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法学助力司法的三个实践领域
2024年02月19日 09: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2月19日第2834期 作者:杨波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在法治的天空下,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实现司法过程的公平正义,神经科学的研究成果被用于司法实践,催生了神经法学这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神经法学(neurolaw)采用认知神经科学的方法与技术来研究法律心理与行为的神经机制,探讨法律系统如何有效利用认知神经科学技术来解决司法问题,在司法过程中提供客观量化的神经心理学证据,助推司法文明,彰显司法公正。神经法学是古老法学与新兴神经科学的联姻,是从跨学科对话到跨学科融合而产生的新学科领域。这个词最早由泰勒(Taylor)等人提出,但直到2007年,由美国神经学家加扎尼加(Gazzaniga)等人共同主持的法律和神经科学项目正式启动,“神经法学”这一跨界组合的概念才开始在学界广泛使用。

  近年来,随着认知神经科学的迅猛发展,神经法学在法学研究与实践中展现出巨大潜力和勃勃生机。国内外众多知名高校组建由心理学家、法学家、司法官员等构成的研究团队,开展神经法学的跨学科建设。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西方国家也会将认知神经科学证据作为抗辩理由。例如,在荷兰的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程序中,已经将脑成像报告作为法定的参照依据。而在我国,神经法学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

  神经法学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涵盖法律实践的各个方面,目前主要集中在检验当事人或证人是否说谎、评定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评估涉罪人员的危险性三个领域。

  脑科学技术提高测谎精度

  谎言识别是刑事侦查和审讯中的重要技术,其假设是,源自真实经历的记忆内容与凭空编造或幻想出来的内容在个体表达中存在差异,这些差异表现在言语线索(陈述的内容、顺序等细节)、非言语线索(如表情、声调、语速等)和心理生理线索(如呼吸、血压、脉搏等)等方面。

  传统的测谎技术是根据言语线索,并结合皮电、血压、心率等自主生理指标来推断被测者是否说谎的多导生理测谎,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而微表情被认为与自我防御机制有关,表达了被压抑的情绪,与撒谎行为密切相关,因此,微表情谎言识别技术在测谎实践中也得到部分应用。

  近年来,以时间分辨率见长的事件相关电位(ERP)测谎和以空间分辨率见长的功能性近红外光谱(fNIRS)及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MRI)的测谎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谎言识别的准确性。ERP测谎技术的原理是,被测者对不同刺激变量的认知加工过程不同,这种不同表现在脑电波的差异上,同步记录脑电波,比较不同刺激引发的脑电波,可以推断该被测者是否说谎。其中,300毫秒的正波,即“P300”被认为是最适合用于测谎的一种事件相关电位。

  研究人员采用fNIRS研究不同动机下前额叶皮层对欺骗的反应,要求每个被试在控制条件、为获得奖励而欺骗以及为避免惩罚而欺骗三种动机下执行面部识别任务(判断他们以前是否见过照片中的人)。结果表明,不同动机的欺骗导致前额叶皮层的不同反应,近红外光谱可为欺骗行为的识别提供客观的依据。脑成像的研究发现,说谎比诚实更需要执行功能的参与。坦普尔大学医学院“功能性大脑成像中心”主任法罗(Faro)发现“大脑中可能真的存在专门的与欺骗有关的区域,利用fMRI就可以检测到该区域的活动”。有研究表明,磁共振技术对于判定是否撒谎的准确率一般可以达到70%—90%。

  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就是个体对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的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及社会政治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研究违法犯罪青少年和成年反社会个体在辨控能力方面,与正常人的大脑结构和功能是否存在差异,有助于司法实践更为客观准确地判定个体的刑事责任能力。

  青少年责任能力的判定是以青少年大脑发育和认知发展水平为基础的。青少年的大脑发育尚不完善,还处于皮层厚度薄、突触数量少、灰质体积小的过渡阶段。在此阶段,负责辨控能力的前额叶、顶叶皮层以及部分前扣带回等脑区的发育相对缓慢,但参与社会情绪加工的杏仁核、腹侧纹状体等脑区却发育迅速,存在皮层上与皮层下发育不同步的现象,导致青少年期的孩子对情绪与奖赏刺激高度敏感,做事冲动,也容易对新鲜事物上瘾,却考虑不到行为的后果,控制不住自己的行为。

  青少年大脑发育及认知功能发展的不完善,已经开始作为证据影响到法律实践。例如,在美国著名的罗珀诉西蒙斯(Roper v. Simmons)中,联邦最高法院接受了美国医学会和美国心理学会关于青少年大脑发育的研究报告,以青少年的辨控能力和人格发展不成熟为理由,裁定犯罪时未满18岁的青少年不适用死刑。

  另外,成人的反社会个体的部分行为可能与其大脑结构异常有关,这其中包括反社会人格障碍个体和精神病态(psychopath)个体,他们的腹内侧前额叶、杏仁核、角回和前扣带回等脑区与正常人存在显著差异。这些脑区在结构和功能上的异常,意味着他们在共情、情绪调节等加工能力上均与正常人存在差异,对自己行为后果的道德与法律意义不敏感,并最终导致他们自身行为控制能力的缺失。还有研究指出,相对于正常对照组,那些报告为无法控制自己暴力行为的反社会个体,其大脑的背外侧和腹内侧前额叶皮层以及皮层下的海马均存在异常,表现为活性低、体积小、灰质容量不足等特征。

  迈向第五代人身危险性评估

  人身危险性评估是人格刑法及神经法学研究的重要主题,在定罪量刑、分级处遇、循证矫治以及预防再犯等司法过程中起重要作用。人身危险性评估经历了从第一代临床经验报告、第二代静态评估,到第三代静态加动态评估,以及第四代在评估基础上加以矫正的演变历程。但由于社会赞许性等因素的影响,自我报告的评估存在预测不够准确的问题。

  加拿大心理学家努斯鲍姆(Nussbaum)指出,人生危险性评估应该加入神经生物学指标,比如脑影像及基因检测的证据,并把基因研究与认知神经科学研究相结合,推进其迈向第五代。前述脑成像的研究表明,反社会个体和正常人在大脑结构及功能上确实存在明显差异,这些神经科学的结果有助于提高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预测效度。另外,基因研究表明,单胺氧化酶A(MAOA)与暴力行为的关系十分密切。脑成像与基因检测相结合的研究发现,与MAOA基因高表达型的个体相比,MAOA基因低表达型的个体,其负责社会认知和情绪调节的腹内侧前额叶—前额叶扣带回—杏仁核环路受损。这些神经生物学的研究结果,可以更准确地预测个体的危险性。

  总之,神经法学将法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相结合,意味着法学的跨学科研究不仅可以同人文社会科学进行交叉,也可以和自然科学相融合,在法学与认知神经科学之间起到桥梁作用, 促进法学、认知神经科学、心理学和哲学等多学科的专家学者进行交流合作,共同为法学理论与实践中根本性、前沿性的问题提供创新性的研究方法和解释路径,为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提供智力支持。

  当然,神经法学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冲击。两者的结合会带来诸如“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冲突以及“真”与“善”的冲突,但这也恰恰说明了这门新兴学科是一个学术研究的“富矿”,是法学研究新的增长点,虽方兴未艾,但前景广阔,有待于我们进行更为系统深入的研究。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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