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共同体助力跨区域协同创新
2022年03月30日 09:4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3月30日总第2378期 作者:郭晓杰

  现代科学研究日益呈现出多主体协作、集成式突破、大规模实施的大科学研究范式特征。为适应这一发展趋势,欧美国家在科学研究组织形式上逐渐采取跨区域协同创新模式,最大限度整合本地区乃至全球创新资源,以保持其在科技创新领域的领先地位。因此,围绕跨区域创新共同体的主要内涵及其实践特征进行深入探讨,对于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实现科技经济融合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创新共同体(the innovation community)一词最初作为学术概念,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由伦纳德·林恩等人发表的理论文章中,但仅作为一种研究框架而提出,并未获得实践推广。2008年,美国大学科技园区协会等在《空间力量:建设美国创新共同体体系的国家战略》一文中,从政策层面明确提出要将创新共同体作为一种国家战略。创新共同体指多个创新主体基于快速流动和充分共享的创新资源以及高效顺畅的运行机制,通过相互学习和开放共享,积极开展创新交互与协同合作,以提升区域创新绩效与竞争力、实现共同创新目标的组织模式。

  自此,创新共同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并涌现出一批不同模式的实践组织,其中有三种模式较具代表性。一是政府主导模式。这一模式多以政府出资为主,并由政府提出明确的科学发展目标,通过吸引、调动、配置区域各类创新资源,显著提升区域创新绩效和经济发展水平。例如,科罗拉多创新网络(COIN)不仅为医药、工程等领域的初创科技公司或研究机构提供经费支持,还汇聚了众多行业领军人物为初创公司提供指导和帮助。二是大学主导模式。由大学作为创新共同体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等领域的多重作用,推动实现区域协同创新。例如,来自英国的卡迪夫大学创新网络(Cardiff University Innovation Network)利用政策优势,通过变革创新创业教学模式与开展科研创新两个维度,向所在地区输送优质知识资源,并通过其创立的创新园区为本地企业提供良好的创新环境,同时吸引企业主动融入这一创新网络。三是社会组织主导模式。一些商业组织或企业围绕自身的相关资源组建创新共同体,由于这类共同体的目标、参与主体都更有指向性,因此规模相对较小,社会影响力不如前两类模式。

  随着欧美国家创新共同体实践的日益成熟,不论是在运营管理还是建设机制上都呈现出一些共同特征。首先,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欧美国家在创建创新共同体的过程中都充分发挥了政府作用,同时表现出较高的社会参与度。以欧盟为例,欧盟创建的创新共同体为欧洲创新与技术研究院(EIT),旨在提升欧盟创新能力和实现资源整合。该研究院由时任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公开提出并经欧洲议会正式通过,其组织架构由董事会、60名常设科学工作者及少量行政职员、数个知识及创新社群构成。其中董事会成员经由各组织提名后,最终由欧盟委员会决议通过,而知识及创新社群来自欧洲不同区域的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而美国的创新共同体最初由美国大学科技园区协会等诸多组织提出,意在提升本土研发竞争力,推动以研发集群为核心的投资与经济开发行为,由此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包括大学和研究机构,还有联邦实验室、小微企业、科技园区等。

  其次,产学研政企紧密结合。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取决于科技成果的商业化。一般来讲,欧美发达国家的科技成果商业化程度高于其他国家,但仍有30%—40%的发明专利并未实现商业化。为此,这些国家纷纷设立研发及成果转化中心。比如,美国在其创新共同体内部建立多个具有竞争关系的技术研发及成果转化中心,并由当地政府配套补助,以推动联邦实验室、高校及科研院所与众多研发孵化器之间的有机结合,促进产学研高效合作,切实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最后,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欧美国家的创新共同体并非某一实体组织,而是一种基于大学、科研机构、政府、企业、园区相互作用而成的虚拟网络架构。这说明虽然政府在创新共同体的创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仅负责提供适宜的法律和制度环境,具体的管理运营全部依靠市场力量推进。比如,欧洲创新与技术研究院的具体运行,由其董事会和各知识及创新社群以契约形式进行规范,而具体到各知识及创新社群自身组织结构、日常运作、契约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完成,则由它们自行决定。

  可见,欧美国家创新共同体的发展历程、构建模式和管理经验对于打破区域空间分割和行政壁垒,促使创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跨区域协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坚持将政府引导作为创新共同体效能发挥的有力保障。对于不同的创新主体,其创新目标各有侧重。通常来说,大学和研究机构偏向于对基础理论及实践应用的学术性探索,而企业则关注其产品的商业化推广和市场竞争力,使得“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市场化”的创新链条存在一定断裂。而政府可充分利用创新共同体这一平台进行统筹部署,引导链条两端的创新主体将创新注意力聚焦区域或国家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基于这样的逻辑,欧美国家积极推进创新共同体的创建与运营,为创新主体特别是研发型企业提供经费支持和专业指导,充分发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的主体地位和重要作用。

  第二,加强产学研用融合是创新共同体效能发挥的重要支撑。欧美国家创建创新共同体旨在最大限度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实现技术研发与商业化应用的无缝对接,破解科技成果转化难题,以创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产学研用融合发展成为其中的关键。为此,欧美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产学研用的有机融合。一是利用政策工具激励企业采取共建研发基地、项目合作等多种形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二是解决好产学研合作中的利益分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三是推进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着力发展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促进高效且专业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完善的制度体系为创建创新共同体提供良好发展环境。欧美国家在创建创新共同体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制度环境建设。首先是法律环境。为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开展科技创新,它们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比如美国的《经济稳定紧急法案》《小企业研究和开发促进法》,为创新共同体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其次是投资环境。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健全投融资机制,优化营商环境,从全球范围内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本土创新共同体建设。最后是人才环境。人才是创新发展的关键要素。创建创新共同体离不开完备的人才培养机制和良好氛围。比如,美国在STEM人才培养计划中加入了创业能力培养,欧洲利用优质大学资源不断补充高精尖人才库,为本地区的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了丰富的人才储备。

  (本文系河北省科技计划项目“‘十四五’河北省科技资源配置及优化研究”(205576138D)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河北省社会科学院京津冀协同发展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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