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法律与古埃及人的社会生活
2017年08月28日 08: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8月28日第1279期 作者:王亮

  早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古代埃及人便对法律有了一定认知。但是与两河文明不同,古埃及人并未创造出类似《汉谟拉比法典》的成文法典,而是将起到法律作用的各种规范、敕令等铭刻在石碑、陶石片上,或书写在莎草纸上,没有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编订。古埃及法律为巩固王权统治和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法律形式不仅体现出古代埃及王权统治思想,还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古埃及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对古埃及文明发展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古埃及法律为不成文法

  学界对古代埃及法律的研究,始于对其是否存在“法典”的假想与推测。1939年,在埃及一直从事壁画拓摹工作的戴维斯夫妇返回英国,将他们在上埃及底比斯西岸的谢赫·阿卜杜勒·埃尔·库尔纳拓摹的第十八王朝宰相莱克米尔的坟墓壁画,交由美国大都会博物馆出版发行。其中一幅体现诉讼场景的壁画引起了学界的重视:宰相莱克米尔坐在桌前,内务总管站在右侧,财政大臣站在左侧,由警卫押解的诉讼双方站在宰相莱克米尔的前方。在桌子与诉讼双方当事人之间,铺着四张席子,每张席子上摆放着十份细长红色线轴样物体。有学者认为,这四十份细长红色线轴物体可能是皮革卷,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参考资料,进而推论它们就是在考古挖掘中一直未找到的古埃及法典。这一推测引发了学界的长期争论。

  20世纪60年代以后,霍普金斯大学近东研究所教授古迪克在德国出版的《古王国王室文献》和《古王国私法文献》提供了早期古代埃及法律的证据。1973年,埃及学家阿拉姆在《戴尔·埃尔·麦地那工匠村的古代诉讼法》一书中,依据工匠村诉讼形态概述了古代埃及地方法律的特点。他指出,该工匠村主要依据属于不成文法中的判例来审理案件。此外,德国学者卢尔杰、法国学者狄多瑞德斯、美国学者威尔逊、埃及考古学家泰德斯和新英格兰法学院教授沃斯特格等,通过分析古代埃及原始法律文献,逐渐证明古代埃及的法律确实为不成文法。

  古代埃及的不成文法由含有法律信息的王室敕令、判例和国际条约三部分组成,其中以国王颁布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王室敕令为主体,判例作为法庭审判的援引依据,而国际条约仅在战时临时拟定,通常视为辅助性律条。

  作为构成不成文法重要组成部分的王室敕令,多被镌刻在石碑或石壁上,立于公众地带,因而得以流传至今。在吉萨的蒙卡拉神庙廊柱下的废墟中,考古学家发现了迄今为止古埃及最古老的王室敕令《舍普塞斯卡夫敕令》(约前2503年—前2498年),虽然仅剩下残缺不全的八块石碑碎片,但铭文中保护神庙利益不被侵害的律文仍依稀可见。除此之外,19世纪中叶,法国埃及考古学家鲁热在象岛码头岸壁上,发现了第二十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三世颁布的《埃利芬提尼敕令》。1882年,法国著名埃及学家马斯佩罗在卡尔纳克又发现了一块依神庙第十根廊柱而立的石碑,高5米、宽3米,经释读发现它是古埃及第十八王朝国王赫拉姆海布为重建上下埃及社会秩序、遏制权力滥用而颁布的法律敕令。20世纪初,在苏丹工作的学者克罗福特与赖斯纳在尼罗河第三瀑布以北35公里处天然凸起的砂岩峭壁上,发现了第十九王朝国王塞提一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们权益而颁布的《纳乌瑞敕令》。不久,塞提一世颁布的《赫尔摩坡里斯敕令》的石碑残片也在赫尔摩坡里斯神庙北部被发现。

  事实上,有关王室敕令的推行,铭文中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古埃及第六王朝国王佩皮二世颁布的《科普托斯B号敕令》记载:“国王的圣谕要修订为正式的敕令文件,然后镌刻在坚硬的石头上,树立在神庙的门口,永为遵守。”此举不仅有利于现行法律的推行和实施,而且还能有效防止法律的损毁或佚亡。另外,根据第十九王朝国王塞提一世颁布的《卡奈斯敕令》,擅自废止法律者将被处以火刑。

  法律赋予人们权利和义务

  在古埃及,历朝历代的国王主要根据实际情况签署颁发敕令,由于时间、情况不同,所以法律赋予权利的对象和内容也不同。古王国时期,法律赋予神职人员赋役豁免权,而普通埃及人则并不享有该项权利。到新王国时期,法律赋予权利的对象和范围逐渐扩大。例如,公元前1294年至公元前1279年间,第十九王朝国王塞提一世颁布《纳乌瑞敕令》,规定埃及人享有人身保护权,即不得以征调、雇佣等名义强制将他人带走;不得对库什领地上的渔民实施滋扰行为;不得滋扰从事神职工作或其他行业的人员;不得对牧民实施滋扰行为;不得假借国王的名义将牧民的妻子或仆人带走;不得以权谋私,擅自带走任何一位船员。此外,法律还赋予埃及人享有财产保护权,即不得擅自扣押渔民船只;不得侵占他人田产;不得盗窃或放跑他人牲畜。随后,塞提一世又在新颁布的《赫尔摩坡里斯敕令》里补充了财产保护条例,即不得非法侵占他人的房产和财产。公元前1184年至公元前1153年,国王拉美西斯三世在《埃利芬提尼敕令》中再次重申埃及人享有财产保护权,即任何人都应该捍卫自己的权益,如果他人侵犯了受害人的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受害人有权向该罪犯提出索赔。不仅如此,古代埃及第十九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二世还在《阿尔曼特敕令》中规定埃及人享有职业世袭的权利。

