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环境史重构下的灾害
2014年07月09日 08: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7月9日第618期 作者:周琼

  中国荒政史研究偏重灾情发生前后官民抗灾与救灾的体系化建设。因此,历史上的灾荒记载、研究与国计民生联系在一起,如水利社会之类的研究就定位于国家与社会治理。不难看出,传统定义中“害”或“荒”的承载体都以人为核心,充斥着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随着“生态”及“环境”在人类社会发展中作用及价值的凸显,传统的灾害、灾荒概念逐渐显现出其单一性,故传统定义随时代发展进行相应完善就成为必然。

  传统定义仅以“人”为承载主体

  传统定义认为,灾害是指人力不可抗拒、难以控制的给人类造成众多伤亡及大量财产损失等的自然或人为事件,这一定义得到传统学界的认同及沿用。如灾害学研究专家李永善认为,人类最初把各类交换过程给群体或个人带来的伤亡和损失称为灾害,专指对人类与社会、国家与民族、地区与单位、家庭与个人的伤亡与损失而言,离开人类将无灾害可言。灾害管理工程研究学者汤爱平等认为灾害最主要、最普遍的特点是给人类带来损失,给人类社会内部组织带来破坏或使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功能失效。

  灾荒的传统定义也以人为承载体,认为灾荒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饥馑等对人带来的损害。荒,表示长满野草的沼泽地,指田地无人耕种而荒芜,引申指年成不好、收成不好,“四谷不升谓之荒”。《管子·五辅》曰:“天时不祥,则有水旱;地道不宜,则有饥馑;人道不顺,则有祸乱。”从这一层面而言,灾荒即“因灾而荒”,灾害使人食不果腹、居无定所,是为“灾荒”。学界的定义大致类似,中国早期灾荒史研究的著名学者邓云特认为,灾荒是以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之失调为基调,引起人对于自然条件控制之失败所招致的物质生活上之损害与破坏。环境史学者夏明方认为,灾荒是灾与荒的合称,是天灾人祸后因物质生活资料特别是粮食短缺造成的疾疫流行、人口死亡逃亡、生产停滞衰退、社会动荡不宁等社会现象。灾赈思想研究者张建民、祁磊等均认为,灾是指任何一种超出社会正常承受能力、作用于人类生态的破坏;荒指饥荒,主要是对人造成伤害。可见,绝大部分研究者几乎都采用了灾对人的生产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而成荒的解释。

  突破人类中心主义窠臼

  虽灾害、灾荒定义及具体解释略有不同,但绝大部分定义都一致把因灾而致的害、荒与人类社会联系到一起。人与自然关系密切,自然对人类社会影响日趋凸显已是不争的事实,人类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深入人心,人与生物界、非生物界的关联性正从不同侧面凸显。面对传统意义上以人类为承载主体的灾害、灾荒的定义及内涵,产生疑问并引发相关思考就成为必然。

  由于环境对人类社会作用的凸显,灾害、灾荒的定义得到拓展,“灾害是指给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的事物总称”。孙语圣、徐元德认为,灾荒是由于自然变异、人为因素或自然变异与人为因素相结合的原因引发的对人类生命和财产及人类生存发展环境造成破坏损失的现象。李永善认为,给人们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事件是狭义层面的灾害,广义层面的灾害是一切对人类繁衍生息的生态环境、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与发展,尤其是生命财产等造成或带来较大危害的天然和社会事件。气象灾害研究者李萍认为,自然灾害是由于自然界自身的运动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变对人类生命和财产以及人类生存发展环境造成伤害的现象和过程。

  但“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所涵盖的范围也是有限的,且是站在以人为中心的立场,没有脱离人类中心主义的窠臼。

  灾害史成环境史新研究主题

  近现代世界范围内影响巨大的各类灾害,使环境灾害、生态灾害等概念日渐深入人心,生态、环境因子及生物、非生物要素的致灾及受灾性更加显而易见。因此,将自然环境中存在的、能受到灾害冲击的一切生物及非生物个体都纳入考量范畴,就成为新时期灾害、灾荒定义的最基本条件。

  “灾害”是指给人类及其他生物、非生物体个体及其环境,以及各类个体构成的组织或繁殖、发展系统造成破坏性影响,或导致悲剧性后果的自然或人为事件;“灾荒”是指给人类和灾害环境内的各要素及维持这些要素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机制造成破坏、损害,导致其在数量与质量上发生改变并带来悲剧性影响的现象。

  因为人只是自然界众多生物中的一个独立存在并创造了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社会组织的个体,灾害及灾荒还影响到自然界里的每一个生物个体。此外,地球上还有众多的非生物,并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生存及发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它们在灾害中也会受到冲击及破坏。故灾害影响及冲击的主体不仅应该包括人及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体,也应包括非生物体。

  与传统定义相比较,新定义有三个特点:一是在致灾原因及后果上对传统定义的继承,即致灾原因依然是有自然及人为的方面,任何灾害都能带来破坏性后果。二是对传统定义的延伸,即对灾害、灾荒影响要素的范围作了扩展,影响主体由原先单纯的“人”及凸显人类中心主义色彩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扩大到了灾害及灾荒区域内整个环境要素,不仅包括人、各类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体及其系统,还包括各类可用或暂不可用的固体、气体、液体等非生物体及其系统。三是对传统定义的深化,传统定义只强调灾带来损失,新定义则凸显灾害环境内各要素、各系统承受的长期及持续性的影响与悲剧性后果。

  学术研究视野、范围的拓展,将使灾害、灾荒及灾害史、灾荒史乃至环境史的研究主题更加深化,范围将从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及精神文明扩大到自然界中的每个元素及系统。环境及其要素、类群与系统的重构,是人类社会科技、文化、经济发展及自然环境变迁后果的综合结果。这类人为重塑或按人的引导进行的环境重构现象贯穿了人类社会的历史,其数量、分布范围不断增加及扩大,逐渐形成了一些既具自然属性又有人为特性的另类系统的特殊环境。诸如,历代出于各种目的进行的人工造林或植树,近现代出于经济或其他目的而改造或铲除原有生态系统,引进非本土物种而重新建构的新的生态系统等,这对自然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甚至带来了灾难。故灾害的新定义显示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相互影响、作用的历史是一个动态、复杂的过程,各时期、各地区环境变迁的路径、方式及特点千差万别,使人与自然的关系史备受关注,灾害史成为环境史研究中最具魅力及现实资鉴意义的部分。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西南环境史研究所)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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