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措并举激发数据主体活力
2021年12月28日 09: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28日第2318期 作者:卢福财 陈慧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数据要素逐渐成为国家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是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参与经济活动改变了传统的生产方式和管理模式,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新的引擎和重要动力。当前,多措并举激发数据主体活力,对于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明确数据产权,保障数据主体经济权益。首先,数据价值是数据产权确定的依据。数据要素大多以无形的财产形态存在,其产权的确定不能简单认定为原始形态或初始所有,而应以数据价值为其产权确定依据,在保护产权的前提下,保障数据供给与开放共享的合理合法性。其次,需进一步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是激发数据主体活力、培育数据要素产生动能、增加数据创造价值的基础。相关部门应加快推进数据产权保护制度建设,切实保护数据主体产权与数据权益,完善数据产权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数据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

  重视数据安全,维护数据主体隐私权。数据信息既关系个人数据主体的利益,也关系社会整体利益。每个个体的数据都是社会共同体数据资源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生产要素。然而,随着信息技术不断迭代,个人数据主体的尊严、自由和隐私面临着严峻考验。因此,对于个人数据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必须加以规范,以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一,保护个人数据信息安全,应建立去标识化信息利用规则,在进行数据采集时去除与个人关联的信息,防范信息泄露对个人隐私安全造成危害的风险。第二,建立健全有效保护数据主体权利规则。个人数据信息最主要的功能是识别个人,而能否识别个人取决于用于识别的数据量和识别分析方法。因此,应制定相应的规范,精准管控对个人信息的识别行为。第三,探索创新特殊类型信息的处理方式。可以借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结合本国国情,明确各类信息识别、处理、披露的边界。

  健全分配机制,保护数据主体收益分配权。数据的海量性、可复制性与无限供给等特征被多维度、多层次、立体化地应用到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数据要素参与使得价值创造效率加速提升。在此过程中,数据要素应获得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因此,在提高数据主体参与市场积极性的同时,应不断健全数据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机制。首先,个人作为“数据所有者”,可以通过数据定价的方式,由数据中介或数据平台制定个人数据拍卖或使用的形式,获得个人数据利益分配;企业与平台作为“数据所有者”,可以通过个人劳动要素、技术要素和知识要素的方式参与数据利益分配,享有数据利润分成;政府作为公共数据的拥有者,应以公共数据的管理服务、社会福利的方式参与利益分配,由公众共享数据利益。其次,数据是数字经济中的一种特有商品,其生产要素属性决定了其按贡献获得报酬,以市场合理化配置的方式完成初次分配。这就要求应在数据要素的量与质上下功夫,让数据“好看、好找、好用”,充分挖掘数据的价值。最后,要制定数据要素成果保护政策,激励企业与技术人员的创新创造,在政府和市场的合力下鼓励数据主体参与数据价值创造。

  优化营商环境,增强数据主体抗风险能力。良好的营商环境能激发数据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热情,增强数据主体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抗风险能力。优化数字产业的营商环境,一方面要为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规范数据市场准入与退出、审批许可和经营运行等环节,让企业享有充足的市场空间。另一方面,应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及时应对数据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效监管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激发数据主体活力,明确数据主体权益,是数据要素在经济活动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数据主体责任与利益共享的前提。站在数字经济发展的新起点上,我们应多措并举,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主体性、能动性和创造性,增强数据要素主体信心和动力,最终实现数据要素市场的健康、蓬勃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的机制与策略研究”(20ZDA04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产业经济研究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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