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学术自由 治理学术不端
2021年08月10日 10: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10日第2226期 作者:王少

  学术不端是世界各国学术界的显性问题。治理学术不端要深刻剖析学术不端的实质,从保护和规范学术自由权的角度实现对学术不端的有效治理。

  学术不端并不是简单的对学术规范的违反或对学术伦理的背离,将学术不端定义为任何形式的学术失范行为或违背学术伦理的行为都有失偏颇。从其成因来看,学术不端在外部常被归咎于学术机制的压力或不良学术风气的影响,在内部则被认为是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水平和学术认知能力所致。外因虽不是主要原因,但显然超越了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的范畴,至于内因中的认知偏差也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不合学术规范或背离学术伦理。从其表现来看,学术不端已从最初的篡改、捏造、剽窃发展到包括不当署名、破坏原始数据(或保存不当)、失实陈述、违反保密义务、重复出版、利益冲突、管理不善等多种形式。学术不端表现形式多样且随着学术发展而变化,学术规范和学术伦理往往赶不上学术不端的变化。从其结果来看,学术不端对学术规范的破坏和对学术伦理的违背只是表象,其最终损害的是学术共同体的声誉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学术自由在我国表现为宪法权利。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学术自由作为一种对世权,其内涵和外延丰富,任何学术不端行为都不符合学术自由的要求。学术机制的建立、学术环境的维护,都以确保科研人员正确行使学术自由权为核心,而学术道德低劣以及认知出现偏差的科研人员显然不能正确行使学术自由权。因此,究其本质,学术不端就是科研人员践踏学术自由的行为。

  引导科研人员正确合法地行使学术自由权是治理学术不端的根本所在。治理学术不端的权力属于有关国家机关(科技部、基金委等)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前者的治理权属于法定职权,后者则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获得治理权。制约权力的最好办法是保护权利,首要保护的是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权利。保护学术自由有两层含义,一是正向保护边界内的学术自由,二是严格处罚边界外的学术自由。边界内的学术自由是真正的学术自由,科研人员要在为人类谋幸福的终极追求指引下,尊重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开展学术活动。对于越界学术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学术不端治理机制,例如《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

  目前学术不端治理机制中亟须完善的是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包括主动启动和被动启动,前者由拥有治理权力的组织启动,后者一般由在学术不端治理中享有权利的个人或组织提起申请,然后由治理权主体决定启动。启动机制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及时维护被侵权人利益和谨慎保护科研人员权利。学术不端侵害的对象范围既可能是确定的,也可能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性对象包括科研成果的全部潜在读者和用户,确定性对象包括被抄袭者、被挂名者以及资助方和科研成果定向购买者、使用者等。现实中,很多被侵害对象因为不知道如何启动学术不端治理机制,便在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后选择直接向媒体公布,这会使学术不端治理机构处于被动境地,而且也不是被侵害对象维权的正确方式。当学术不端事件在媒体上发酵,尽管有完备的治理机制,但在舆论影响下,治理机构难免会有所顾虑,而科研人员在未被确定有学术不端行为之前一般不应暴露其隐私,影响其日常学术活动。所以,无论是出于维护侵害对象权利、保护科研人员学术自由,还是出于规制治理机构的权力行使的目的,都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启动机制。

  要使科研人员知道学术研究的边界在哪里、禁区是什么,不仅要依靠学术不端治理机制,还要建立健全需求导向的学术研究机制。在需求导向下,保护和规范科研人员的学术自由,引导科研人员在边界内开展学术活动,润物细无声地实现对学术不端的有效治理。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学术不端精准治理机制研究”(20YJCZH16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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