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之言与“格言”由来
2023年02月06日 10:00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2月6日第2583期 作者:张海波

  “格言”一词最早出自何典,有学者认为:“‘格言’二字不见于经,其见于传记者,最早为三国时崔琰《谏世子丕书》有云:‘周孔之格言,二经之明训’。”(孟森:《格言联璧·序》,岳麓书社2003年版,第325页)说“格言”最早出现于三国时期,失之过晚。翻检史籍可知,“格言”一词最早见于《逸周书》(凡二处),皆与周公有关。一处见于《逸周书·小开武》:“非时,罔有格言,日正余不足。”周宝宏将“格”释为“法则”。(周宝宏:《〈逸周书〉考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另一处见于《逸周书·皇门·序》:“周公会群臣于闳门,以辅主之格言,作《皇门》。”潘振《周书解义》云:“格,法式也。”(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1页)以上两处引文是先秦古籍关于“格言”一词的最早记载,皆将周公之言称作可为法式的格言。《辞海》亦将“格言”释为:“可为法式的言简意赅的语句。”(夏征农、陈至立主编:《辞海》第六版,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3页)。这种情况的产生,与周公本人的地位、影响和周公之言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密切相关。

  周公之言在周初的法式功用

  周公之言早在周武王在位时即得到重视。《史记·鲁周公世家》载:“及武王即位,旦常辅翼武王,用事居多……封周公旦于少昊之虚曲阜,是为鲁公。周公不就封,留佐武王。”可见周公是武王的重要辅弼。据成书于西周时期的《逸周书·度邑》记载,武王病重时欲传位周公,并说:“旦,汝维朕达弟……汝惟幼子,大有知。昔皇祖底于今,勖厥遗得显义,告期付于朕身。肆若农服田,饥以望获。”武王告诉周公:你是我明达的弟弟,虽然年轻却大有智慧,从古昔皇祖至今,你都能叙说他们的遗德显义,把它们告诉我或加在我身上。所以我就像农民种地一样,饥饿了就希望从你那里得到收获。可见周公博闻强识及武王对周公之言的倚重。西周文献《逸周书·皇门》是一篇周公对群臣的讲话,他在结尾时说“呜呼,敬哉!监于兹”,庄述祖云“监,镜也。言当以善者为法,恶者为戒”,陈逢衡亦云“敬,儆也。监,视也。”(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558页)可见这是周公在提醒群臣,以其此番辅佐成王、助己治国的言论作为鉴戒。《尚书》中也有类似的例子,如《尚书·无逸》“呜呼!嗣王其监于兹”,《尚书·梓材》“自古王若兹监……已!若兹监”,《尚书·君奭》“肆其监于兹”。以上引文多位于篇末,分别是周公对周成王、卫康叔、召公奭的讲话。晁福林先生指出:“‘监于兹’意即以此为鉴戒……在《无逸》篇里面周公告诫成王时,以‘呜呼!嗣王其监于兹’作结,与《梓材》篇里的‘已!若兹监’,如出一辙。”(晁福林:《先秦时期“以史为鉴”观念的形成》,《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2期)这是非常正确的。周公在对周成王、卫康叔、召公奭及群臣讲话时,反复强调“若兹监”“监于兹”,意在提醒听众要以其所言为鉴戒。周公之言在武王、成王两朝的法式和鉴戒功用,由此可见一斑。

  春秋卿大夫称引周公之言

  关于春秋时期卿大夫称引的周公之言,主要是《今文尚书》中的《康诰》《无逸》两篇,以及《周礼》《誓命》(属佚篇,见《左传》文公十八年)等篇。其中称引最多的就是《康诰》,该篇是周公代成王对其弟卫康叔发布的诰辞,集中体现了周公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政治理念,不仅内容重要,而且含有很多经典隽永的警句格言(如“不敢侮鳏寡”“惟命不于常”“怨不在大,亦不在小”“惠不惠,茂不茂”等),故为春秋卿大夫所习引。这些言论多在劝谏时被作为行事指南加以引用(劝谏者有晋国的臼季、中行桓子、韩厥、范文子、智伯国,楚国的申公巫臣、左史倚相等),体现了较强的法式、鉴戒功用。据笔者统计,在《左传》《国语》中,晋、齐、楚等国卿大夫称引《康诰》达10次,其中晋人称引多达7次,称引者有掌管占卜的卜偃,亦不乏韩氏、范氏、中行氏等世家族长。其中鲁僖公三十三年称引《康诰》的臼季,晋文公曾向他“学读书”(《国语·晋语九》)。二者相互印证,可见臼季对“书”的精通及晋国对书教的重视,这也是晋国称引周公言论最多的主要原因。

