保护法》的颁布赋予了流域管理机构和职能部门相应职责,为推进黄河流域保护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为了满足全流域治理需要,《黄河保护法》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强化了政府监管责任,同时完善了考核评价制度。上述规定有助于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和相关制度的落地执行,为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应深入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着力破解执法尺度和标准不一等问题,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制度和标准建设,保证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以及各项制度落地生根,用法治力量守护好中华民族母亲河。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危险责任事故形态类型化研究”(22YJC82005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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