  明确权利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人们应尽的义务。从古王国时期起,埃及人就承担赋役义务,即徭役和赋税。徭役主要包括建造坟墓、开采矿藏或维护水利等,具体的工作时间和内容视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土地面积折算赋税,以实物交付,包括小麦、大麦、面包、蜂蜜、啤酒、芦席、亚麻布、鸡、鸭、鹅、猪、牛和羊等。法律规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者,将被处以笞刑或更为严厉的刑罚,除非符合《奈菲尔卡拉敕令》《科普托斯B敕令》或《佩皮二世敕令》等中的免责条款。到中王国时期,除继续履行赋役外,人们还需保护王室墓地。到新王国时期,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继续扩大。《埃利芬提尼敕令》规定,所有埃及人都有制止包括杀人、盗窃、纵火、强奸、盗墓等不法行为的义务;所有神职人员均有义务对神明负责,坚守职责,保护神庙财产。

  法律规范社会生活

  确切地说,法律走进古埃及人的生活,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王国时期,那时的埃及人就已认识到法的作用。根据《梅藤自传体铭文》记载,在古埃及第三王朝时期,大臣梅藤的母亲曾立下一份遗嘱,规定她的财产将分给梅藤和其他子女,立遗嘱日不能作为遗嘱执行日,必须通过国王的敕令才能向继承人交付遗产,这也是古埃及继承法的雏形。在吉萨,考古学家还发现了第四王朝国王哈夫拉的儿子——王子奈库拉的遗嘱,规定:王子奈库拉将名下的十四座城镇(含住宅和花园)分给五位继承人,即一位妻子和四位孩子,其中一位已故女儿的财产份额将转由其妻继承。

  到中王国时期,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不仅广泛存在于中上层社会,而且生活在社会下层的人们为了避免财产损失,也可以自行订立遗嘱。遗嘱订立后,如无争议,继承人可根据遗嘱内容继承遗产;如有争议,继承人或其他有关人等则可以协商甚至诉诸法律。来自第十三王朝时期(约公元前1785年)的《布鲁克林35.1446号纸草》记载了一宗案例,一名已婚女子,因不满父亲在遗嘱中将财产留给继母,而将他告上了法庭。尽管中王国时期保留下来的原始法律文献较少,但其他性质的文献也同样反映了该时期法律对埃及人生活的影响。来自于第十一至十四王朝时期(约前2055年—前1650年)的一份纸草文献,记载了一则《能言善辩的农夫》的故事。讲述一名农夫带着驴子去交换所需物品,在途中他不幸遇到一名恶霸官吏,这名官吏抢夺并霸占了他的财产。在走投无路之下,农夫将他告上法庭,不料却屡屡败诉,经过九次自辩,农夫最终获得胜诉,而恶霸官吏也受到了应有惩罚。农夫在九次上诉中,采用比喻、排比和夹叙夹议等辩论技巧,充分展示了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与尊重,希望能在审判过程中得到公正对待,而且表达出古埃及人缜密巧妙的法律观念:法律是一杆不会倾斜的天平,而法官的舌头就是这杆天平;法官是行船的舵手,是正义的芦苇笔,是盗贼的捕获者,是造福人类的尼罗河神,他的职责是铲除奸佞,保护穷人,而非贪婪愚昧的玩忽职守者。在诉讼者得到公平审判的同时,法官也被不断鞭策和教谕。一如来自第十三王朝时期的教谕文献记载:“上诉人希望自己说的话得到关注的程度,远胜于他提起的诉讼要求得到满足……上诉人申诉的每件事情不可能都得到批准,但是令人满意的倾听对于上诉人来说是一种抚慰。”

  到新王国时期,随着大量王室敕令的颁布,古代埃及人不仅知法、懂法,而且还善于用法。在第十九王朝国王西普塔和塔沃斯特执政期间(约前1194年—前1186年),一名深受迫害的工匠向法官据实告知了帕奈布迫害自己的事实,同时列举了该名嫌犯十余项迫害他人的罪犯事实,并提供了相应的人证物证等,该案例记载于《大英博物馆10055号纸草》中。举报一经查实,嫌疑人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法庭上,嫌疑人不仅会“以君主的名义立下不会说谎”的誓言,表示对法庭的尊重,而且还会主动宣誓,力证自己的清白,“如果我知道坟墓地点,将以棍打、割耳鼻和钉柱刑论处”;或是表达悔过之心,“我以阿蒙神和统治者永恒圣洁的名义担保,到某年某月某日,我会把它偿还给他”,将自己的忠诚展现给法官,希望借此博得法官的信任,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免受或减轻酷刑。

  总而言之,虽然在法老埃及时期并未形成成文法典,但法律很早就与埃及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约束并保护着埃及人。历代国王根据时移世易的立法环境和条件,不断对法律条文进行调整与补充。古埃及法律不仅在维护人们权益上起到了重要作用,更为古代埃及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文系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古代埃及刑法文献整理与研究”(FJ2016C085)、福建省教育厅一般项目“古代埃及雇佣军策略研究”(JAS160340)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福建工程学院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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