  周公长子伯禽作为鲁国始封君,分封之初“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左传》定公四年),可见“法则周公”“昭周公之明德”是鲁国的重要使命,分封赏赐品中的“典策”当有不少周公典籍。《左传》昭公二年记载,晋侯使韩宣子聘鲁,“观书于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可见周公、周礼对鲁国影响之深。又《左传》文公十八年记载:宣公接纳弑父窃宝的莒国太子并欲授予城邑,季孙行父却将其驱逐出境,他派太史克回禀宣公时,即引用了周公所作《周礼》《誓命》。楚人也曾征引《康诰》《无逸》用于劝谏(见《国语·楚语上》《左传》成公二年),反映了春秋时期周公言论之远播。

  孔子法则周公并广搜其言

  逮至春秋晚期,周公言论因孔子编书而得到集结、整理。孔子素以周公礼乐文化的继承者自居,《论语·述而》载,子曰:“甚矣吾衰也!久矣吾不复梦见周公。”这是说,“孔子壮盛时,志欲行周公之道,故梦寐之间,时或见之。年老知道不行,遂无复此梦矣。”(钱穆:《论语新解》,九州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左传》哀公十一年载,季孙要按田亩征税,征询孔子意见。对此不合礼法的行为,孔子说:“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苟而行,又何访焉?”《国语·鲁语下》也记载此事,其中的“周公之典”作“周公之籍”,可见孔子以周公典籍所载作为评判是非的参照和法则。基于此,孔子编书过程中,对有关周公篇章着重地加以搜集、整理自是合乎情理之事。

  孔子编书时究竟选取了哪些周公篇章,我们无法确知。但可以想见,现存《今文尚书》中的12篇周公篇章(即《大诰》《康诰》《酒诰》《梓材》《洛诰》《多方》《召诰》《多士》《无逸》《金縢》《君奭》《立政》),盖因孔子编书而得以免遭亡佚,流传至今。而《今文尚书》28篇之外仅存篇名的周公篇章(如《微子之命》《嘉禾》《将蒲姑》《伯禽》《唐诰》《蔡仲之命》《周官》《周礼》《誓命》等),或许当时也在孔子选编之列。孔子编书,不仅使周公言论得以集结、保存,而且通过书教使其广泛传播,在儒家学派塑造君子人格、追求政治理想的过程中被奉为圭臬。据统计,孔门后学编纂的《礼记》曾征引《康诰》5次,《洛诰》2次,《孟子》3次征引周公之言,《荀子》征引周公之言多达9次。《左传》作者将10则称引《康诰》的材料编入该书,且在《左传》襄公二十三年征引《康诰》“惟命不于常”来评论事件,他也应是孔门后学。此外,《管子》《韩非子》《战国策》《吕氏春秋》等书也征引过《尚书》周公篇章。可见周公之言已然成为战国时代的公共文化资源,为诸子百家著书立说提供了参考。

