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权观如何影响美国国家构建
2016年07月04日 08:2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年7月4日第999期 作者:梁红光 张帆

  美国建国前,欧洲国家要么确立了由君主掌握全国大权的单一国家形式,要么由各邦国组成松散的邦联。美国独立后,要建立何种形式的国家,是沿袭其他国家的先例,还是另辟蹊径?在美国早期国家构建中,建国者必须应对州权问题。能否成功处理该问题,直接关系着美国能否建立国家、采取何种国家形式。那么,在创建新国家的过程中,美国建国者抱持何种州权观念,其州权观念是如何演变的,这种演变与早期国家构建之间有什么关联,有必要予以探讨。

  英属殖民地捍卫自身权利

  美国建国者的州权观念孕育于英属北美殖民地百余年历史发展中。1607—1733年,英国在北美大西洋沿岸相继建立了13个殖民地。总体而言,英国对北美殖民地的管理是相对宽松的。虽然英国与殖民地之间并没有正式的权力划分,但这一划分事实上是存在的。英国基本上仅管理各殖民地的商业和外部事务,每个殖民地则几乎完全自行处理其内部事务。在这种权力关系下,及至殖民时代晚期,北美殖民地的经济和社会得到充分发展,取得了很强的政治自主性。这进一步增强了殖民地自治的信心,使殖民地居民更加关注和强调自身权益,难以容忍英国的控制和管理。

  1763年七年战争结束后,英国强化对北美殖民地的统治,制定了一系列“新殖民地政策”。这些政策遭到殖民地的强烈反对,双方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较量和政治辩论。殖民地居民为了维护长期以来的自治传统,捍卫殖民地议会和居民的权益,极力主张限制和弱化英国议会的职责和权力,扩大和加强殖民地的权力和地位。为此,他们中的一些人批驳当时英国流行的议会主权理论,思考对主权的划分,主张殖民地议会对包括征税和立法在内的殖民地内部事务享有主权,英国议会只对殖民地贸易等外部事务享有主权。另一些人虽然认为主权不可分割,但认为英国议会和殖民地议会都是地方性议会,仅对各自辖区享有主权,只有殖民地议会才有权向殖民地征税、制定内部立法和管理贸易,英王是殖民地与英国联系的唯一纽带。也就是说,殖民地居民尝试从理论上阐释过去百余年的实践,甚至不惜为了维护殖民地的权力,篡改过去的实践。

  随着殖民地与母国关系的恶化,特别是独立战争的爆发,这场政治大辩论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了。但是,殖民地居民对主权、殖民地政府职责和权力的思考,成为此后构建新国家的理论起点和经验指导。换句话说,殖民地居民的主权观念和对殖民地权力与地位的认知,拉开了美国早期国家构建的序幕。

  创建邦联制国家

  独立战争爆发特别是《独立宣言》发表后,美国建国者开始创建新国家。他们普遍意识到各州联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也反对建立废除各州的集权国家。虽然存在这一共识,但由于时间紧迫,建国者未能深入细致地思考各州在新国家中的权力和地位。战争引发的大量问题亟待解决,不容稽延;新独立各州要制定宪法组建政府,建国者更专注于此而非新国家的构建;建国者虽然大多为各殖民地的政治精英,但缺乏治理13个州这样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的实践经验;各州长期以来形成的分歧和矛盾需要协调解决。因此,他们只在大州与小州的关系等少数问题上发生过激烈争论,但在主权的性质和归属、政府职责和权力的划分、政府的效能等重要问题上,没有进行深入讨论。他们普遍主张各州依托于人民主权原则,但联盟建立在各州主权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他们基本上仍然认同当时流行的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理论,认为各州掌握国家主权;各州基本上不受控制地处理其内部事务;各州无论大小,相互平等,在邦联国会中具有平等表决权;由邦联国会负责各州的整体性和外部性事务,但邦联国会的存在和运作都离不开各州的支持。美国建国者依据这种州权观念,制定《邦联条例》,构建了一个邦联制的新国家。

  在这种体制下,各州如同邦国,其珍视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维护,新国家也在进行战争和解决西部土地归属等问题上有所作为。但是,随着邦联的运作,特别是随着和平时期新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建国者质疑这种国家形式的有效性。在他们看来,邦联建立在各州主权之上,使这个国家的运作滞碍难通,将“使我们成为诸多分开的不同的国家”。对此,他们或者主张将主权赋予邦联国会,或者主张由邦联国会与各州分享主权。不过,他们在主权问题上仍然需要进一步思考和探索,从而使国家主权建立在更坚实的基础上,使国家统治具有正当性。建国者还深入思考了国家职责和权力的划分问题。他们认为,国家权责的划分还不够妥善,邦联国会虽然具有广泛的职责,但它必须通过各州履行职责而没有强制权。事实证明,这种方式存在弊端,所以应赋予邦联国会一些必要的权力,使之不依附于各州,成为能够履行职责的有效政府。然而,由于各州平等和一致原则的制度设置,在邦联体制内进行改革的努力都无法成功。在建国者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他们建立的邦联制国家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国家,而必须进行新的探索。

  联邦制取代邦联制

  在联邦制宪时期,美国建国者集中深入地思考州的权力和地位。各种州权观念激烈地竞争、博弈和折中,形成一种当时占优势的州权观念。他们普遍认为,各州的存在是既定事实,不能予以废除,但各州也不能享有《邦联条例》下的强势地位。也就是说,他们反对建立废除各州的集权国家,但也不主张继续实行他们建立的邦联制国家。如何集中两者的优点并且避免它们的欠缺?建国者进行了创造性的理论探索。他们认为,社会层面的主权是不可分的,由人民掌握,但政治层面的主权可在州政府和联邦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在国家职责的划分上,新国家与邦联基本一致,联邦政府处理整体性和外部性事务,而各州几乎不受影响地进行内部治理。为使联邦政府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赋予它长期以来许多建国者认为其应具有的征税权和贸易管理权等。与邦联管理各州不同,联邦政府将直接管理个人。在贯彻国家意志上,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将共同发挥作用。根据新的州权观念而建立的国家,至少在理论上将比邦联更为稳定和有效,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新国家承认各州存在的既定事实,在对它们进行一定限制的同时,让它们处理内部事务,使之成为整个国家治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在美国建国初期,建国者的州权观念发生重大转变。他们起初较为重视和强调州在新国家中的权力和地位,后转而倾向于对州权进行限制。随着州权观念的演变,他们所倡导的国家形式由邦联制转为联邦制。在探索国家构建路径的过程中,建国者对当时已知的国家形式进行创造性改造,汲取了集权国家和邦联制国家的优点,避免了两者的缺陷,初步建立了一个可行而有效的联邦制国家形式。当然,1787年,联邦宪法获得批准,联邦制国家正式运作,意味着这种新国家形式背后的州权观念暂时取得了优势。此后,随着情势的发展,各种州权观念的交锋继续塑造着美国建国者构建的联邦制国家。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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