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相对贫困 助力共同富裕
2021年09月08日 08:4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9月8日第2247期 作者:周云波 黄云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等一系列精准扶贫政策的作用下,2020年底,我国如期实现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目标,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中国提前10年完成了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出的“消除极端贫困”的目标,为世界减贫事业作出了突出贡献。当前我国正朝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奋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

  伴随着绝对贫困问题的逐步解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要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完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要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远景目标,我们必须巩固已有脱贫攻坚成果,构建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筑牢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基石。

  转变认识

  贫困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始终存在的社会现象,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是两种表现形态。绝对贫困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下,个人或家庭的可支配收入不足以维持或满足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或生活需求,其标准在一定社会的一定阶段上具有客观物质性。而相对贫困是存在于人们相互比较中的贫困状态,其内涵主要是指与他人相比的匮乏状态。与独立于收入分配格局的绝对贫困不同,相对贫困主要反映相对“经济差距”,衡量社会中不同群体的收入不均等问题,是一个综合而复杂的社会现象。概括而言,相对贫困的存在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相关,核心内涵是收入不平等和分配不均。

  从绝对贫困到相对贫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时候,绝对贫困问题突出,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绝对贫困现象逐渐缓解,相对贫困问题愈发突出。与绝对贫困相比,相对贫困问题更为复杂,解决起来难度更大,所需采取的政策措施可能更多。当前我国已经实现了消除绝对贫困的目标,未来的贫困问题主要是相对贫困。我们必须认识到,即使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我国仍属于中等偏上收入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和不充分问题依然突出,需要在巩固现有脱贫攻坚成果的基础上拓展为缓解相对贫困问题。

  脱贫攻坚时期,部分发达地区,如广东、浙江、江苏等省份已经开始了对相对贫困治理的探索,甚至将相对贫困及其治理写入了当地政策文件。这些地区率先采用相对贫困标准也取得了较好的扶贫成果,值得今后在全国推广借鉴。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项长期任务,实现到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并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缓解相对贫困是重要支撑。相对贫困是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相对贫困治理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构建缓解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为低收入人口打造可持续的收入增长机制,使其享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成果,是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

  相对贫困的内涵更加丰富,从收入或消费的单一维度扩展到多维度。缓解相对贫困需要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自然环境、文化环境等多个维度审视,涉及教育、医疗、住房、权利、发展等多方面。维度和权重也可以按照城乡、区域以及不同人口特征等进一步细化,以采用更有针对性的减贫措施。由此才有可能缓解乃至消除相对贫困,实现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的贫困”的要求,为全人类作出更大贡献。同时,相对贫困的扶贫目标要从当前的满足基本需求转向更加关注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发展问题,要服务于提升相对贫困人口福祉并缩小其收入差距,最终落脚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相对贫困的内涵丰富而复杂,多元化的相对贫困识别标准也应该对应多元扶贫目标,从而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以应对多方面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构建缓解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我们需要从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把综合治理相对贫困问题作为新发展阶段的重要任务之一,探索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长效机制,为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一,尽早制定适合新发展阶段的相对贫困标准。新的贫困治理应尽早制定与新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相对贫困标准,准确瞄准相对贫困人口。政府部门可以考虑在实践中安排试行新标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如采用类似绝对贫困时期的“收入+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继续保留可以相互比较的两种指标体系,有机结合以收入为单一维度的相对贫困测度方法与多维贫困测度方法(可以引入收入替代指标),同时进行相互校正。一方面,既可与以往的单一收入指标体系相比较,考察其变动情况;另一方面,又可取得多维贫困程度的测算指标,以考察未来的多维贫困状况,还可做两种指标体系间的比较。

  第二,逐步推行城乡统筹的相对贫困治理模式。构建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应当秉承城乡统筹的相对贫困治理理念,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相对贫困治理体系,实行城乡并重的减贫战略。统筹城乡的相对贫困治理比农村、城镇的单向治理更为复杂。我国现行标准下的绝对贫困得到解决离不开城乡融合进程中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但城乡融合发展过程中因制度性约束或障碍使得进入城市的农村居民很有可能成为潜在贫困人口。相对贫困的治理必须跳出绝对贫困的局限,构建系统性、创新性的相对贫困治理机制,争取尽早实现城乡统筹,从而有效避免城市化进程下催生的相对贫困人口,完善以往扶贫工作中的城乡政策二元体制。

  第三,将相对贫困治理与乡村振兴紧密融合。区域及城乡发展差距与相对贫困具有密切联系,未来的贫困治理要将相对贫困治理与乡村振兴紧密融合。大力推动乡村振兴、提高农业现代化是破解由城乡差距导致的贫困陷阱的重要途径,也是破解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治本之策。相对贫困和城乡关系存在诸多联系,将相对贫困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在城乡融合背景下集中解决农村的相对贫困问题,逐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富裕、发展成果全民共享。

  第四,建立可持续、常态化的相对贫困治理机制。相对贫困具有多维性,需要多元政策相结合。不同于脱贫攻坚时期尽快消除绝对贫困的“超常规”但有效的方式,相对贫困治理需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下的常态化。其核心是要使相对贫困群体建立起依靠内生动力实现自身发展的机制。要强化社会保障的帮扶作用,提升县级医疗机构的卫生服务水平,在教育、医疗和住房方面对城乡相对贫困人口给予帮扶将城市相对贫困纳入新发展阶段的贫困治理范围中,努力破解城乡融合过程中的各种机制障碍;创新扶贫机制解决特殊群体的贫困问题,如探索社会、家庭、个人协同的养老模式解决独居老人的贫困问题;针对流动人口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基于多维视角的2020年以后我国相对贫困问题研究”(19ZDA052)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南开大学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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