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的劳动正义之路
2024年01月10日 09: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1月10日第2812期 作者:阎乃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优化区域教育资源配置。作为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抓手,从马克思主义人的劳动视角来看,师资均衡配置是对教师的劳动作权利与义务相称的正义安排,以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师资配置的均衡与否取决于对教师劳动正义的观照,劳动正义是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的逻辑起点。使教师付出的劳动与满足自身需要具有正比关系,维护教师的劳动尊严,是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的劳动正义之路。

  劳动正义作为逻辑起点的意义

  “教师是教育发展的第一资源。”教师的劳动是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否认或者挫伤教师的劳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就是一句空话。对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做均衡配置,旨在满足相关学校的师资需求,以教师劳动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从人的劳动视角来看,这一空间正义论域的政策实践是对教师的劳动作合理安排。影响该政策运行实效性的人学机理在于对教师劳动正义的观照。

  马克思主义视劳动为人的存在方式、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基于人的自由本质需要,将人对自身本质的真正占有作为劳动追求的正义目标。在马克思看来,劳动正义就是劳动能力与劳动所得成正比关系。人们对劳动正义性的价值诉求,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在人的存在方式中具有“逻辑先在性”地位。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论述,人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相称是劳动正义的核心要义。劳动正义是一种社会关系范畴,旨在协调人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任何个人都不能把自己在劳动中所应参加的部分推到别人身上,人必须尽到自己的义务;同时都应该享受劳动为他提供的表现自己全部能力和全面发展机会的权利。这样,劳动就由奴役人的手段转化为解放人的手段,劳动也就由一种负担变成了快乐,人的劳动权利与义务实现了有机统一,由此人获得了劳动解放,这就是马克思劳动正义论的价值旨趣。城乡义务教育教师的劳动能力各有不同,贡献各异,责任有别,由此带来的满足和自由即“劳动所得”不能划一,更不可肆意调配。只有从权衡与确保教师的劳动能力与劳动所得相称这一劳动正义出发,才能为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注入生机与活力。

  满足教师的正当需要

  需要的本质,就其主体方面而言,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人有什么样的需要,人如何满足自身的需要,就成为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的标识。社会关系是人的劳动方式,制约着人的需要内容和满足方式。所以,人的需要具有社会性,必须接受社会伦理的审视——只有符合社会发展内在本性要求的需要才是正当需要。正当需要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对应的是人的法定义务。故而,如何激发人的创造力,为满足人的正当需要而尽法定义务,就成为人的劳动的正义路向。马克思的劳动正义论正是以“现实的人”的劳动实践及其需要为出发点来规定正义理念的存在依据和价值取向的。

  在师资配置过程中,不能满足教师的正当需要,仅仅要求其尽义务,却没有在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之间构筑起劳动正义关系,将无法激发教师的创新精神,更无法助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最能体现教师本性的需要,就是使其成为教师,满足主体力量不断得到增强的自由自觉劳动的需要和与之相应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这种需要向劳动的动力转化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实现的,最优的社会条件应当是:使教师付出的劳动与满足自身需要之间具有直接联系。教师在选择劳动内容与方式时,最为关心的并非物质利益,而是在某一劳动过程中能获得多大程度的自我实现与自身完善,“我在劳动中肯定了自己的个人生命,从而也就肯定了我的个性的特点”。这是破解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权利与义务失衡难题、实现教师劳动解放的切入点。

  维护教师的劳动尊严

  何谓尊严?马克思认为,“尊严就是最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品质的东西,就是使他无可非议、受到众人钦佩并高出于众人之上的东西”。尊严表现人的主体品格,并由此获得受到人们尊崇的主体地位,是不可被当作器物工具来对待或任意处置的。它涵盖要求他人和社会制度尊重的基本权利和通过努力获得他人与社会尊重的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

  尊严是个体生存与发展的奠基性因素,关涉一个社会的正义程度,通过人的劳动实践显现和确证出来。劳动是人的本质力量和主体地位的客观表征。人的尊严,就是人的劳动尊严。正义视域下师资配置均衡与否,取决于对教师劳动尊严的维护,这是政策正义的最低限度。从维护教师的劳动尊严入手,确保城乡义务教育师资均衡配置扎实有效,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第一,积极引导教师科学理性地选择与自身劳动能力相匹配的劳动岗位。不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推卸应尽的义务;精准把握面临的教育任务与自身素养的契合度,满怀热情投身工作,以自己的丰厚业绩和卓越贡献赢得社会尊重。第二,确保教师基本人权的实现。贯彻法律框架下的“应得”原则,实现“相称”关系,维护教师合法权利,在“敬”教中弘扬“尊”师文化风尚;坚守教育承认的底线要求,消除羞辱和蔑视,营造和谐融洽的教师关系。第三,推进教师全面发展。以师资均衡配置之力带动教师综合素养提升;严格督导教育管理者涵养自身公正德性,秉公执法,全心全意为满足教师正当需要、发挥育人能力、砥砺个性品格服务,“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让教师真正全面自由充分占有教育关系,潜心、安心、静心培根铸魂、启智润心,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自觉维护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映射的至高荣光尊严。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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