  “格”字文句与周公之言

  《逸周书·皇门·序》《小开武》中的“格言”,《大开武》中的“格乃言”“而言维格”,《宝典》中的“格而言”,皆与周公有关,目前学界对“格”字字义尚有争议。关于《皇门·序》之“格言”,清人潘振云“格,法式也”,而朱右曾则云:“格言,至言也。”(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1131页)关于《小开武》之“格言”,周宝宏将“格”释为“法则”,牛鸿恩亦释为“合于准则的话”,但牛鸿恩却又将“格乃言”“格而言”之“格”皆释为“精到”(牛鸿恩:《新译逸周书》,三民书局2015年版,第215页)。关于《大开武》之“而言维格”,清人周文归曰“格,法也”(黄怀信等:《逸周书汇校集注》,第261—262页)。张闻玉则认为:“格:指格言,至善之言。”(张闻玉:《逸周书全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由此可见,关于《逸周书》诸篇上述“格”字文句中的“格”字,究竟该释为“法”“法式”,还是释为“至”“善”,不同学者之间存在分歧,就连同一学者的观点亦有前后矛盾的情况。综合考量,笔者倾向于将“格”训为“法”,理由如下。

  首先看《皇门·序》中的“格言”。如前所论,周公在《皇门》篇结尾云“敬哉!监于兹”,意在提醒群臣将其讲话作为法式,引为鉴戒。故《逸周书·序》的作者将《皇门》称作周公“辅主之格言”,潘振以“法式”训解“格”字,恰好与周公这篇讲话的法式、鉴戒性质相符。

  再看《小开武》中的“格言”。该篇主要讲述武王日夜警惕殷商而不得其法,周公告以“三极、四察、五行、七顺、九纪”等以数为纪内容,武王在篇末曰“余闻在昔,训典中规。非时,罔有格言,日正余不足”,将“格言”与“中规”之“训典”并举,可见“格言”亦具有规矩的法式性质,可匡正武王之不足。还有《大开武》中的“格乃言”“而言维格”,是武王针对周公提出的“四戚、五和、七失、九因、十淫”等以数为纪内容而发的,《宝典》中的“格而言”也是武王针对周公提出的“躬有四位、九德,人有十奸,谋有十散,言有三信”等以数为纪内容而发。

  由此可见,周公所言以数为纪内容与“格”字密切相关。以数为纪,是通过数字将治国理政等方面的经验教训加以高度凝练、概括的一种形式,其可供参照、效法,大多具有法式性质。如记载治理国家有“九畴”(九类事项)的《尚书·洪范》以“范”名篇(伪孔传、孔疏皆将“洪范”训为“大法”),说明“九畴”这样的以数为纪内容具有法则性质。又如讲述衡量人才有“三不远、三不近、三不畜”的《逸周书·铨法》以“法”名篇,亦体现了以数为纪内容的法则性质。那么,上述周公向武王提出的诸多以数为纪内容同样具有法则性质,而武王以“格言”“格乃(而)言”“而言维格”等“格”字文句加以回应,正是对周公所言以数为纪内容法式功用的肯定。因此,将《逸周书》诸篇“格言”“格乃(而)言”“而言维格”中的“格”训为“法”“法式”,也就顺理成章了。

  若此,“格言”即可为法式之言,“格乃(而)言”即以你的言论为法式,“而言维格”即你的言论是法则,这样的诠释文从字顺,带回到《逸周书》原文亦毫无阻滞。反之,如果将“格”训为“至”“善”,既不足以表明武王对周公言论的肯定、采纳态度,也不足以彰显周公之言的法式、鉴戒功用。

  要之,周公是西周礼乐文明的缔造者,如果说他“制礼作乐”所形成的是凝固的法典条文,那么其重要政治言论则是对礼乐精神灵动的阐扬、延伸,二者皆是周人参照、效法的“金科玉律”。基于周公之言在西周武、成两朝的法式、鉴戒功用,以及春秋时期周公言论广为流传并被列国卿大夫奉为行事指南,至孔子编书,及通过书教使周公之言成为儒家学者追求理想、塑造人格之圭臬,再到战国时期周公言论成为诸子著书立说的公共文化资源,上述周公之言产生、流传、集结的历史过程,影响着战国时代《逸周书》编纂者使用具有“法”义的“格”字,来彰显周公之言的法式、鉴戒功用。此即《逸周书》将周公之言称作“格言”的重要原因,也是“格言”一词产生之渊源所在。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5批面上资助项目“鉴戒视阈下的先秦文体问题专题研究”(2019M65276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特聘研究员)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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