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药并非纯技术发明
2020年06月17日 08:5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6月17日总第1949期 作者:王坚 杨小明

  《天工开物》对火药发火原理有如下“阴阳”阐释:“凡以硝石、硫磺为主,草木灰为辅。硝性至阴,硫性至阳,阴阳两神物相遇于无隙可容之中,其出也,人物膺之,魂散惊而魄齑粉!”为避免爆炸,东晋葛洪已有意识地将硝和硫隔离。五代谭峭则不仅用“动静相磨,所以化火”来解释火药的发火,而且认为通过知“阴阳”进而召“阴阳”人类就可以获取驾驭自然的力量,甚至“日月可以我作”,“天地可以反复”。这是道家自然观的生动哲学表述,炼丹则是这种自然观的技术实践。

  火药,对人类文明而言十分重要。马克思给予其崇高礼赞:“把骑士阶层炸得粉碎!”但从严格意义上讲,炸碎骑士阶层的并不是火药,而是火药武器(火器)。由于火器的表现太过耀眼,长期掩夺了火药的光芒,以至于有些人将火器的出现视作火药的发明。曹焕文率先对“火药”一词的名实进行辨证,“火,化物也,亦言毁也”。故“火药”者,“毁坏之药”也,既可疗病,又致毁坏,“中间必有重大之道理”。

  “火药”乃“偏正”词组,中心词是“药”,“火”只是修饰。火药首先是药,是治病救人而非毁灭杀人的。所以,火药生来不是为火器充当燃烧剂的,非西文所谓“枪炮里的粉末”(gun-powder);同时,火药生来也不是为节庆助兴的“烟火”“爆仗”(fire-work)。火药,本质上应称作“发火之药”(fire-drug或其发源名huo-yao)。从火器的发明去探寻火药的起源,即将火药与火器“捆绑”的研究范式,本身就是因果倒置的,是数百年来火药史研究的误区。既然火药是能发火之“药”,那么这是一种什么“药”呢?

  硝石,是火药中最重要也最特别的成分,中世纪阿拉伯人称其为“中国雪”,日本火药史先驱西松唯一就因中国盛产硝石而将火药发明指向中国。曹焕文发现,能发火之“药”,非中国“丹药”(fire-drug)不可,且与医药同源,“一望而与医方相同,材料形式,无不毕肖”。于是他告知世人:“火药是由中国古代炼丹家所发明的!”随后,冯家昇找到了火药的唐代配方,即《道藏》中的《伏火硫黄法》,这是8世纪的一例药方,完胜欧洲人13世纪发明火药的所谓“证据”,至此中国名正言顺地成为火药的发源国。以治病、长生为目的炼制的“药”竟然能发“火”爆炸,这当在道士们阴阳理论的意料之中,而炉毁人亡的惨剧又出乎意外之外。所以,道士们千百年来的一项工作,就是降低乃至消除丹药的爆炸性和破坏性,这也从反向力证了火药源出中国这一铁的事实。

  “火药”一词的重心从“火(器)”到“(丹)药”的转变,始知此“药”(gun-power)非彼“药”(fire-drug),自此火药从火器的“附庸”变回“主人”。这是火药史研究范式的一次根本转换,其革命性的结果便是火药的“认祖归宗”,即火药发明之殊荣终归中华。名实辨证虽能对火药发明的归属正本清源,但如果没有对历史演进的规律性洞察,势必只能得到断面而非整体的认知。

  既然火药是炼丹的结晶,那么何时是其最可能的发明年代?曹焕文认为,是“火”(炼丹术)和“药”(药物学)同时大兴的魏晋之际。以长生不老、指石点金为追求的炼丹术促进了药物化学的进步,“而逼到火药在技术上能产生出矣!”这一推断,较后来冯家昇、王铃和李约瑟等人的“唐代发明说”前置至少300年。半个世纪后,王奎克等人的模拟实验,特别是容志毅发现的原始火药配方,均将中国火药发明的年代定格在两晋。

  有了这一前提,火药与火器的关系也一通百通。正如曹焕文指出,魏晋之际道家炼丹发明火药,南北朝时火药开始流传于世,隋是民间火药杂戏盛行之时,遂有炀帝之“花焰七枝开”,两宋时火药成功应用于火器,霹雳炮、震天雷、火枪、火铳等火药武器层出不穷。所以,先有火药的发明及其民间杂戏,再从民间杂戏发展到军事应用。换言之,历史的轨迹是从“(火)药”到“火(器)”而非相反。此外,火器尤其是南宋初年管形火器的发明,证明了长期引发火药发明歧义的火器本身也是由中国发明。

  火药是道士炼丹之所得,但问题是,这是“意外”的发现,还是“有意”的结果?如前所述,硝石是火药中至为关键的成分。火药之所以能发火,是因为硝石可以在密闭的空间中起特殊的自供氧作用。作为天然的强氧化剂,硝石与起还原作用的硫磺形成完美的“阴阳”搭配。中国古代将氧化剂硝石定性为“至阴”,取其“静以合化”之意;而将还原剂硫磺看作“至阳”,取其“动以行施”之义。这无疑已上升到阴阳转化、合二为一的哲学理论高度。荀子云:“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火药,这一燮理阴阳的完美人工造物,不正是荀子所期望的“制天命而用之”的目标吗?

  《天工开物》对火药发火原理有如下“阴阳”阐释:“凡以硝石、硫磺为主,草木灰为辅。硝性至阴,硫性至阳,阴阳两神物相遇于无隙可容之中,其出也,人物膺之,魂散惊而魄齑粉!”为避免爆炸,东晋葛洪已有意识地将硝和硫隔离。五代谭峭则不仅用“动静相磨,所以化火”来解释火药的发火,而且认为通过知“阴阳”进而召“阴阳”人类就可以获取驾驭自然的力量,甚至“日月可以我作”,“天地可以反复”。这是道家自然观的生动哲学表述,炼丹则是这种自然观的技术实践。

  我们赞同李约瑟的提法,即文化的多样性与科学的普适性。火药不是一种工匠式的纯技术发明,其中注入了阴阳理论及其方法论等中国古代形态的“科学”要素。换言之,火药并非道士们对“意外”发现的“经验”总结,而是有着理论根源和方法论准则的“主动”发明。事实上,中国古代很少有纯技术,技术(“用之”)往往以科学(“制天命”)为先导,二者杂然难分并相映生辉,更多的是“科学中的技术”和“技术中的科学”。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科学技术史研究所;东华大学人文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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